信息化建设不能照搬照抄
4月9日,生态环境部召开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2018~2020年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方案》,要根据当前工作总体形势,建设生态环境大数据、大平台、大系统,形成生态环境信息“一张图”。
依靠科技进步,发展信息化技术,提高监管的科学性、精准性,也就提高了环境管理效率和为民服务水平。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作为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在环境管理中早已有所应用。但由于缺少顶层指导和统一规划,存在不少问题。有的地方成了片面追求大而全的技术控;有的地方各类信息化管理系统五花八门,陷入重复建设怪圈。笔者认为,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不能照搬照抄,应不忘“提高监管效率”的初心,根据使用者需求量身定制,避免成为华而不实的摆设。
一线执法者是信息的采集者和上传者。由于现场工作节奏较快,加上执法者能力水平和对信息化技术接受程度有差异,开发简单上手、操作性比较强的现场端APP会更受青睐。比如,安徽省亳州市研发了环保督查信息平台手机APP,以往需要去现场才能核查的事项,仅需登陆手机督查平台就能完成,提高了监管效率,降低了执法成本。
部门管理者是信息使用者。联合相关的管理部门,统一建设具备分析决策功能的管理系统或平台,可为管理者提供尽可能智能、精确的管理决策依据。比如福建省厦门市,通过“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实现生态环保决策前移。山东省济宁市建立一体化网格化监管平台,实现各职能部门数据共享,形成生态环保监管大格局。今后,还可融合区域合作共享理念,探索区域性信息化建设。
第三方机构是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参与者。第三方机构根据服务对象需求“投其所好”,但由于信息化技术的发展速度太快,法律政策若不能及时跟进,第三方机构会有抢跑犯规、负重前行等顾虑。比如,第三方机构在建设和运行维护具有哪些权限,在保障信息真实、安全方面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等,要从法律政策层面予以明确和规范。此外,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手中掌握着信息资源,向第三方开放的程度,也会影响信息化技术进一步创新发展。
此外,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不能完全迷信科技的力量,忽视人的因素。一是对使用者的生态环境意识和守法意识教育不能放松,行为监管不能缺失。二是通过制度设计,推动信息化技术融入日常工作,成为行为习惯。考虑到人员流动和技术更新,要定期进行专业培训和操作锻炼。三是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避免信息系统的“僵尸化”,注重用户体验,让使用者感觉会用、好用、想用。
责任编辑: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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