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法治手段推进垃圾分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已满一年,近日有媒体专门实地调查走访,发现许多地方的垃圾分类推广工作依然步履维艰:有的地方垃圾桶都是“清一色”,不仅没有标注分类,垃圾回收车回收时对垃圾也是“一锅烩”;有的地方虽然对垃圾箱做了分类,但少了有害垃圾箱,部分有害垃圾直接投放到生活垃圾箱;更多的地方则是居民基本不具备垃圾分类的意识,将所有的生活垃圾都装在一个垃圾袋内,一扔了之。
当前,垃圾分类被国际上普遍认为是破解城乡“垃圾围城”困局最有效的方法之一,也被认为是国民素质的体现及现代文明的标志和尺度。早在2000年我国就在北京、上海等8个城市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工作试点,随后在全国加以推广,但是直到今天,许多城市大街上标有“可回收”“不可回收”标志的垃圾桶仍是摆设,很多地方的垃圾分类还处于原地踏步的尴尬境地。
从一些垃圾分类推广相对成熟国家的经验来看,是否将其纳入法治轨道,是影响该项工作成效的重要因素。对于垃圾分类,一些地方作出规定,居民一旦出现垃圾处理不分类的情况,就很可能面临一纸罚单。与之配套的是,一些地方还对生活垃圾分类予以事无巨细的详尽指导,使之内化为居民基本的生活习惯。但是,目前我国有关垃圾分类的规章制度主要为激励性质,在督促个人履行环保责任方面,还缺乏有效的约束性、惩罚性规定。垃圾分类离不开法律法规、可操作的政策和完善的监管体系。当前关键是要建立起与垃圾分类参与者切身利益相挂钩的监管机制,明确垃圾投放、收集、中转、运输、处理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及其相应的义务。
《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明确指出,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方案》还强调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要结合本地实际,于2017年底前制定出台办法,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处置等方面要求。由此可见,路线图与时间表是十分清晰的,这也意味着摆在相关部门面前的任务相当紧迫。“徒法不足以自行”,垃圾分类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法治引领也需要因地制宜、相互配合。此前在农村调研生活垃圾处理时就发现,不同于城市的分类方法,农村地区习惯分为“可烂”与“不可烂”,许多村民一目了然,也就方便了分类,而后端更为细致的分类则交由相关的第三方运营单位来处理。像这样接地气的建章立制正是推广垃圾分类中所需要的,法律法规制定出来不仅仅是“要我做”,更要巧用规则设计来实现“方便做”。
垃圾分类既是人们生活的日常小事,更是城乡社会治理的大事。政府只有在政策制定、激励机制、宣传教育等方面多管齐下,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才能真正解决好“垃圾围城”这个大问题。
责任编辑: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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