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向陕西省移交的问责清单主要涉及14个损害生态环境方面的典型问题。
陕西省就西咸新区重开发、轻保护和在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违法建设沣东北污水处理厂,渭南市违规出台阻碍环境执法“土政策”,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开发,渭北“旱腰带”区域违规采石,江村沟垃圾填埋场渗滤液长期污染唐家寨水库,陕西汉中朱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采砂采石,汉中市落后产能淘汰工作不到位,大气专项考核未按要求开展等问题进行了问责处理。
陕西省对10个单位和154名责任人(厅级干部26人,县处级干部74人,乡科级及以下干部54人)进行了问责,其中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14人次,诫勉谈话36人,通报6人,有7人同时给予纪律处分和免职处理。
2016年11月28日至12月28日,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2017年4月11日向我省反馈了督察意见。
省委、省政府对督察反馈问题高度重视,扎实开展相关整改工作,并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追责工作有关要求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问责、终身追责”原则,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开展调查处理,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分析、精准问责,坚决让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受到惩戒。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决定对154名责任人(厅级干部26人,县处级干部74人,乡科级及以下干部54人)进行问责,其中,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14人次,诫勉谈话36人,通报6人,有7人同时给予纪律处分和免职处理;对西咸新区管委会等10个单位问责,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并切实整改。现将其中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西咸新区重开发、轻保护问题。近年来,西咸新区上马大量项目,但规划环评至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时仍未通过审查;基础治污设施建设滞后,未与新区建设相统筹,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不到位,环境监管缺失;2015年和2016年,全区PM10和PM2.5平均浓度高居全省首位;流经新区的沣河和泾河部分时段水质恶化明显。针对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和面临的环境保护严峻形势,西咸新区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对王军(时任西咸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西咸新区管委会副主任李肇娥(时任西咸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兼总规划师),西咸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西咸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徐军前(时任西咸新区能源金融贸易区管理办公室主任)进行诫勉谈话;给予西咸新区人社民政局副局长雷明豪(时任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局长)行政记过处分;分别给予西咸新区党工委委员、沣东新城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柳政(时任沣东新城党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西咸新区城乡管理局局长陈建权(时任泾河新城管委会副主任),泾河新城规划建设文物局局长周康(时任泾河新城规划建设环保局局长),西咸新区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西咸新区能源金融贸易区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魏少峰(时任西咸新区能源金融贸易区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沣东新城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许凯警告处分。责令西咸新区管委会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二、西咸新区在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违法建设沣东北污水处理厂问题。西咸新区在西安市西北郊备用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沣东北污水处理厂。西咸新区能源金融贸易区、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对在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建设沣东北污水处理厂把关不严,监管不到位。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西咸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西咸新区国际文化教育园园区管理办公室主任、西咸新区能源金融贸易区管理办公室主任张建军(时任西咸新区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西咸新区能源金融贸易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局长、西咸新区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部部长张永峰(时任西咸新区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部部长),西咸新区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军锋记过处分;西咸新区人社民政局副局长雷明豪(时任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局长)与“西咸新区重开发、轻保护问题”合并处理。
三、渭南市违规出台阻碍环境执法“土政策”问题。渭南市政府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于2015年11月印发《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工业园区发展的意见》(渭政发〔2015〕34号),明确规定每月在渭南市工业园区设立25天“宁静日”,阻碍环境执法。渭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局)向市政府提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政策建议。渭南市政府法制办审核规范性文件把关不严。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渭南市市长李明远进行通报;给予刘新兴(正厅级,时任渭南市副市长)党内警告处分;分别对渭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局)局长刘永奇、渭南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安延会进行诫勉谈话;分别给予渭南市文物旅游局局长刘忠生(时任渭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兼中小企业局局长)行政记过处分。另有1名科级干部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责令渭南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四、陕西省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开发问题。2014年4月至2016年7月,陕西省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近万亩湿地被开垦为耕地,并配套建设基础设施,严重破坏生态环境。2015年9月,韩城市将该保护区部分区域纳入黄河河道采砂规划,在保护区内违法设置6个采砂场,占用保护区内黄河河道22.2公里。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渭南市政协副主席杨炳拓(时任韩城市委书记)党内警告处分;分别对省国土资源厅原副厅长燕崇楼(正厅级)、陕西水务集团韩城分公司执行董事程鹏飞(时任韩城市水务局局长)进行诫勉谈话;分别给予省政府研究室(省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张建中(时任韩城市市长)、韩城市原副市长王云章行政警告处分;分别给予韩城市林业局原局长雷万虎、陕西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主任程铁锁行政记过处分。另有4名科级干部分别给予行政记过、行政警告等处分。责令省国土资源厅、韩城市政府分别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西安市户县(现更名为鄠邑区)、蓝田县违法违规审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问题。户县政府及县国土资源局、蓝田县国土资源局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项目准入手续的情况下,违规向企业发放采矿许可证,破坏秦岭生态环境。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中共西安市委党史研究室副主任张永潮(时任户县县长)、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临潼分局局长赵建文(时任户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行政记过处分;分别对鄠邑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张成群(时任户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朱博学(时任户县环境保护局局长)进行诫勉谈话;分别给予西安市文化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张西峰(时任蓝田县副县长)、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碑林分局副局长刘克林(时任蓝田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灞桥分局副局长程杰(时任蓝田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行政警告处分。另有3名科级干部分别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警告等处分。
六、渭北“旱腰带”区域违规采石问题。泾阳县兴辉等14家和淳化县黑云沟等6家采石矿山企业,非法偷采盗采矿产资源,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石料,对周边山体植被、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泾阳、淳化两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不力。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泾阳县委书记张渭(时任泾阳县县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淳化县县长郭立志行政警告处分;分别给予长武县委常委、副县长张勇(时任泾阳县副县长),泾阳县政府党组成员、公安局局长范永显,乾县县委常委、副县长刘旭(时任淳化县委常委、副县长),淳化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贠彦武行政记过处分;对咸阳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原科长邢西安进行诫勉谈话。另有15名科级干部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行政记过等处分和诫勉谈话、免职处理。责令泾阳、淳化县政府分别向咸阳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七、江村沟垃圾填埋场渗滤液长期污染唐家寨水库问题。西安市江村沟垃圾填埋场2015年11月以来,因垃圾渗滤液厂处理能力严重不足,每天约1800吨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排唐家寨水库,造成环境污染和风险隐患。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对西安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卢凯(时任西安市副市长),西安市委常委聂仲秋(时任西安市副市长)进行通报;分别给予西安市政协副秘书长严石(时任西安市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西安市政协常委田高社(时任西安市市容园林局党委书记、局长)、西安市信访局副局长张蔚(时任西安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西安市环境保护局法规与宣教处处长蒋涛(时任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灞桥分局局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西安市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赵敏行政警告处分;分别对灞桥区区长苗志忠,莲湖区委常委、组织部长杨爱民(时任灞桥区副区长),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张炳淳,西安市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周文汉进行诫勉谈话;给予西安市城市管理局固废处处长王军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另有2名科级干部分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和诫勉谈话。
八、陕西汉中朱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采砂采石问题。省水利厅2014年批复《汉江干流汉中平川段2015-2019年河道采砂规划》,违法在陕西汉中朱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设置12处采砂场,占用保护区内汉江河道15.9公里。2013年以来,洋县、城固两县水利部门违规在实验区发放采砂许可证,洋县国土资源局违规给缓冲区内的安丰采石场续证,导致采石采砂行为屡禁不止。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省水利厅副厅长魏小抗、省水利厅水资源与河库调度中心负责人刘春茂(时任省水利厅江河水库管理处处长)、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纪委书记王高强(时任省水利厅江河水库管理处调研员)、汉中市河道管理处副主任庞靖峰、汉中市审计局副局长马海波(时任城固县副县长)行政记过处分;分别对省水利厅副总工程师陈文军、汉中市水利局副局长兼防汛办主任李功元、汉中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副局长曹志安(时任洋县副县长)进行诫勉谈话;给予汉中市水利局原局长王基刚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陕西佛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丁海华(时任陕西汉中朱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行政警告处分。另有8名科级干部分别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警告等处分。责令省水利厅、汉中市政府分别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九、大气专项考核未按要求开展问题。2014年和2015年,省环境保护厅和省大气污染治理办公室未落实省政府关于对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开展年度环境空气质量专项考核的要求,给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带来影响。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郝彦伟进行通报;对省大气污染治理办公室主任姚晓军进行诫勉谈话。责令省环境保护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十、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陕西桥山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开采石油问题。陕西桥山自然保护区2009年12月设立以来,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及时退出原分别在保护区内开采的132口和81口油井。2013年以来,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和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又分别在保护区内新建石油勘探井70口和54口。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长东石油开发项目部经理梁冬、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长东石油开发项目部产能建设项目经理靳文奇、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田公司黄陵勘探开发项目指挥部副指挥刘长春、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气勘探公司石油勘探开发部副经理李平(时任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气勘探公司富黄项目部经理)警告处分;分别对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袁海科(时任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田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田公司安全环保质检部经理张家明,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气勘探公司石油勘探开发部经理王东辉,延安市林业局调研员田春民(时任延安市桥山林业局局长),延安市政府副秘书长贺忠乾(时任黄陵县委常委、副县长),黄陵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白建平(时任黄陵县副县长)进行诫勉谈话。另有8名科级干部和企业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处分和免职。
十一、宝鸡市落后产能淘汰工作不到位问题。宝鸡市秦安锻造等7家企业均存在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应于2011年底前淘汰。但宝鸡市2013-2015年仍未将相关设备列入淘汰落后和去产能目标任务中,导致企业长期生产且未按要求进行淘汰,环境污染严重。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对汉中市市长方红卫(时任宝鸡市委常委、副市长),宝鸡市太白山管委会党委副书记、常务副主任曹乃平(时任眉县副县长)进行诫勉谈话;对宝鸡市委常委、副市长王琳进行通报;给予陈仓区委书记苏国宝(时任陈仓区区长)党内警告处分;分别给予宝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局长毛跃利、陈仓区区长王万庆(时任陈仓区委副书记)、宝鸡市政协副秘书长陈平(时任陈仓区副区长)、民建宝鸡市委会主任委员张南(时任宝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宝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总会计师党建军行政警告处分。另有9名科级干部分别给予行政记过、行政警告等处分。
十二、违规审批关中地区电解铝及其自备电厂问题。2013年3月,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关于陕西美鑫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铝镁合金项目备案的通知》超越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权限,与《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国发〔2009〕3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不符。2015年7月,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企业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未完全落实到位的情况下,违规联合下发《关于对电解铝行业在建违规项目备案文件确认的通知》,导致该项目继续违规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省发展改革委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蔡少林(正厅级),省发展改革委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张文波(正厅级)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省政府投资评审中心主任赵小华(时任省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处处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总经济师羌薇进行诫勉谈话。
十三、汉中市落后产能淘汰工作不到位问题。陕西汉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号炼铁高炉和4台9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违规生产,2号炼铁高炉擅自扩容,躲避淘汰。汉中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勉县县政府重视程度不够,未落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求;勉县县政府违反要求,未将汉钢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汉中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吴宝华进行诫勉谈话;分别给予勉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包建全(时任勉县副县长),勉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明祥(时任勉县发展改革局局长)党内警告处分。另有1名科级干部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十四、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违规扩建高炉、新增炼铁产能问题。陕西龙门钢铁有限公司一座1800立方米炼铁高炉、一台450平方米烧结机及配套生产设施在未获得相关审批手续情况下,于2013年8月违法开工建设,2014年12月底建成投运,新增炼铁产能约150万吨/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有关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对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陕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张丹力,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战略规划委主任宋世杰进行诫勉谈话;分别给予陕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杨世礼(时任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陕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杜东兴(时任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内警告和警告(行政)处分;省政府研究室(省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张建中(时任韩城市市长)与“陕西省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开发问题”合并处理。另有3名科级干部分别给予行政记过、行政警告处分和诫勉谈话。
对以上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涉及的有关干部进行严肃处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陕西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坚决履行好生态文明建设职责。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增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重大政治责任和政治任务,以更鲜明的态度、更坚定的决心、更有力的措施,从严从实、真抓实干,切实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要搞好统筹规划,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五新”战略任务,算大账、长远账、整体账、综合账,扎扎实实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要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强化“不要污染的GDP”导向,严格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生态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夯实属地监管、行业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紧盯环境保护重点领域、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着力破解资源富集与生态脆弱的矛盾,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要加快形成全社会共抓生态文明建设的长效机制,积极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奋力谱写陕西追赶超越新篇章。
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9日
责任编辑: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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