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刀切”关停企业有违环保督察初衷
因空气质量明显恶化,被环保部门约谈,或被督查通报,无论是从政府危机公关、强化整改的角度出发,还是从保护城市环境、维护公众利益的层面考量,地方政府祭出环境治理措施,本无可争议。问题是,有些地方不进行调查分析,便“一刀切”式地关停企业,不仅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经营秩序,而且不利于地方经济发展。特别是,这种“一刀切”式的管理方式,是一种“滥作为”的表现。
不可否认,一些地方的污染企业,有的是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环保设施未验收或者没有正常运行,超标或超总量排污;有的是没有排污许可证,还有的是环保部门责令改正之后,拖延消极,拒不整改,对于这些违法排污的企业,我们的法律法规有相应的处罚规定。问题是,部分地方在平时疏于监管,使违法企业长期存在污染环境,到了环保督查检查巡查的时候,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片面处理发展与环保的关系。
事实上,面对污染企业上马,一些地方长期冷漠围观,没有给污染企业提出善意的忠告,更没有依法制止,这本身就是一种监管失责行为。然而,一旦被上级环保部门检查通报,当地会毫不留情地对企业一律实行关停。殊不知,关停企业,仅是环境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有关部门实行关口前移,加强日常监管,将企业排污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就完全可以避免有污染企业突破这道防线。可见,每一个污染企业的横空出世,都是有关部门监管不力造成的恶果;而他们“一刀切”关停企业,只不过是在掩饰过去的“不作为”罢了。
换言之,“一刀切”关停企业,有违环保督察初衷。事实上,依赖于“一刀切”关停企业,治理环境污染,几乎是一件完全不可能的事情。明知不可为而强力为之,则反作用力等于作用力,结果只能是激化社会矛盾,而非解决实际问题。相反,这种懒政思维,会玷污地方政府的形象及公信力。要知道,加强对本地环境污染的治理,将PM2.5治理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由政府主导治理工业污染、汽车尾气,同时引导市民选择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不做PM2.5的“贡献者”,才是环境治理的正道。
责任编辑: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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