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全文 | 江苏省南通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

2018-08-02 17:24:51 国际节能环保网  点击量: 评论 (0)
健全应对气候变化的统计核算、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深化低碳城市、低碳城镇、低碳园区和低碳社区等试点示范建设。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营造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加快区域低碳发展

(一)实施碳排放强度控制。“十三五”期间,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海门市、启东市、通州区、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碳排放强度均下降20.5%。(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推动部分区域率先达峰。鼓励崇川、港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区提出峰值目标,明确达峰路线图和时间表。鼓励各地研究探索开展碳排放总量控制。鼓励其他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加大减排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力争提前完成达峰目标。(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创新区域低碳发展试点示范。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主体功能区建设推进机制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7〕7号),推动区域低碳发展与主体功能区建设相融合,鼓励条件成熟的农产品主产区和禁止开发区域、沿江城镇等先行先试,优先支持省级低碳城市、低碳园区开展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大力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创建国家和省级示范项目,加快探索形成符合自身特点的“零碳”发展模式。探索产城融合低碳发展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申报国家低碳城(镇)试点。探索工业园区低碳发展新模式,鼓励进一步申报国家级、省级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创建一批国家级、省级低碳产业示范园区。积极推动开展低碳社区试点,组织创建一批国家级、省级低碳示范社区。组织开展低碳商业、低碳旅游、低碳企业试点,选择一批政府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开展节能低碳试点,争创国家级、省级节能示范单位,围绕沿江、沿海等生态廊道打造生态旅游示范区和绿色旅游试点单位。以投资政策引导、强化金融支持为重点,推动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做好各类试点经验总结和推广,形成独具特色的低碳发展模式。(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商务局、金融办、机关事务管理局、经信委、财政局、旅游局、教育局)

六、推进碳排放权交易

(一)建立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积极融入全省碳交易制度体系。建立完善重点单位碳排放报送制度,加强重点单位碳排放报告的管理和督查。落实国家、省碳排放权总量设定与重点行业配额分配方案和标准、重点单位碳排放盘查和核查等管理机制,将碳交易有关工作责任落实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明确碳排放交易责任目标,逐步建立专职工作队伍,完善工作体系。按照国家、省要求,对重点汽车生产企业实行基于新能源汽车生产责任的碳排放配额管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

(二)强化碳排放权交易基础支撑能力。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工作体系,全面统筹、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监督指导相关工作。建立技术支撑体系,积极参与省碳排放监测报告核证、配额分配等技术委员会,建设符合国家、省要求的技术支撑体系。建立多方面、多层次、持续长效的能力建设机制,提升各级政府部门、重点排放单位、第三方核查机构的业务能力。建立覆盖重点排放单位、第三方核查机构、碳交易员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形成与碳交易相关的人才管理制度。引导培育碳交易咨询、碳资产管理、碳金融服务等碳交易服务机构,推动碳市场服务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办)

(三)启动碳排放权交易。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完成全市重点排放企业开展历史数据核查、配额分配落实等工作,确保国家和省要求行业范围内的重点排放企业按期进入全国碳交易市场。积极参与、落实全省碳排放配额市场调节和抵消机制,参与市场风险预警与防控机制,逐步健全交易规则,增加交易品种,探索多元化交易模式。(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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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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