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8月25日起实施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18-08-02 17:04:23 国际节能环保网  点击量: 评论 (0)
近日,国际节能环保网从相关网站获悉,广东省中山市政府日前印发《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旨在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十九条物料堆放场所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二)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二十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并不得超长、超高、超宽装载。

运输车辆应当经车辆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按有关规定安装行驶、装卸记录仪以及相应的分类运输设备。

委托第三方运输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货物运输经营主体。

第二十一条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采用道路冲刷清洗、洒水压尘作业,严格规范垃圾的处置方式,科学调整垃圾运输、中转时间,优化垃圾运输路线,做到日清日运。

第二十二条公共用地及其他裸露地面应当按照下列责任分工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一)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裸露地面,由管理维护单位负责;

(二)单位用地范围内的裸露地面,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内的裸露地面,由业主共同负责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四)储备土地的裸露地面,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

(五)其他裸露地面,由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各类活动和场所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操作,按照《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政策》《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有关技术要求、规范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有关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单位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料堆、装卸扬尘污染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有关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人事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举报未及时处理或者未按规定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

(二)扬尘污染监督管理等信息应当依法公开而未公开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存在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及其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8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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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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