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电交易,是否与国际规则中的PPA要求一致?
郑颖
北京电链科技双碳事业部总监、中国碳中和五十人论坛特邀研究员
随着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和欧盟新电池法案(the new Batteries Regulation)等强制规则的制定,以及RE100(可再生能源100%)、SBT(科学碳目标)等自愿行动计划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企业面临间接碳排放核算或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要求。在电力采购模式中,PPA(Power Purchase Agreement,购电协议)由于被大多数规则提及,因此成为当前国内外关注的热点。与之相关的讨论主要包括:一是规则中的PPA到底是什么;二是中国绿电交易机制,是否与规则中要求的PPA一致。
CBAM规则提到的PPA是什么?
要回应热点问题,首先要弄明白的是,在各个国际规则中,PPA的定义到底是什么以及需要依靠PPA达到什么核心目标。本文从业界关注度最高同时也是典型碳排放核算规则的CBAM谈起。
CBAM作为第一个正式实施的碳边境调节机制,对全球的可持续发展政策制定具有深远的意义。对于首批纳入的钢铁、铝、化肥等行业而言,随着行业技术升级,电气化将成为其能源结构优化的重要方向,因此使用电力而产生的间接排放核算也成为了各界关注的焦点。
在CBAM中,电力间接排放主要采用电力排放因子和用电量进行计算,可为两类,第一类是采用默认间接排放因子进行计算,第二类是采用实际间接排放因子进行计算,而第二类中可用于计算实际值的类型包含了PPA。CBAM条例中对PPA的定义是,某人同意从某电力生产商处直接购电所签署的合同,在过渡期实施细则中,对PPA电量计算实际间接排放因子的方法是,根据购电协议从电力生产商处接收电力,则可酌情使用根据D.4.1(非热电联产装置)或D.4.2(热电联产装置)确定的电力排放因子,并由发电商提供相关报告。
这些规定明确加强对实际间接排放核算进行溯源这一核心要求。因此,目前CBAM已发布的系列文件中,除了要求PPA由发电和用电直接签署,以及发电方报告机组排放信息,对PPA签署的具体内容再无更多要求。
可以非常清晰地看到,PPA在CBAM中主要承担的是明确电力来源和电量,以计算实际隐含间接排放的功能,而欧盟也明确写到“对于进口电力和商品用电,为防范规避风险和提高二氧化碳实际排放量的可追溯性,应仅在特定的严格条件下允许计算实际排放量。特别是,有必要证明具体分配的互联容量,以及可再生电力的购买者和生产者之间,或者排放水平低于默认值的电力购买者和生产者之间有直接合约关系”。
RE100的PPA是什么?
RE100是CBAM之外另一类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的规则代表。作为全球最大的可再生能源使用倡议之一,RE100的目标是推动加入的企业或者组织,不晚于2050年实现100%可再生能源利用。
凭借对全球各产业供应链的巨大影响,RE100是国际公认的可再生能源采购和使用的黄金准则之一,目前受其认可的可再生能源采购方式共有五种,分别是企业自有设施发电、向发电商直接采购(PPA)、与售电方签署合同、非捆绑式能源属性证书(EACs)以及被动采购等。
与CBAM中PPA主要功能定位不同,RE100中的PPA在满足可溯源要求的基础上,还承担着促进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建设和消纳的责任,因此RE100对PPA有着更为详细而严格的要求:
一是在类型上,RE100认可的PPA包括物理PPA和金融/虚拟PPA,物理PPA项目包括第三方拥有的现场项目、有直接线路的场外项目或并网项目的购买,意味着直连型PPA和并网型PPA均可被认可;而金融/虚拟PPA本质为差价合约,其主要功能是对冲电力市场价格波动,并无实际的电力交割。
二是在时间上,RE100提到物理PPA和金融/虚拟PPA购电协议通常使用长期合同。
三是在平衡责任上,物理PPA可能是发售用三方签署的PPA,不一定签署方只有发电和购电,因为RE100提到PPA要求用户承担电力消费的平衡责任,在用户没有能力承担时,可由第三方(售电方)执行。
最后,RE100明确无论是物理PPA还是金融/虚拟PPA,都需要捆绑对应电量的EACs(能源属性证书),用来证明电力来源及属性,如果没有EACs,则需要提交可信证明。
中国的绿电交易是否与
国际规则中的PPA要求一致?
对于这个目前热议的话题,笔者认为应当一事一议,不可笼统回答。
CBAM并不要求PPA承担促进某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功能,但RE100的目标是加大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建设和消费,因此,在溯源之外,RE100增加了合同类型、获取电力形式、平衡责任等表述,目的是对可再生能源发展形成长期激励,并确保可再生能源生产和消纳的稳定性。
不同的规则赋予PPA的使用目标不同,因此表述的重点也各不相同:比如,CBAM中PPA覆盖电量可以根据实际间接排放进行报告,PPA承担的是表明电力来源和生产电量的责任,这是一种实质上的溯源。
在我国,可再生能源装机比例已经较高,绿电交易等购电协议主要解决的是可再生能源消纳问题,而非融资建设。而这种不同,也反映在了RE100规则中。RE100对于PPA的强制性描述包括了合同类型、购电模式、可溯源等,但对合同期限、是否需要用电方兼顾平衡责任等采用了“不一定”或者“通常”等非强制性次要描述。
放眼全球市场,PPA没有统一的标准,由于各国的电力市场发展阶段、机制设计和建设目标不同,PPA的实践操作模式也各不相同,因此,无法通过与别国PPA进行对比,而得出确定性结论。举例来说,在合同期限方面,虽然欧美通常是10-25年的长期PPA,但日本等国也会出现2年的较短期PPA;在操作方式上,欧洲的PPA因为兼顾了扩大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和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功能,因此通常为融资PPA,但
在讨论最多的CBAM中,笔者认为,在当前的规则要求下,绿电交易是满足CBAM关于PPA定义和实际使用目标的。
首先,我国的绿电交易合同签署方是发电与购电双方,满足CBAM要求发电和用电双方直接签署合同的定义;其次,即使欧盟参考RE100的规则,为了确保其强调的“可追溯”性,考虑用EACs对PPA合同上双重保险,绿电交易中获得的中国绿证GEC作为国家能源局签发和管理的官方能源属性证书,也可以实现对可再生能源电力属性的追溯,;最后,笔者大胆判断,作为一项面向全球推出的规则,欧盟未来很难在CBAM等规则中对PPA做出更详细的针对合同期限、合同价格、平衡责任等内容的要求,因为以上内容对CBAM核算实际间接排放来说并不是最相关的,且欧盟应该深知各国电力市场中PPA操作模式各有不同,而对于PPA核算实际间接排放这一项工作,只要各国PPA符合CBAM对其的定义和溯源要求,就已经足够了。
对于RE100等规则,笔者认为,中国的绿电交易是否可被采纳为PPA,有较多讨论空间。
RE100在最新技术导则中明确提到中国的可再生能源电力中长期交易不是PPA,因为RE100认为“中国的可再生能源电力中长期交易不是由发电和购电直接签署”,这个结论完全是基于RE100对中国绿电交易认知上的不足而得出的,但除此之外,RE100并未就其他技术要求对中国绿电交易提出质疑,因此后续与RE100的探讨空间还很大。事实上,在RE100中,中国的绿电交易可以另一种形式被合规报告,暂不存在使用障碍。
绿电交易是否与各项规则中的PPA要求一致,最重要的是在理解规则设计的基础上,判断绿电交易机制是否满足该项规则中明确提及的定义和核心要点,而不是简单地将中国的绿电交易是否与欧美PPA实操一致,作为绝对的判断标准。而在讨论时,也当朝着推动CBAM等规则认可绿电交易为PPA的方向努力,进而提出既符合我国实际,又不偏离国际规则核心要求的解决方案。
电力碳排放核算,作为电力行业和温室气体碳排核算工作的交集点之一,目前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但笔者发现,各行各业在讨论这项工作时,常过于聚焦自身行业的特性,而忽略了对规则设计目标的理解,造成部分讨论已经远远超出规则本身的要求,PPA就是其中的典型例子之一。PPA作为近年来发展较快的购电形式,有较多方向可以进行研讨,但站在政策合规的角度,
剖析规则目标和国内实践,争取规则的理解和认可,是工作的第一步,拓宽绿证机制或者绿电交易结果的国际化应用,是一项长期工作。
建议尽快与规则制定方开展沟通和交流,并在交流中,基于我国国情,充分介绍我国绿证机制和绿电交易设计的合理性与合规性,推动相关机制设计和技术标准与国际规则对接。
编辑 姜黎
审核冯洁
注释
[1]REGULATION (EU) 2023/956,‘power purchase agreement’ means a contract under which a person agrees to purchase electricity directly from an electricity producer.
[2]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_impl/2023/1773/oj
[3]https://www.eeas.europa.eu/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2023/REGULATION%20%28EU%29%202023_956_CBAM_cn.docx.pdf
[4]RE100,RE100 TECHNICAL CRITERIA(12 December 2022)
责任编辑: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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