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中欧正合力打造的大市场

2018-08-16 10:24:42 《环球》杂志  点击量: 评论 (0)
要兑现更高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各国除了使用行政手段,也在不断探索市场化路径,其中,碳排放交易被认为是一种较为可行的市场化手段。在这一领域,欧洲和中国都是积极的探索者,并开展了密切合作。

要兑现更高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各国除了使用行政手段,也在不断探索市场化路径,其中,碳排放交易被认为是一种较为可行的市场化手段。在这一领域,欧洲和中国都是积极的探索者,并开展了密切合作。

高温、干旱、灾难性降水……近年来,世界各地极端天气频发。世界气象组织认为,虽然很难将近年出现的极端天气简单归因于人类活动导致的气候变化,但从长期看,全球极端高温和降水增多这一趋势,无疑是气候变化的结果。

为了在全球范围内更好地应对气候变化,2016年11月,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全球气候协议《巴黎协定》正式生效,涉及近200个国家,不少国家提出了更高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

要兑现这些减排目标,各国除了使用行政手段,也在不断探索市场化路径,其中,碳排放交易(后简称碳交易)被认为是一种较为可行的市场化手段。在这一领域,欧洲和中国都是积极的探索者,并开展了密切合作。

中欧合作升级

7月中旬,第二十次中国欧盟领导人会晤后,中欧领导人在北京发布了《中欧领导人气候变化和清洁能源联合声明》,声明指出,“中欧双方认可碳排放交易是一项重要的具有成本效益的气候政策工具,并同意在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改革和2017年中国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背景下,进一步推动和强化碳排放权交易领域的双边合作,使全球最大的两个碳市场相互交流经验与专业知识”。

声明还表示:“双方十分欢迎启动一个新的双边合作项目。该项目将在此前举措的基础上,进一步围绕发展和实施碳排放权交易深入交流经验。”

“中欧双方同意,进一步扩大合作以促进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发展和实施,包括通过组织双方碳市场专家间的技术研讨会,交流开发、运行和评估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并研究推进长期合作的方式。”

此次联合声明将促进已有4年历史的中欧碳交易合作得到进一步深化和发展。此前,中欧已在该领域开展了两轮合作。2014年,中欧达成了一项为期三年的碳交易合作项目。欧盟出资500万欧元,与中国7个碳试点城市分享欧盟碳交易经验,为中国建立国家级的碳交易市场的制度设计提供支持,包括碳排放上限、限额发放、市场架构、监督、报告、核查与认证体系等关键机制。

2016年,双方在上一个3年合作项目的基础上达成了第二个碳交易合作项目,协议金额达1000万欧元。这期项目旨在应对建立国家碳排放交易体系时面临的挑战,建立中欧碳排放交易的定期对话机制。

双方需要合作

欧盟是世界上较早启动碳交易市场建设的地区,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EU-ETS)于2005年1月建立,目前已进入第三阶段。其碳交易市场建设经历了诸多曲折,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也有深刻的教训。在EU-ETS的第一、二阶段,欧盟采取分权化治理模式。成员国在排放总量设定、配额分配和排放交易运作中都有相当大的自主权。这造成了欧盟碳配额总量设定过松,实际碳排放量低于预先设定的总量,从而导致碳价跳水。

另外,由于交易市场法律监管措施存在漏洞,EU-ETS出现了碳配额失窃、碳配额重复利用、增值税诈骗等事件。欧盟从2009年开始花大力气改革排放交易制度,正逐步扭转碳市场的各种失灵。借鉴欧盟经验,中国碳市场采取了集中式管理模式。国务院确定碳排放总量和分配标准与方法,地方实施分配方案,由国务院认可并公布。同时国务院还预留部分配额用于调节市场和有偿分配。国家建立碳排放交易所,并认定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核查机构。

如今,经过6年酝酿、7地试点后,中国的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建设已于2017年12月正式启动。首先纳入中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的行业是发电行业,未来还将逐步覆盖钢铁、化工、建材、造纸和有色金属等8个重点行业。

目前,中国发电行业已有1700余家企业进入了碳交易市场,具备了开展发电行业模拟交易的条件,其排放量超过30亿吨二氧化碳当量,为世界上正在运行的最大碳交易市场,其市值规模有望达到1200亿元人民币,加入期货等衍生品,其总规模可达5000亿元人民币。

欧盟的经验还可在碳排放配额分配、在建设碳交易市场的过程中推进电力市场改革、更好地实现监管目标和保护市场活力等方面,为现阶段中国的碳市场提供借鉴。

合作前景广阔

从中欧双方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历程、特点及合作潜力看,未来双方合作前景广阔。

首先,中欧的碳排放交易合作可向行业化、专业性和技术性方向拓展。通过案例分享,中欧可探讨让双方都从碳排放交易解决方案和经验中获益的方法,包括碳交易中实际履约和信用抵消的平衡问题、能源市场与碳市场联动问题等。

其次,提升中欧碳交易合作中的科技合作水平。例如,双方政府可出资设立面向全球的应对气候变化科技合作咨询网络,共同发起碳交易联合应用研究项目,建立跨中欧的解决方案实验平台等。

第三,中欧应积极在碳市场规范标准和基础方法等领域开展技术研讨和经验交流。中国可从登记系统、交易系统和清算系统三大领域入手,在企业注册登记、数据监测收集、数据统计、交易结算、监测核准等的规范和标准上与欧盟共同推动体系内的互认与协作。

第四,中国可在碳金融方面向欧盟取经。碳金融是一项应对气候变化的金融创新机制,对推动世界经济低碳化具有重要作用。中国可借鉴欧盟碳金融行业的发展经验,共同开发碳金融产品,探讨融资模式创新。

第五,随着中国碳排放交易机制的不断成熟与完善,中欧应推动碳市场对接,形成一个区域性的国际碳市场,活跃双方碳交易,扩大双方的市场规模,继而更好地携手其他国际力量共建全球碳市场,助力全球向低碳经济转型。

最后,中欧还应该在第三国合作开展碳市场建设,重点开展标准和规范的协调与共建,为全球碳市场连接打好基础。例如,中欧可结合“一带一路”倡议,有针对性地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推进上述合作。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副研究员)

来源:2018年8月8日出版的《环球》杂志 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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