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6年度碳排放报告及核查报告抽样检查和重点检查结果的通报

2018-06-06 16:45:04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点击量: 评论 (0)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开展了2016年度碳排放报告及核查报告抽样检查和重点检查工作。

大云网讯,据了解,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开展了2016年度碳排放报告及核查报告抽样检查和重点检查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我市碳交易管控单位碳排放报告及核查报告的公正、客观及准确,加强碳排放核查监管力度,我委根据《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开展了2016年度碳排放报告及核查报告抽样检查和重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17年12月,根据《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委对深圳市碳交易管控范围内178家碳排放管控单位2016年度碳排放报告及核查报告进行了抽样检查和重点检查,其中抽样检查88家,重点检查90家,行业范围涵盖机械制造、计算机、通信及电子设备、橡胶和塑料制品、非金属矿物制造以及电力等18个行业。此次检查的碳排放核查报告覆盖了参与我市2016年度碳排放核查的全部核查机构,共计24家。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碳排放报告及核查报告检查工作,此次检查从组织边界、排放源识别、排放因子、量化方法、总排放量等七个评分项对核查报告进行评价。经检查的碳排放管控单位总排放量与原核查机构核定的总排放量的差值达到《深圳市管控单位碳排放核查技术要点》所规定的比例,即出现实质性偏差的,此类核查报告直接评价为“不合格”。

经检查,178份管控单位碳排放核查报告中,共有20份核查报告被评价为“不合格”,占比11.2%;其中出现实质性偏差的13份,占比7.3%,虽未出现实质性偏差但其他评分项不达标的7份,占比3.9%。

核查报告被评为“不合格”的核查机构(见附件)应对其不合格核查报告进行修改并于6月30日前提交至我委,修改后的核查报告应达到我市碳核查规范性标准文件及《深圳市管控单位碳排放核查技术要点》的相关要求。对于出现实质性偏差的不合格核查报告,我委还将根据《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对出具该核查报告的核查机构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组织边界识别不全,排放源识别不清。14份核查报告出现组织边界、排放源漏识别或错识别现象,使得部分温室气体排放量统计有误,核查结果出现偏差。

(二)活动数据收集有误,排放数据计算失误。16份核查报告出现数据漏统、错统与数据来源选取不当等现象,或发生数据计算失误、排放因子选取有误等问题,导致排放数据不准确。

(三) 核查报告粗制滥造,分析说明过于笼统。4份核查报告的组织边界描述粗糙或未进行描述,存在模板内容缺失、内容错误、明显笔误及语句表述不清等现象,对于应进行波动性分析或情况说明的,分析不合理,说明不充分。

三、相关工作要求

各管控单位、各核查机构应高度重视碳排放量化、核查和报告工作,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形成系统、科学、规范的碳排放核查工作体系,保障我市碳交易市场公平、有序运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管控单位应强化温室气体信息管理体系建设,提升排放管理能力。此次检查发现我市部分管控单位缺乏温室气体管理专职人员,存在碳排放管理流程不清晰、人员分工不明确、碳排放知识欠缺、数据凭证缺失或凭证出具不一致等问题。各管控单位应高度重视碳交易工作,配备专职人员、积极参与相关培训,同时建立企业碳排放信息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在用能监测、台账记录和文件管理等方面的一致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各核查机构应加强核查实操能力与内部审核能力建设,确保核查报告质量。应进一步提高核查员专业能力,加强内部培训,研读核查相关标准文件,保证与受核查企业的充分沟通,严格遵循技术审核流程,重点关注企业外包、租赁、排放源共用及数据凭证跨年月等情况,确保核查报告识别全面、数据准确、表述清晰、内容完整。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5日

附件:

http://www.sgcio.com/uploadfile/2018/0606/20180606051648881.docx
 

大云网官方微信售电那点事儿

责任编辑:继电保护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我要收藏
个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