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试点中方工作组发布《中国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试点工作进展报告》

2018-05-10 15:14:47 金融论坛   点击量: 评论 (0)
4月21日,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2018年年会在北京召开,该会议由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主办。

4月21日,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2018年年会在北京召开,该会议由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主办。工商银行城市金融研究所副所长、中英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试点中方负责人殷红在会上代表中英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试点中方工作组发布《中国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试点工作进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以下为报告全文:

前言

近年来,应对气候变化、治理环境污染,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已成为全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议题。2017年12月15日,第9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提出鼓励两国金融机构共同开展环境信息披露试点工作。随后,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和伦敦金融城联合衔接10家中英金融机构自愿参与试点,共同探讨环境信息披露的目标、内容、方法及行动计划,旨在提升金融机构气候与环境风险管理水平,同时,发挥金融机构的中介作用,推动企业微观主体改善环境表现,从而促进经济绿色转型和发展。

在绿金委指导下,工商银行作为中方试点牵头机构组织中方试点金融机构对国际气候与环境信息披露框架、原则、方案和最佳实践进行了深入研究,讨论确定了“中国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试点工作方案”。在伦敦召开的中英绿色金融工作组第二次会议上中英双方就环境信息披露工作达成进一步共识。

下一步,中方试点金融机构将按照方案中行动计划分阶段逐步推进落实各项工作。在行动计划实施过程中,进一步研究完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框架。

中国开展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背景

2017年12月15日,第9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鼓励两国金融机构参照气候相关金融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的建议开展环境信息披露试点工作。该项工作的开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彰显了金融机构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和责任担当。

中国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绿色金融已上升为国家战略,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将“美丽生态”写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的重要目标,明确提出要“发展绿色金融,推进绿色发展”。国内监管机构出台多项政策对绿色金融工作的有效开展进行推动与规范,环保部、证监会2017年6月签署《关于共同开展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合作协议》。12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进行了统一的规范。2013年,银监会制定了《绿色信贷统计制度》,并自2015年以来坚持开展了全国主要21家银行的绿色信贷自评价工作。金融机构参与和开展环境信息披露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实践,也是落实七部委《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证监会关于强化环境信息披露要求的具体实践,有利于更为详尽和真实地反应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环境数据。

2017年6月联合国金融稳定委员会的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发布了《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建议报告》(以下简称TCFD框架)。该报告所包含的指引和框架为投资者、贷款人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对与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进行适当评估提出了框架和建议,以便揭示气候因素对金融机构收入、支出、资产和负债以及资本和投融资的实际和潜在的财务影响,并最终为全球经济进行更适当的风险定价和资本配置提供支持。

金融机构开展环境信息披露重要意义

1.有助于金融机构遵循监管要求,提升经营管理透明度。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的一部分,有责任遵循监管要求,提升经营透明度。未来环境信息披露将逐步成为上市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同时,金融机构按要求披露环境信息,将有助于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行业的环境相关风险形成整体判断。

2.有力推动金融机构积极发挥金融中介作用,加速金融和经济的绿色化进程。金融机构作为资金的中介,通过披露自身的环境信息,可以引导投资者通过支持绿色金融机构,把资金投向环境友好型项目与环保标准较高的企业,并减少对资源和环境消耗型产业的投资,从而推动环境保护事业和绿色低碳经济的发展。

3.能够有效促进金融机构更好履行社会责任,满足利益相关方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通过环境信息披露,可以使利益相关方更清楚地了解金融机构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状况,更加全面地理解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风格和风险情况。利益相关方对金融机构披露环境信息的诉求,反过来也可以促进金融机构更好地认识和把握自身的环境风险。

4.通过推进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常态化,有效控制环境因素给经营管理带来的相关风险。环境信息披露机制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对金融机构的一种外在约束力量,提升其践行绿色金融理念的意愿并将绿色行动战略渗透到金融机构各层级经营过程中。这种外部的监督力量,与金融机构内部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力量互为补充和促进。因此,建立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客观上有助于绿色金融战略在金融机构各层级、各条线的贯彻执行,从而控制环境因素给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带来的相关风险。

5.推动各类企业和项目执行更高的环保标准、提升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试点金融机构率先披露环境信息,可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各类企业自觉披露环境数据,了解环境信息披露的改进方向,系统地评估和改善自身的环境和社会绩效。同时,带动金融机构投融资以及供应链相关的各类企业和客户认识到环境保护及社会责任的重要性,亦可促进金融机构所投资或发放贷款的项目执行更高的环保标准,为节能减排发挥积极作用。

6.增加社会公众对绿色金融和环境保护的认知,提升金融机构品牌形象及美誉度。金融机构主动披露环境信息,能够帮助公众理解环境问题对社会发展和个人投资的影响,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绿色金融和环境保护工作。环境信息披露也可以让公众了解金融机构在保护环境和资源方面付出的努力及取得的成效,有力提升金融机构的品牌形象和美誉度。

中方试点工作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推进情况

在绿金委的指导下,工商银行作为中英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组中方试点牵头机构,组织中方试点金融机构学习和研讨,并向TCFD、UNME、CDP、商道融绿等专家交流学习,共同探讨适合金融机构特点的环境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方法,与IFC专家学习交流了金融机构投融资对碳排放的影响以及具体的测算方法。在对国际气候与环境信息披露框架、原则、方案、最佳实践进行了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工作组以下工作开展取得实质性推进:一是梳理国内外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先进做法。二是比较分析国内外环境信息披露建议和要求,结合中国金融机构实际情况确定环境信息披露内容。三是结合范围1-3的指标和项目界定,提出中国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框架。四是制定信息披露行动计划,并进行披露。在此基础上,工商银行起草了中方试点工作方案,经过中方试点金融机构多次讨论,最终确定了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中国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试点工作方案”。

3月19日,在伦敦召开的中英绿色金融工作组第二次会议中英双方就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开展达成四条共识,一是环境和气候因素正在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和风险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已经引起金融机构及监管的高度重视;二是金融机构需要通过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量化工具,测算环境与气候因素对金融机构的影响,以及测算金融机构自身经营活动、投融资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三是环境信息披露不仅能提升金融机构应对环境与气候风险的能力,而且能通过金融机构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四是今后试点双方将在共同探索环境与气候相关信息测算方法、模型等方面做出努力。通过中英金融机构在环境信息披露试点工作中的共同努力和示范效应,将进一步提升企业和社会公众对环境信息披露重要性的认识,推动建立透明、完善的环境信息披露体系,彰显金融机构社会责任。

试点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

环境信息披露是就与环境相关的信息进行披露,包括:一是金融机构自身经营活动和投融资活动对环境影响的相关信息;二是气候和环境因素对金融机构机遇和风险影响的相关信息。

1.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目标

金融机构开展环境风险信息分析和披露可达三个具体目标:

(1)达成共识,促进全社会对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意义和作用的了解,形成推动绿色金融各项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

(2)在不占用财政资源的条件下,引导更多的金融资源进入到绿色领域和抑制金融资源进入到污染和高碳行业的作用,推动经济向绿色化转型。银行和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环境信息披露,尤其是披露所持有资产的绿色化程度和环境影响,有助于提升实体企业,包括借款企业、上市公司和债券发行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

(3)帮助金融机构识别、量化和规避各类与环境相关的金融风险,增强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进而提升金融系统的稳健性。

2.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遵循原则

(1)指标可比。各金融机构所披露的信息参照较为一致的框架、计算方法和工具,结果具有可比性。

(2)循序渐进。根据《指导意见》、银监会绿色信贷披露要求并结合我国绿色金融发展和金融机构经营及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设定时间表,渐进性地开展披露工作。

(3)参考国际。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所提出的披露建议适用于包括金融机构所在的所有部门,要参照其建议,确定适合中国金融机构的披露框架和具体内容。

(4)行业推进。在披露金融机构投融资部分对环境的影响时,可以采取分行业推进的方式,条件成熟一个行业就披露一个行业,扎实推进。

3.中英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组中方试点机构行动计划

1、商业银行环境信息披露行动计划

第一阶段:2018-2019年,部分试点银行披露2018年度绿色信贷(银监会口径)对环境的影响。在银监会测算方法基础上,梳理基础数据,对符合披露要求的逐步披露。

第二阶段:2020年,对电力、水泥、电解铝行业(视数据获取程度)信贷结构调整的环境效益进行披露;对环境因素对信用风险的影响进行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并进行相应披露。

第三阶段:2021年,鼓励试点银行根据自身业务特点,选择更多投融资行业进行环境影响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并探索充实披露的内容,进一步扩大披露比例,完善环境风险分析方法。扩大参与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金融机构数量。

2、资产管理机构行动计划

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具体内容如下),争取启动部分内容的披露,在第二和第三阶段逐步扩充披露的内容。

1)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收集基础数据,建立资管机构所持有资产对环境影响的指标体系,以及环境风险对所持资产估值和违约概率影响的分析方法(如压力测试方法)。

2)建立与完善相关的研究、投资与风险控制的制度。

3)开发包含环境因素的投资策略与基金产品。

4)根据已加入的国际性与地域性的责任投资组织要求,提供责任投资报告。

5)研究与测算投资组合的环境披露指标与披露内容格式。

6)协助监管部门/协会研究与建立资管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指引或框架。

7)评估公开披露环境信息与受托人职责的关系,并向监管部门与协会提供研究支持与建议。

下一步,中方试点机构将按照方案中行动计划分阶段逐步推进落实各项工作,为了确保各阶段工作的稳步推进,试点机构共同制定工作计划时间表。在行动计划实施过程中,试点金融机构将进一步研究完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框架,并计划启动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进展阶段性成果报告机制。未来,试点金融机构将通过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有序推进,不断提升自身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引领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实践,以试点工作成果为中英金融业乃至全球金融业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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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继电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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