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碳汇CCER项目如何参与碳交易获得补贴来赚钱
林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具有不可估量的重大作用,林业碳汇项目对人类应对气候变化的贡献,除了减缓,还有适应。与其他工业类减排项目最大的区别是它产出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林业碳汇进入碳交易。在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两条主要途径中,相比压减产能、工艺改造等的工业直接减排,林业碳汇间接减排拥有投资少、代价低、见效快、综合效益好等优势,对经济增长速度和当前影响也是最低的。
2017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即将启动,届时将有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电力和航空等8个重点高耗能行业的近万家企业被纳入到履约范围中。同时,作为碳市场的一种重要的补充机制,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也将迎来一个更加迅猛的发展。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作为碳市场的抵消机制将会受到众多履约企业的青睐。作为兼具社会效应、生态文明效应和经济效应的林业碳汇项目则有望成为众多自愿减排项目类型中最受关注的一类项目。植树造林,形成碳汇,取得碳收益,以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机制反哺林业,必将成为加快绿色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林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明确提出要“大力增加森林碳汇”,到2030年森林蓄积量要增加到45亿立方米。2014年4月29日,国家林业局以林造发〔2014〕55号印发《关于推进林业碳汇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要完善CDM林业碳汇项目交易、推进林业碳汇自愿交易、探索碳排放权交易下的林业碳汇交易。该《意见》指出林业碳汇自愿交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开展。鼓励各地根据实际需求,积极组织开发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为开展林业碳汇自愿交易提供必要的技术规范。
国家碳交易主管部门也非常重视农林碳汇类自愿减排CCER项目的开发工作,在今后出台的全国碳交易抵消机制中也将有相应的倾斜政策鼓励各类碳汇项目的开发和申报,在现有碳交易试点中,广东、重庆、北京和福建都鼓励林业碳汇自愿减排项目。从市场表现来看,碳汇类项目的交易价格也表现不俗。仅以北京碳市场为例,截至2016年8月19日,林业碳汇类项目已累计实现成交27笔,成交量达到7.2万吨,交易金额266万元,成交均价达到36.57元/吨,成交价格远远高于一般类型的CCER项目。借助利好政策,相信在全国碳市场正式启动后林业碳汇CCER项目的开发与交易将会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
本文将林业碳汇CCER项目开发情况、林业碳汇方法学及各碳交易试点对林业碳汇用于履约的相关规定等加以总结,以期为有意开发和交易林业碳汇CCER项目的机构、个人等提供一些有意的帮助。
1. 林业碳汇CCER项目开发情况
根据中国自愿减排交易信息平台(http://cdm.ccchina.gov.cn/ccer.aspx)的数据,截止到2017年7月5日, 累计公示林业碳汇CCER项目共96个,其中:12个项目已完成项目备案,1个项目完成减排量备案,备案减排量5258吨CO2。
这些林业碳汇CCER项目的地区分布如下(另见图1):
· 公示的96个项目分布在23个省份,广东、黑龙江、湖北、吉林、内蒙古、云南和浙江这些林业资源比较丰富的省份项目数量较多。
· 已备案的12个项目分布在8个省份,其中内蒙古的备案项目数量最多,为3个。
· 仅有的1个减排量备案的项目(广东长隆碳汇造林项目)分布在广东。
图1:林业碳汇CCER项目的地区分布
林业碳汇项目主要有四类项目类型,即:碳汇造林、竹子造林、森林经营和竹林经营。其中,碳汇造林类的项目比较多,其次是森林经营。竹子造林和竹林经营类的项目数量比较多(见表1)。
表1:林业碳汇CCER项目类型
2. 林业碳汇CCER项目方法学
截止到2017年7月5日,国家发改委备案的自愿减排(CCER)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只有四个,即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AR-CM-001、竹子造林碳汇项目方法学AR-CM-002、森林经营项目方法学AR-CM-003和竹林经营项目方法学AR-CM-005。
由上述对林业碳汇CCER项目类型的分析可知,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AR-CM-001和森林经营项目方法学AR-CM-003的使用率较高(见表1)。
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必须要符合相应方法学规定的适用条件。表2总结了现有四个林业碳汇CCER项目方法学的适用条件及对项目计入期的规定。
表2:林业碳汇方法学适用条件及计入期
方法学 |
适用条件 |
计入期 |
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AR-CM-001 |
(1) 项目活动的土地是2005年2月16日以来的无林地。造林地权属清晰,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 (2) 项目活动的土地不属于湿地和有机土; (3) 项目活动不违反任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且符合国家造林技术规程; (4) 项目活动对土壤的扰动符合水土保持的要求,如沿等高线进行整地、土壤扰动面积比例不超过地表面积的10%、且20年内不重复扰动; (5) 项目活动不采取烧除的林地清理方式(炼山)以及其它人为火烧活动; (6) 项目活动不移除地表枯落物、不移除树根、枯死木及采伐剩余物; (7) 项目活动不会造成项目开始前农业活动(作物种植和放牧)的转移。 |
最短20年,最长60年 |
竹子造林项目方法学AR-CM-002 |
(1) 项目地不属于湿地。 (2) 如果项目地属有关有机土或符合方法学所规定的草地或农地时,竹子造林或营林过程中对土壤的扰动不超过地表面积的10%。 (3) 项目地适宜竹子生长,种植的竹子最低高度能达到2米,且竹秆胸径(或眉径)至少可达到2厘米,地块连续面积不小于1亩,郁闭度不小于0.20。 (4) 项目活动不采取烧除的林地清理方式(炼山),对土壤的扰动符合水土保持要求,如沿等高线进行整地,不采用全垦的整地方式。 (5) 项目活动不清除原有的散生林木。 |
最短20年,最长30年 |
森林经营项目方法学AR-CM-003 |
(1) 实施项目活动的土地为符合国家规定的乔木林地,即郁闭度≥0.20,连续分布面积≥0.0667公顷,树高≥2米的乔木林。 (2) 本方法学不适用于竹林和灌木林。 (3) 在项目活动开始时,拟实施项目活动的林地属人工幼、中龄林。项目参与方须基于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中龄组划分标准,并考虑立地条件和树种,来确定是否符合该条件。 (4) 项目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森林经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或规程。(5) 项目地土壤为矿质土壤。 (6) 项目活动不涉及全面清林和炼山等有控制火烧。 (7) 除为改善林分卫生状况而开展的森林经营活动外,不移除枯死木和地表枯落物。 (8) 项目活动对土壤的扰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i) 符合水土保持的实践,如沿等高线进行整地; (ii) 对土壤的扰动面积不超过地表面积的10%; (iii) 对土壤的扰动每20年不超过一次。 |
最短20年,最长60年 |
竹林经营项目方法学AR-CM-005 |
(1)实施项目活动的土地为符合国家规定的竹林,即郁闭度≥0.20、连续分布面积≥ 0.0667 ha、成竹竹秆高度不低于 2 m、竹秆胸径不小于 2 cm 的竹林。当竹林中出现散生乔 木时,乔木郁闭度不得达到国家乔木林地标准,即乔木郁闭度必须小于 0.2。 (2)项目区不属于湿地和有机土壤。 (3)项目活动,不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森林经营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 (4)项目采伐收获竹材时,只收集竹秆、竹枝,而不移除枯落物;项目活动不清除竹 林内原有的散生林木。 (5)项目活动对土壤的扰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i)符合竹林科学经营和水土保持要求,松土锄草时,沿等高线方向带状进行, 对项目林地的土壤管理不采用深翻垦复方式。 (ii)采取带状沟施和点状篼施方式施肥,施肥后必须覆土盖严。 (6)采用附录 1 所列的一项或多项竹林科学经营技术措施。 (7)项目活动的开始时间不早于2005 年2 月16 日。 |
最短20年,最长40年 |
碳汇项目的计入期分为两种:(1)可更新计入期:最长为20年,最多更新两次,这种情况下项目最长有60年。(2)固定计入期:最长为30年,不可更新。计入期的选择并不是越长越好,计入期的选择可根据所选树种的生长特征、土地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的时间长短等共同决定, 竹子造林项目一般就选取最短的20年为项目计入期。一般来说,监测期内项目所在地如果没有发生火灾、虫害等自然灾害的情况下,通常是每隔4-5年进行一次碳汇量的监测和核证。当然,不计成本的话,也可以每年都监测。
在计入期内允许以森林管理为目的的任何形式的间伐或主伐,但主伐后必须进行更新(植苗、播种或萌蘖更新均可,取决于项目设计)。但是,间伐特别是主伐时间的设计不能与监测和核查时间相近。
3.林业碳汇CCER项目的其它合格性要求
如前所述,林业碳汇CCER项目的类型主要分为碳汇造林、森林经营、竹子造林和竹林经营,占主流的主要是碳汇造林和森林经营。下面以以碳汇造林为例,说明开发林业碳汇CCER项目需要满足的合格性条件:
(1). 土地合格性:碳汇造林要求2005年2月16日以来的无林地、或少量的次生林,土壤不能为湿地、有机土;森林经营则要求2005年2月16日之后实施森林经营的人工中、幼龄林,必须为矿质土壤。两种类型均要求项目活动对土壤的扰动符合水土保持的要求,土壤扰动面积比例不超过地表面积的10%、且20年内不重复扰动;项目活动不涉及全面清林和炼山等有控制火烧,不涉及农业活动的转移。此要求也是方法学适用条件。
解读:碳汇造林项目仅仅指以增加碳汇为主要目的的造林活动,以获取经济收益为主要目的的经济林(果树、桉树、橡胶树等)和苗圃林很难被认定为碳汇造林。不管是碳汇造林,还是森林经营,均指人工林,因此,天然林不符合开发条件。
(2). 土地合格性证明文件: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土地合格性证明文件;
(3). 树种要求:乔木林;
(4). 土地权属证明: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符合法律的规定;
(5). 文件资料:造林作业设计文件及其批复(森林经营要求森林经营作业或方案及其批复)、开工证明、验收报告等。
4. 林业碳汇项目的减排量交易
林业碳汇项目的减排量交易可分为三种,即CDM(清洁发展机制)林业碳汇项目交易、林业碳汇自愿交易、碳排放权交易下的林业碳汇交易。
(1). CDM林业碳汇项目交易是在CDM模式下的国际碳交易;
(2). 林业碳汇自愿交易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开展的CCER项目,其产生的减排量经备案后可以通过中国九大碳交易试点(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深圳、湖北、重庆、四川、福建)交易所进行自由买卖;
(3). 碳排放权交易下的林业碳汇交易实际上指按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相关规定开发并交易的林业碳汇项目减排量。林业碳汇自愿交易实际上包括在此类交易中,只是后者的有些规定更严格(见下面论述)。
目前,林业碳汇CCERs在九个碳交易试点中都是被认可的。但各试点对其使用是有门槛的,主要体现在使用量、来源地和项目时间。其中,广东、重庆、北京和福建四个试点对林业碳汇自愿减排项目是鼓励的,但重庆、北京和福建对自愿减排项目的来源地都限定在本省或本市,而广东稍微开放一些,要求30%可以来自省外。湖北碳市也设置了此类地域限制。目前,上海、天津和深圳碳市对CCER来源地持开放态度,可接受来自全国的CCER。但是上海允许使用CCER用于抵消的比例仅为1%,而这个比例还会被其它类型项目进一步摊薄。
允许使用林业碳汇项目产生的减排量进行抵消的试点及相关规定见下表:
表2:试点碳市场林业碳汇抵消项目地域和时间限制要求
试点 |
项目地域限制 |
项目时间限制 |
总的抵消比例 |
深圳 |
全国范围内,不受项目地区限制 |
无 |
10% |
上海 |
非上海试点企业排放边界内[1] |
2013年1月1日后实际产生的减排量 |
1% |
北京 |
北京市辖区内 |
碳汇造林项目:2005年2月16日以来的无林地 森林经营碳汇项目:2005年2月16日之后开始实施 |
5% |
广东 |
70%省内,30%省外 且用于抵消的CCER项目必须在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完成交易 |
不可以使用来自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前就已经产生减排量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产生的CCER |
10% |
天津 |
优先使用津京冀地区自愿减排项目产生的减排量。本市及其他碳交易试点省市纳入企业排放边界范围内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用于本市的碳排放量抵消 |
2013年1月1日后实际产生的减排量 |
10% |
湖北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 |
已经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减排量100%可用于抵消 未备案减排量按不高于项目有效计入期(2013年1月1日-2015年5月31日)内减排量的60%的比例用于抵消 |
10% |
重庆 |
无 |
碳汇项目不受时间约束 |
8% |
四川 |
无 |
无 |
未公布 |
福建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 |
项目应当是2005年2月16日之后开工建设 |
10%(重点排放单位用于抵消的林业碳汇项目减排量不得超过当年经确认排放量的10%,其他类型项目减排量不得超过当年经确认排放量的5%) |
[1]林业碳汇项目主要在偏远林区,而试点企业基本上是在城区的工业企业,因此此条规定对林业碳汇项目无影响。天津情况与这类似。
责任编辑:继电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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