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参与全国碳交易市场广东企业2016、2017年度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报告核查工作的通知

2018-03-14 11:04:19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点击量: 评论 (0)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参与全国碳交易市场广东企业2016、2017年度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报告核查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气候函〔2018〕779号各有关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参与全国碳交易市场广东企业20162017年度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报告核查工作的通知

 

粤发改气候函〔2018〕779号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各有关企业,有关核查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5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7〕198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为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我省将对参与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广东有关企业开展2016、2017年度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报告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要求

报告主体:广东省内(深圳市除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行业(具体行业子类参见附件1)中,2013年至2017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

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温室气体排放符合上述条件的自备电厂(不限于以上行业),视同电力行业企业纳入工作范围(名单见附件2)。

报告内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发改办气候〔2014〕2920号、发改办气候〔2015〕1722号),以及国家关于2016(2017)年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和排放监测计划填报模板,核算和报告企业2016、2017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并于2018年3月15日前报我委。我委将组织核查机构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报告进行核查。

二、工作安排

(一)组织报告(2月下旬-5月上旬)。

1.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做好统筹协调,组织本辖区内企业按要求上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并于2018年5月10日前将本辖区内企业经核查的2016、2017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汇总统一报送我委。

2. 有关企业按要求做好温室气体的核算统计,登录“广东省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系统”(下简称“报告系统”,http://co2.gdlowcarbon.gov.cn)进行填报,并于2018年3月15日前通过报告系统提交。

填报内容包括:(1)《2016(2017)年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模板“数据汇总表”》(见附件3),由企业于线下填报后作为附件上传系统;(2)《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由企业在线填报,系统将根据企业录入数据自动生成;(3)《2016(2017)年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补充数据表”》(见附件4),由企业于线下填报后作为附件上传报告系统;(4)《排放监测计划》(见附件5),由企业于线下填报后作为附件上传报告系统。

经核查机构核查后,企业于2018年5月5日前通过报告系统提交经核查的上述报告及表格,并分别打印盖章后(一式两份,页数较多可盖骑缝章),连同核查机构出具的书面核查报告(一式两份)和监测计划审核报告(一式两份)一并报所在地市发展改革部门。

(二)组织核查机构核查(3月中旬-5月上旬)。

我委将于3月中旬组织核查机构赴企业现场核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核查机构于2018年4月20日前向企业出具书面核查报告(模板见附件6)和监测计划审核报告(模板见附件7),同时将盖章后的核查报告和审核报告(两份报告全文word电子版和其中加盖公章的“核查结论表”和“评估结论页”PDF扫描版)作为附件上传报告系统,并通过系统提交。

(三)组织评议和抽查、复查(4月下旬至5月)。

我委收到各地市提交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报告后,将组织核查评议机构对报告内容进行评议和抽查、复查,对发现不合格的,将要求企业限期整改、重新报送。

三、有关要求

(一)此次国家2016、2017年度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报告核查工作将与我省碳交易试点控排企业报告核查工作结合,统筹开展,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有关企业和核查机构做好两项工作的协调与衔接。

(二)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本通知及时传达落实到相关企业,并加强组织管理工作,尽快组织相关企业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督促企业按要求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制度,强化跟踪监督,并做好相关情况的汇总上报。

(三)企业要重视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报告核查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如实提供本企业2016、2017年度温室气体排放信息,认真配合核查相关工作,并提前准备好相关台账、凭证等资料以备核查,具体材料清单请与核查机构联系确认。

(四)核查机构要依法依规、独立公正地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核查业务,不得接受企业宴请,不得收受企业礼品、礼金、礼券等。

(五)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核查机构等应按规定对企业填报的碳排放资料、数据等进行严格保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和提供。

(六)企业在报告核查过程中如有问题,可注册登录国家碳市场帮助平台(http://203.207.195.153/welcomeJump.action)进行咨询;也可电话、邮件咨询广东省碳交易工作组:020-83138670,83138604,gdets@gd.gov.cn。我委将及时在报告系统发布有关通知及技术答疑、填报辅助材料等,请企业、核查机构及时登录查看。本通知相关附件请在我委网站(www.gddrc.gov.cn)“业务通知”栏目下载。

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径向我委反馈。

 

附件:1. 覆盖行业及代码

2. 参与全国碳交易市场广东企业名单

3. 2016(2017)年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数据汇总表”

4. 2016(2017)年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补充数据表”

5. 排放监测计划

6. 核查报告

7. 监测计划审核报告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8年2月13日

大云网官方微信售电那点事儿

责任编辑:继电保护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我要收藏
个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