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关于重点排放单位2017年度配额核定事项的通知
近日,北京市发改委发布了《关于重点排放单位2017年度配额核定事项的通知》,以进一步做好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管控和配额管理工作。详情如下:
关于重点排放单位2017年度配额核定事项的通知
京发改[2018]28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14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管控和配额管理工作,现就2017年度配额核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规定
(一)水泥、石化、其他行业、其他服务业(单位)重点排放单位和交通运输行业企业(单位)的固定设施部分,供热企业(单位)、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企业重点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总量包括既有设施配额、新增设施配额、配额调整量三部分。计算公式为:
T = A + N + △
T为重点排放单位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总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
A为重点排放单位既有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单位为吨二氧化碳;
N为重点排放单位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单位为吨二氧化碳;
△为重点排放单位配额调整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
(二)交通运输企业移动设施以及发电企业(热电联产)配额不区分既有设施配额、新增设施配额。
(三)水泥、石化、其他行业、其他服务业(单位)重点排放单位和交通运输行业企业的固定设施既有设施配额,继续采用基于历史排放总量的配额核定方法;供热企业(单位)、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企业的既有设施配额,继续采用基于历史排放强度的配额核定方法;以上行业的新增设施配额继续采用行业先进值法进行核定。
交通运输企业移动设施配额继续采用基于历史排放强度的配额核定方法。
发电企业(热电联产)调整为基于基准线法的配额核定方法。
(四)核定重点排放单位固定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的历史基准年份仍为2009—2012年;核定重点排放单位移动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的历史基准年份调整为2013—2016年。
二、关于既有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定
(一)水泥、石化、其他行业、其他服务业重点排放单位和交通运输行业企业的固定排放设施
水泥、石化、其他行业、其他服务业的重点排放单位,交通运输行业企业的固定设施的既有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计算公式为:
A=E×f
E为历史基准年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
f为控排系数,详见附件1。
(二)供热企业(单位)、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企业重点排放单位
供热企业(单位)、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企业重点排放单位的既有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计算公式为:
A= Q×I×f
Q为核定年份对应的活动水平,如供电量、供热量、供水量等;
I为历史基准年排放强度;
f为控排系数,详见附件1。
三、关于交通运输企业的移动排放设施和发电企业(热电联产)配额核定
(一)交通运输企业的移动排放设施
交通运输企业的移动排放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计算公式为:
At=Bm×Fm×Qm
At为交通运输企业移动排放设施二氧化碳配额总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
Bm为历史基准年排放强度;
Qm为核定年份运输总周转量或运输总里程;
Fm为控排系数,详见附件1。
(二)发电企业(热电联产)
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总量计算公式为:
A=Ae+Ah
Ae为发电企业(热电联产)机组供电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单位吨二氧化碳;
Ah为发电企业(热电联产)机组供热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单位吨二氧化碳。
1.机组供电二氧化碳排放配额计算方法为:
Ae=Qe×Be×Fr
Qe为机组供电量,单位为MWh;
Be为机组供电二氧化碳排放基准;
Fr为机组供热量修正系数,Fr=1-机组供热比调整系数×机组供热比;
2.机组供热二氧化碳排放配额计算方法为:
Ah=Qh×Bh
Qh为机组供热量,单位为GJ;
Bh为机组供热二氧化碳排放基准。
根据机组的压力参数、容量级别和燃料类型,将机组划分为燃煤、燃气F级和燃气F级以下,共3类。3类机组供电量排放基准值、机组供热比调整系数和机组供热排放基准值详见附件2。
四、关于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定
水泥、石化、其他行业、其他服务业重点排放单位,交通运输行业企业的固定排放设施部分,供热企业(单位)、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企业的新增设施配额计算公式为:
N=Q×B
Q为重点排放单位新增设施排放对应的活动水平,包括主要产品的产量、产值、建筑面积等;
B为重点排放单位所属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先进值,详见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的通知》(京发改〔2014〕905号)、《关于发布本市第二批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的通知》(京发改〔2015〕739号)、《关于发布本市第三批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的通知》(京发改〔2016〕715号)等文件。
五、关于配额调整量核定
(一)对于水泥企业、石化企业,若重点排放单位2017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相对于历史基准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大幅下降(下降幅度大于或等于20%),则同比例核减碳排放量下降幅度所对应的配额。但核减后配额总量不低于2017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
(二)对于其他行业企业、其他服务业企业(单位),重点排放单位若在2013-2016年期间有3年配额富裕,且2017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相对于历史基准年的排放量大幅下降(下降幅度超过50%),则同比例核减该碳排放量下降幅度所对应的配额,但核减后配额总量不低于2017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
(三)2017年度已停产企业(单位),不核发配额。
六、配额发放
既有设施配额我委近期将直接免费发放至各重点排放单位登记簿账户。
对于本年度新增重点排放单位,且满足条件进行既有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调整,可申请既有设施配额调整。详细要求见附件3。
新增设施配额和配额调整量将在各重点排放单位完成2017年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报送后,免费发放或回收。其中,新增设施配额需各重点排放单位按要求(详见附件4)提出申请,我委核算后发放。水泥企业、石化企业、其他服务业企业(单位)和其他行业企业(单位)配额调整量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收回。供热企业(单位)、燃气及水的生产和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交通运输企业的移动排放设施配额将根据2017年实际生产量或服务量等生产经营数据,按照“多退少补”原则,予以收回或补足。
七、其他情况说明
(一)对于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企业,其配额将在国家配额发放并开展履约后,根据国家安排统一考虑。
(二)技术咨询联系人:
北京市应对气候变化研究中心 陈操操、丁都;联系电话:66416718、66411218。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2月9日
(联系人:资环处<气候处> 林淦; 联系电话:66415588-1146)
附件3
既有设施配额调整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符合既有设施配额调整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配额调整申请。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请配额调整的条件符合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和产业政策导向,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可申请调整既有设施配额。
(一)重点排放单位于2012年注册成立,运行时间不足12个月。
(二)重点排放单位2012年存在新增排放设施的情况,且新增设施截至2012年底运行时间不足12个月。
(三)2009-2012年间,重点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整体呈上升趋势,对于2015年度扩容前的单位,4年最大排放量与4年算术平均值相比,相差5000吨且两数值相差超过20%以上的;对于2015年度扩容后的单位且2015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不足1万吨的,4年最大排放量与4年算术平均值相比,相差2500吨且两数值相差超过10%以上的。对符合配额调整申请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采用加权平均方法核定其历史基准年份二氧化碳排放量,公式如下:
公式中:G为重点排放单位历史基准年份二氧化碳排放量,G2009、G2010、 G2011、 G2012分别为重点排放单位2009、2010、2011、2012年经核证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二、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一)重点排放单位既有设施配额调整申请,包括本单位碳排放基本情况,配额申请调整的理由,初步测算的配额调整量及相关数据(包括计算过程数据)。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如企业成立证明材料、新建设施投入运行证明材料、年度历史数据变化较大证明材料等。
(三)符合申请条件下的碳排放数据情况说明,如新建单位或新投运设施对应的碳排放数据,测算依据及证明材料等(需加盖核查单位公章)。
附件4
新增设施配额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
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按所属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先进值进行核定,具体要求如下。
一、新增设施配额的核定
(一)2013年1月1日后有投入运行的新增设施,对于2015年度扩容前的单位,新增设施的年度排放总量超过5000吨或超过2012年本单位碳排放总量20%的重点排放单位,可以提出新增设施配额申请。经专家评审后,符合实际情况的重点排放单位,在当年新增设施排放总量扣减5000吨或2012年本单位碳排放总量的20%后,按照剩余相应排放量的活动水平×该行业的先进值的核定方法,得到新增设施配额。
(二)对于2015年度扩容进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且2015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不足1万吨的新增重点排放单位,申请新增设施配额条件放宽为,2013年1月1日后有投入运行的新增设施,且新增设施的年度排放总量超过2500吨或超过2012年本单位碳排放总量10%。经专家评审后,符合实际情况的重点排放单位,在当年新增设施排放总量扣减2500吨或2012年本单位碳排放总量的10%后,按照剩余相应排放量的活动水平×该行业的先进值的核定方法,得到新增设施配额。
二、需提交的相关材料有新增设施配额需求的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配额核发申请,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一)新增设施配额核发申请。包括企业新增设施(建筑)设施(建筑)名称、地理位置、使用途径、对原有设施的替代情况、设施计量措施、设施归属权;新增设施(建筑)排放量、对应的活动水平等。
(二)新增设施(建筑)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
(三)新增设施(建筑)相关能源消耗数据、碳排放数据及证明材料;
(四)新增设施(建筑)的活动水平数据证明材料(如新增建筑面积证明文件,新增设施的产值证明文件,或者新增设施的产品产量证明文件);
(五)新增设施(建筑)排放量核算、对应的活动水平测算方法、相关数据说明;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和核查单位公章。对于可以直接获取新增设施碳排放及活动水平相关数据的,由重点排放单位按实际测量情况提供;对于没有单独计量的新设施,由重点排放单位按照新增设施排放量占总排放量的比重对企业总的活动水平数据进行等比例拆分,并提供相应数据。
责任编辑:继电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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