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减排对金融机构的风险分析:碳减排风险量化

2018-08-07 14:46:38 中国金融信息网  点击量: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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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减排政策框架与目标

在国际遏制气候变暖、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背景下,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不断明确自己的减排义务,推出了一系列的碳排放约束目标。

减排领导机制及政策。

2007年6月6日,中国制定并发布了气候发展战略——《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这是发展中国家第一个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级方案。方案指出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总体目标是: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要取得明显成效,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不断增强,和气候变化相关的科研能力和水平取得新的进展,社会公众的气候变化意识得到较大提高,气候变化领域的机构和体制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同年6月成立了由总理领衔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作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2010年8月,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试点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纳入当地“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重点任务和具体措施,研究运用市场机制推动实现减排目标。2011年12月,国务院发布《“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明确了到2015年控排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2016年11月,国务院关于印发了《“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为确保完成“十三五”规划纲要确定的低碳发展目标任务、推动我国二氧化碳排放2030年左右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达峰提出了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及工作思路。

40%~45%目标。

2009年11月,为推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达成协议,中国政府向国际社会郑重承诺:到2020年单位GDP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下降40%~45%,将它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同时建立全国统一的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2014年9月,国家发改委组织编制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再次提出到2020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全面完成,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这一承诺不仅体现了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中的作用,也体现了中国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决心。

碳排放峰值目标。

2014年11月,在北京APEC会议期间,中美发表了《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我国政府首次提出到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且将争取尽早提前达峰。

60%~65%目标。

2015年6月30日,中国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提交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文件《强化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国国家自主贡献》,再次提到了二氧化碳排放2030年左右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达峰,并且提出了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要比2005年下降60%~65%的目标;2015年9月25日,习近平主席在华盛顿同时任美国总统奥巴马举行会谈,双方发表了《中美元首气候变化联合声明》,进一步提出到203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要比2005年下降60%~65%,并计划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

2℃目标。

2015年12月,包括中国在内的近200个国家在《巴黎协定》中一致同意,将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工业化前的2℃之内并尽量控制在1.5℃以下,且争取在21世纪下半叶实现近零排放。

中国碳约束目标相关政策

3。减排进展分析

40%~45%目标实现在望。如果以BP最新碳排放数据及《中国统计年鉴》GDP数据为基础核算,则2005年中国单位GDP碳排放强度为3.26吨/万元,2016年为1.83吨/万元,与2005年相比下降了43.87%。以2005年为基础,若实现2020年单位GDP碳排放下降40%~45%、2030年下降60%~65%的目标,则2020年单位GDP碳排放需要达到1.793~1.956吨/万元,2030年需要达到1.141~1.304吨/万元。从这个角度看,2016年我国已经达到单位GDP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的目标,并有望超额实现2020年下降45%的目标,同时为2030年目标的提前实现打下基础。国家信息中心相关研究的预测结果显示[12],2020年我国能源消费与碳排放总量预计分别达到48.97亿吨标煤和98.9亿吨碳当量,碳排放强度将比2005年下降51.48%,超额完成下降40%~45%的目标。

单位

2014年11月,中美双方共同发表了《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中方承诺2030年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且将努力早日达峰;在此基础上,中国在自主贡献文件中明确提出,以2005年为基准年,在2030年碳排放强度下降60%~65%。面对逐渐收紧的减排目标,国内外许多机构基于财政、税收、技术支持等措施严格程度不同、设定不同的减排情景以对我国碳排放达峰情况进行研究(详见表7-4、表7-5),且结论几乎一致认为我国可以在2030年或之前达峰。我国早日达峰的承诺不仅体现了我国的大国担当,也反映了国际社会对我国减排行动的期待。若要努力兑现承诺,不仅对我国未来全国碳市场基准线水平设置提出了严格要求,也推高了相关主体对未来全国市场碳价的预期。

主要机构关于中国碳排放达峰情景的分析

(二)中国碳市场建设进展

继2011年10月国家发改委批准七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后,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天津于2013年下半年相继开市交易,湖北、重庆也分别于2014年4~6月启动交易。七个试点省市至今均已顺利完成了3~4年的履约任务。同时,全国碳交易市场也计划于年内启动,各项准备工作正有序进行。

1。试点建设情况

七个省市的碳交易试点,在机制设计方面总体上都主要以EU ETS为蓝本,涵盖了配额总量、覆盖范围、控排门槛、配额分配、监测报告与核证制度、抵消机制以及遵约及处罚等制度。

总量及覆盖范围。

各试点地区结合自身经济发展、二氧化碳强度目标及企业历史排放等数据,制订了碳交易政策覆盖范围内适度增长的温室气体总量目标。七省市控排总量占各自排放总量的40%~60%。其中,控排总量最小的为深圳,最大的为广东。同时,各试点地区依据自身产业结构,以市场规模和效率为出发点,分别设置了不同的纳入门槛和行业范围。其中,北京、深圳等以第三产业为主的城市排放总量小、纳入门槛低,覆盖主体多为服务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湖北、广东等省则以钢铁、水泥、化工、电力等高排放工业为主。

MRV。

各试点地区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核证报告体系,包括行业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备案第三方核查机构、搭建电子报送系统(天津为纸质报送)等。履约及处罚。各试点地区的履约日均集中在6月(天津为每年5月31日),但对于未履约企业的处罚力度参差不齐。其中北京市通过地方人大立法,未履约企业需按市场均价3~5倍罚款。而天津对未履约企业除限期整改外,仅为3年内不享受优惠政策。

抵消机制。

七省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均将CCER项目纳入各自的抵消机制,为其创造了预期稳定的规模化需求。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3月1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公告暂停了CCER项目备案申请的受理,并因施行中存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量小、个别项目不够规范等问题,将着手修订《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目前,CCER项目处于“休克”状态。

2。试点市场表现

到目前为止,我国碳市场的主体仍是现货交易,主要包括七个碳交易试点省市各自的碳排放权配额和CCER项目减排量两类交易产品。碳配额市场方面,截至2017年7月31日,七个试点碳市场碳配额累计成交量为1.88亿吨,累计成交额为42.14亿元。其中,北京市场累计成交量1940.99万吨,占七省市碳交易试点总成交量的10.34%;累计成交额69304.72万元,占七省市碳交易试点总成交额的16.45%。CCER项目市场方面,截至2017年7月31日,七个试点CCER累计成交量为1.16亿吨。其中,北京市场累计成交量1988.64万吨,占省市碳交易试点总成交量的17.20%。

七个试点市场的绝大多数参与机构以履约为目的,呈现出明显的履约期交易集中现象。从全年分布来看,多数地区上半年交易呈逐月上升态势,在履约期达到高峰,而下半年交易则相对寡淡。随着企业对碳交易的了解不断加深,履约期前交易集中爆发的现象近年开始有所缓解。同样,受履约期和控排企业冲刺履约行为的影响,各试点碳市场价格波动大多在履约期走高,其后滑落。

3。全国碳市场进展

监测、报告与核证(MRV)体系建设。

作为交易体系中最重要的构成要素之一,MRV体系建设在目前全国碳市场建设中已经取得了较大进展:发布了24个行业核算指南,其中10个行业指南已经上升为国标;发布了《第三方核查参考指南》,为核查机构的核查工作提供了知道;发布了《第三方核查机构及人员参考条件》,在注册资金、业绩经验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尽管相关的管理规章未正式出台,但全国碳市场的MRV体系已经基本清晰。

能力建设。

为了充分发挥试点地区对非试点地区的示范带动作用,为非试点地区纳入全国碳市场做好能力建设工作,2016年以来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复成立了深圳、湖北、北京、广东、重庆、上海、成都、天津、青岛9个全国碳市场能力建设中心,为非试点地区控排企业履约、机构投资者参与碳市场投资等做好充分准备。

基础设施建设。

碳排放权交易结算系统和碳排放权登记注册系统,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设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两类公共基础设施。国家发改委已于2017年5月公开征集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建设方案及登记结算系统建设方案并组织答辩,相关工作正有序推进。

立法工作。

(1)法规体系。全国碳市场预计将形成“1+3+N”的法规体系,即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为中心,配套《企业碳排放报告管理办法》《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市场交易管理办法》等管理办法和一系列的实施细则。《企业碳排放报告管理办法》将明确企业碳排放核算和报告的责任,规定核算与报告的程序和要求;《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将规定核查机构的资质要求、认定程序和核查程序,以及对核查机构的监督管理等;《市场交易管理办法》将规定参与交易的交易品种、交易方式、风险防控及对交易机构的监督管理等。(2)目前进展。作为碳市场“根本大法”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已将其列入优先立法的计划,经过多轮征求社会意见后,下一步将进入立法程序。国家发改委已起草完成了配套管理办法的初稿,并将开展利益相关方征询和实地调研,完善相关的配套细则。此外,新能源汽车碳排放配额相关管理办法,也于2016年8月开始征求社会意见,预计也将作为独立的交易产品纳入全国碳市场的管理框架。

配额分配。

(1)进度安排。2016年10月,国家发改委将启动全国碳市场的碳配额分配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已进行了拟纳入控排范围的企业历史排放数据的盘查与报送等基础准备工作。(2)覆盖范围及分配方法。根据规划,全国碳市场将覆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民航8大类等32个子行业。不过,初期纳入的行业范围或将缩小,先纳入电力、水泥、电解铝等数据基础较好的行业,钢铁、化工等行业或暂不纳入。目前,碳配额分配总体方案已经确定,具体的计算公式仍在征求意见。(3)新能源汽车碳配额。新能源汽车碳配额或将在交易体系中单独管理,避免与其他配额交易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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