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2018-06-01 15:31:07 中国碳交易产业联盟  点击量: 评论 (0)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6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27号)精神,为加快推进合肥绿色低碳发展,确保完成我市“十三五”碳排放强度下降约束性指标

(四)加快区域低碳发展。

1.综合考虑全市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禀赋、战略定位、生态环保等因素,分类确定碳排放控制目标。(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统计局)

2.以碳排放峰值和碳排放总量控制为重点,推进国家低碳城市试点建设。探索产城融合低碳发展模式,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低碳城(镇)、社区试点。深化国家低碳工业园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试点。推进国家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组织开展低碳社区、低碳商业、低碳旅游、低碳企业、低碳产品试点。以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重大项目碳评价制度、碳数据管理等为重点,引导试点单位创新体制机制。加强试点实施情况考核验收。做好各类试点经验总结和推广,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低碳发展模式。(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委、市商务局、市旅发委等)

(五)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1.构建市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工作体系。完善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送系统,加快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对报告数据的管理能力和分析水平。进一步做好排放因子测算和数据质量控制,提高报告结果的准确性。引导企业建立规范、科学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制度。(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统计局、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城乡建委、市林园局、市城管局等)

2.加强对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协同推进落实各项具体任务。建立完善的碳排放权交易核查体系,规范第三方核查工作。按照国家和省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碳排放配额管理和分配制度、交易制度、履约制度和清缴制度。建立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监管体系,建立信用记录制度,促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公正、有效、平稳运行。(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公管局、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等)

3.围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重点环节,深入开展能力建设,针对不同对象,制定系统的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分层次培训,重点培育企业核算报告人员、第三方核查人员等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提供人员保障。整合多方资源培养壮大市内碳交易专业技术支撑队伍,构建专业咨询服务平台。持续开展碳排放权交易重大问题跟踪研究。(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公管局等)

(六)加强低碳科技创新。

1.加强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研究和技术研发。深化气候变化的事实、过程、机理研究,加强气候变化影响与风险、减缓与适应的基础研究。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与低碳发展融合研究。加强生产消费全过程碳排放计量、核算体系及控排政策研究。开展低碳发展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耦合效应研究。(牵头单位:市气象局、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数据资源局等)

2.建立低碳技术孵化器,鼓励利用现有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等,加快推动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农业、林业等重点领域低碳技术进步。加快建立政产学研用有效结合机制,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低碳技术创新联盟,形成技术研发、示范应用和产业化联动机制,加快科技成果吸收和产业转化。增强大学科技园、企业孵化器、产业化基地、高新区对低碳技术产业化的支持力度。加快建立节能减碳技术服务体系,推动建设一批节能低碳公共技术研发服务平台。(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林园局、市金融办等)

(七)强化基础能力支撑。

1.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指标体系和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制度,强化能源、工业、农业、林业、废弃物处理等相关统计,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定期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实行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告制度。完善温室气体排放计量和监测体系,推动重点排放单位健全能源消费和温室气体排放台账记录。逐步建立完善市级能源碳排放年度核算方法和报告制度,提高数据质量。加强碳源/汇监测能力建设,在市内典型地区和生态功能区(农田生态区、湖泊生态区等)建设二氧化碳和甲烷监测系统。(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气象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城乡建委、市林园局、市城管局、市质监局等)

2.探索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及绿色债券等手段,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工作。落实国家和省完善气候投融资机制有关要求。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节能、环保、低碳等要求的政府采购政策,开展低碳社区、低碳机关、低碳校园、低碳医院、低碳家庭等创建活动。落实国家有关有利于低碳发展的税收政策。加快推进能源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按照国家要求规范并逐步取消不利于节能减碳的化石能源补贴。完善低碳发展协作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市地税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物价局、团市委等)

3.加快培养技术研发、产业管理、国际合作、政策研究等各类专业人才,积极培育本土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市场中介组织,鼓励发展低碳产业联盟和社会团体,加强气候变化研究后备队伍建设。强化应对气候变化教育教学内容,开展“低碳进课堂”活动。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企业管理者等培训,增强政策制定者和企业家的低碳发展决策能力。(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等)

(八)积极推动国际国内合作。

加强气候变化领域国际对话交流,积极开展与国外地方政府、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的务实合作。积极利用相关机构优惠资金、先进技术、知识储备支持市内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结合实施“一带一路”倡议、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促进低碳项目合作,推进境内外投资项目低碳化。积极推进清洁能源、防灾减灾、生态保护、气候适应型农业、低碳智慧型城市建设等领域国际合作。广泛开展跨区域交流合作,积极借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先发地区工作经验。(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外侨办;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农委、市城乡建委、市国资委、市气象局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发改部门统筹协调和监督落实职能,推动工业、农业、环保、科技、城建、教育、宣传、气象等部门形成合力,根据职责分工,切实抓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将大幅度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纳入本区域、本部门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完善工作机制,逐步健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监督管理体制。抢抓绿色低碳发展机遇,将低碳发展作为新常态下经济提质增效的重要动力,抢占低碳技术、低碳产业制高点,着力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二)严格监督考核。将“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纳入全市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实施严格年度考评。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推进目标任务分解,加快建立年度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跟踪评估机制和碳排放控制目标预测预警机制,推动责任落实。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有关部门要围绕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任务,统筹各种资金来源,切实加大资金投入。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低碳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领域。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绿色气候基金、全球环境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等国内外资金支持。

(四)强化宣传引导。加强低碳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宣传和科普教育,利用好全国低碳日、世界环境日等重要节点和新媒体平台,广泛开展宣传引导活动,提升全民低碳意识。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专题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水平和新闻报道水平。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公众参与机制,在政策制定、重大项目工程决策等领域,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营造应对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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