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光伏新政大盘点 | 部委+地方28条
部委政策:
1、发改委:2020年我国将基本形成绿色发展价格机制
近期,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指出,到2020年,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价格政策体系基本形成,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的作用明显增强;到2025年,适应绿色发展要求的价格机制更加完善,并落实到全社会各方面各环节。
此外,加大峰谷电价实施力度,运用价格信号引导电力削峰填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在销售电价总水平不变的前提下,建立峰谷电价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扩大销售侧峰谷电价执行范围,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峰谷时段,扩大高峰、低谷电价价差和浮动幅度,引导用户错峰用电。鼓励市场主体签订包含峰、谷、平时段价格和电量的交易合同。利用峰谷电价差、辅助服务补偿等市场化机制,促进储能发展。利用现代信息、车联网等技术,鼓励电动汽车提供储能服务,并通过峰谷价差获得收益。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推行居民峰谷电价。
2、能源行业将迎大督查电网收费等成重点
7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2018年国务院大督查的通知》,其中,要求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格,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情况。推进网络提速降费,明显降低家庭宽带、企业宽带和专线使用费情况。
3、发改委: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
7月10日,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电网企业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管,进一步清理电网企业收费,降低工商企业用电成本。确需保留的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按照地方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严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没有列入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4、国家电网发布2018年光伏发电加急政策通知
根据国家电网印发的《2018年光伏发电政策通知》,2018年以前在国家能源局备案并纳入财政补贴规模管理的项目,2018年6月30日以前投运的,执行2017年光伏电站标杆电价;2018年6月30日之后投运的,执行“823号文”规定的光伏电站标杆电价。
5、两部委:支持重点行业电力用户与清洁能源开展交易
7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指出,在确保供电安全的前提下,完善和创新交易规则,推进规划内的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在保障利用小时数之外参与直接交易、替代火电发电权交易及跨省跨区现货交易试点等,通过积极参与市场化交易,增加上网电量,促进消纳。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可再生能源保障利用小时数,做好优先发电保障和市场化消纳的衔接。
在确保电网安全、妥善处理交叉补贴和公平承担清洁能源配额的前提下,有序放开用户电压等级及用电量限制,符合条件的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用户均可参与交易。支持年用电量超过5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用户与发电企业开展电力直接交易。2018年放开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等4个行业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全电量参与交易,并承担清洁能源配额。
6、国家发改委再次发文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7月25日,发改委发布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将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督促自备电厂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等电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以上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此外,根据通知,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通过停征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扩大一般工商业用户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规模、从跨省跨区现货市场直接购买低价电量等方式,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抓紧研究提出再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具体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于7月底前报我委(价格司)备案后实施;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将今年以来国家部署的各项降价措施,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不得挪作他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各项降价措施平稳实施;要认真开展降价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做好迎接第三方评估和国务院第五次大督查的准备。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送我委(价格司)。
7、四部委发文扩大财政支持北方清洁取暖城市试点范围
近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扩大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城市试点的通知》。根据通知,试点申报范围扩展至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传输通道“2+26”城市、张家口市和汾渭平原城市。优先支持工作基础好、能源保障到位、资金落实到位的城市。
试点示范期为三年。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标准根据大气污染影响程度、城市规模、采暖状况、改造成本等因素确定。其中,“2+26”城市奖补标准按照财政部、住建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工作的通知》执行。张家口市比照“2+26”城市标准。汾渭平原原则上每市每年奖补3亿元。
此外,通知要求要认真吸取去冬今春天然气供应紧张、一些地方盲目扩大“煤改气”实施规模、影响部分群众冬季取暖的教训,充分考虑气源保障和工程建设进度等方面因素,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在负荷清洁利用标准的基础上,立足本地资源禀赋、经济实力、基础设施、居民消费能力等条件,统筹利用天然气、电、地热、生物质、太阳能、工业余热等各类清洁化能源,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油则油、宜热则热,“以气定改”、“先立后破”,多措并举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
8、国家能源局发文强调:简化优化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条件
7月30日,国家能源局公布关于简化优化许可条件、加快推进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指出,在简化优化配电区域证明材料方面,项目业主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时,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配电区域划分意见是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在许可证中载明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的主要依据,企业间自主达成的配电区域划分协议不作为必要条件。
此外,在简化优化配电网络和营业网点证明材料上,项目只要具备向配电区域内现有电力用户供电的能力,不须完成所有配电网络及配电设施的建设,也不对配电营业网点的数量及网点覆盖范围做具体要求,只要提供满足现有电力用户需求的证明材料,且后续建设能够满足规划。
地方政策:
9、广西: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7月2日,广西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规范我区光伏发电站用地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所有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使用裸土地、裸岩石砾地、其他草地、滩涂等未利用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新建、改建和扩建所有类型的光伏发电项目的总用地规模和各功能分区用地规模应严格执行《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要求,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在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要明确规定或约定光伏发电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各功能分区面积及土地用途、容积率控制要求、违规违约责任等。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的,确需突破《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7〕470号)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节地评价论证。
10、珠海:加快开发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
近日,珠海印发了《珠海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根据方案,2018年,珠海市环境空气污染物年均浓度全面达标,年度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91%以上,PM2.5年平均浓度29微克/立方米以下,PM10年平均浓度43微克/立方米以下,NO2年平均浓度31微克/立方米以下。此外,方案要求加快开发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资源,提高清洁能源比例,2018年底非石化能源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的13.5%以上。
11、0.3元/度连补5年!东莞市分布式光伏补贴新政下发
7月6日,东莞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我市2017-2018年分布式光伏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容量情况的通知》以及《关于组织申报2017-2018年东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资金补助项目的通知》。根据通知,东莞市2017-2018年分布式光伏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总容量为120MW,项目建成并网后按补助申请时间先到先得,而截止目前全市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已并网发电并提交补贴申请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容量约为108MW,余下的补助项目容量约为12MW。
此外,对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业主,按装机容量18万元/兆瓦进行装机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44万元,补助平均分四个财政年度拨付;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业、农业、交通站场、商业、学校、医院、社区等非自有住宅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投资者,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1元/千瓦时,补助时间自补助申请批准后的次月起,连续5年进行补助。
12、杭州富阳光伏补贴方案:户用1元/W工商业0.2元/度连补5年
近期,杭州富阳发布了关于太阳能光伏发电资助的实施细则,根据细则,非居民发电量补贴按0.2元/千瓦时标准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补贴,自并网之月起始,连续补贴5年(满60个月)。根据省、杭州市有关政策,区本级对项目投资主体的扶持总量,不受该企业当年形成的本区财政贡献总额限制,单个项目每年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居民初装补助则对居民住宅的光伏项目实际装机容量给予1元/峰瓦的一次性补助。
责任编辑:蒋桂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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