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润光伏虚报高管薪酬 监管现场检查遭遇员工恶意阻拦

2018-07-05 15:30:52 OFweek太阳能光伏网   点击量: 评论 (0)
江苏证监局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遇到公司员工的恶意阻拦,影响了现场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近日,江苏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公司2016年年报披露董、监、高税前报酬的合计披露金额是1557万元,实际发放额为1680万元,其中叶建宏少披露75万元,张杰少披露47万元,胡耀东少披露1万元。你公司2017年年报披露董、监、高税前报酬的合计披露金额是2162.7万元,实际发放额为1542.7万元,多披露620万元,主要原因为孟广宝、王德明、邱新、张杰、阮君、问闻等人薪酬重复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此外,江苏证监局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遇到公司员工的恶意阻拦,影响了现场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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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具体内容:

近日,我局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经查,你公司2016年年报披露董、监、高税前报酬的合计披露金额是1557万元,实际发放额为1680万元,其中叶建宏少披露75万元,张杰少披露47万元,胡耀东少披露1万元。你公司2017年年报披露董、监、高税前报酬的合计披露金额是2162.7万元,实际发放额为1542.7万元,多披露620万元,主要原因为孟广宝、王德明、邱新、张杰、阮君、问闻等人薪酬重复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此外,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遇到你公司员工的恶意阻拦,影响了现场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请你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并于收到该决定后15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情况。

一、请你公司对2016、2017年董、监、高任职及薪酬发放披露存在的问题进行更正,对薪酬增长情况进行解释说明,并对董事长李延人、总经理邱新、财务总监阮君和董事会秘书问闻等信息披露责任人进行问责。公司应强化信息披露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二、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应按照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规范运作,确保公司治理健全有效。公司董、监、高应当履职尽责,维持公司正常运营,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重大事项。

三、公司应做好监管执法配合工作,对相关员工进行严肃处理,不得再次发生对抗监管的情况。公司总经理应当加强公司员工管理,董秘应当做好与监管部门的对接工作。我局将对公司相关负责人保持重点关注。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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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蒋桂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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