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对四大国EVA发起反倾销调查

2018-04-13 19:56:19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日前,印度宣布将对源自中国、马来西亚、沙特阿拉伯、韩国和泰国的进口乙烯基醋酸乙烯(EVA)纸展开反倾销调查。这一调查期限为2016年10月1日

日前,印度宣布将对源自中国、马来西亚、沙特阿拉伯、韩国和泰国的进口“乙烯基醋酸乙烯(EVA)纸”展开反倾销调查。

这一调查期限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然而,为了分析伤害,前三年也可能被纳入调查期。

据了解,这份请愿书是由印度RenewSys公司提出的,该公司是印度最大的EVA产品生产商。这一请愿还获得了印度其他两家EVA制造企业VishakhaRenewables和AlliedGlasses的支持。

RenewSys表示,他们可以按照组件制造商的要求生产所有宽度和厚度的EVA片材,这些产品与上述五个国家进口的产品没有区别。

RenewSys声称有足够的表面证据证明国内工业遭受来自上述国家倾销进口的“损害”,以证明启动反倾销调查的合理性。申请人将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厂水平上进行了比较,表明上述五个国家商品的正常价值高于出厂价,初步表明其EVA商品被出口商从主体转入印度市场,这些国家的倾销幅度都高于最低水平。

管理局特此启动对涉嫌倾销事件的调查,并根据第5条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规则,以确定倾销是否存在以及倾销程度和影响,并建议征收反倾销税,如果征收反倾销税,则足以消除国内产业的“损害”。

各利益相关方可于4月4日起的40天内向印度反倾销和联合税收总局提交与调查相关的材料。

在提交调查表时,生产者/出口商可能必须证明与生产、生产和销售有关的市场状况在国内市场和出口到印度和其他国家的情况。为此,生产者/出口商可以澄清并提供以下资料:

关于价格、成本、投入包括原材料、技术和劳动力成本、产出、销售和投资的决定,没有明显的国家干预,主要投入的成本是否充分反映了市场价值。

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不受任何影响。

生产者/出口商受破产法和物权法的约束,这保证了公司经营的法律确定性和稳定性。

汇率转换是按市场汇率进行的。

这不是印度第一次发起反倾销调查。早在2011—2012年,印度首次递交反倾销申请,要求对中国、马来西亚、美国征收0.11美元/W—0.81美元/W的关税,但最终于2014年以“不征税”结案。

2017年7月应印度太阳能电池制造商协会的申请,印度对原产于中国大陆、台湾地区和马来西亚的太阳能电池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最终于2018年3月终止。

2018年4月份,印度太阳能制造商协会(ISMA)再次要求对太阳能电池和模块进口征收保障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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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蒋桂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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