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必须知道的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七大变化

2018-03-09 16:32:17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2018年3月1日,工信部印发了《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自3月1日起实施,而此前执行的《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同时

    2018年3月1日,工信部印发了《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自3月1日起实施,而此前执行的《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同时废止。相比于老版本,新版本究竟有哪些变化呢?

   变化1:个别不得建设光伏制造项目的区域条件放宽

   2018年本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不得建设光伏制造项目。上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严格控制规模,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应采取措施,逐步迁出。

   2015年本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不得建设光伏制造项目。上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逐步迁出。

   变化2:多晶硅制造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要求提高

   2018年本

   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光伏制造项目,引导光伏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新建和改扩建多晶硅制造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其他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2015年本

   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光伏制造项目。对加强技术创新、降低生产成本等确有必要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报行业主管部门及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变化3:申报符合规范名单时上一年实际产量要求提高

   2018年本

   光伏制造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太阳能光伏产品独立生产、供应和售后服务能力;具有省级以上独立研发机构、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每年用于研发及工艺改进的费用不低于总销售额的3%且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报符合规范名单时上一年实际产量不低于上一年实际产能的50%。

   2015年本

   光伏制造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太阳能光伏产品独立生产、供应和售后服务能力;具有省级以上独立研发机构、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每年用于研发及工艺改进的费用不低于总销售额的3%且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报符合规范名单时上一年实际产量不低于本条第(三)款产能要求的50%。

   变化4:电池和组件光电转化率、逆变器中国加权效率要求提高

   2018年本

   (四)现有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3.多晶硅电池和单晶硅电池的最低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8%和19.5%。

   4.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最低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6%和16.8%。

   5.硅基、铜铟镓硒(CIGS)、碲化镉(CdTe)及其他薄膜电池组件的最低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8%、13%、12%、10%。

   6.含变压器型的光伏逆变器中国加权效率不得低于96%,不含变压器型的光伏逆变器中国加权效率不得低于98%(单相二级拓扑结构的光伏逆变器相关指标分别不低于94.5%和96.8%),微型逆变器相关指标分别不低于94.3%和95.5%。

   (五)新建和改扩建企业及项目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3.多晶硅电池和单晶硅电池的最低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9%和21%。

   4.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最低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7%和17.8%。

   5.硅基、CIGS、CdTe及其他薄膜电池组件的最低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2%、14%、14%、12%。

   2015年本

   (四)现有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3.多晶硅电池和单晶硅电池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7%和18.5%。

   4.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5.5%和16%;

   5.硅基、铜铟镓硒(CIGS)、碲化镉(CdTe)及其他薄膜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8%、11%、11%、10%。

   6.含变压器型的光伏逆变器中国加权效率不得低于96%,不含变压器型的光伏逆变器中国加权效率不得低于98%(微型逆变器相关指标分别不低于94%和95%)。

    (五)新建和改扩建企业及项目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3.多晶硅电池和单晶硅电池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8.5%和20%。

   4.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6.5%和17%。

   5.硅基、CIGS、CdTe及其他薄膜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2%、13%、13%、12%。

    变化5:组件衰减率要求提高

    2018年本

   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衰减率首年分别不高于2.5%和3%,后续每年不高于0.7%,25年内不高于20%;薄膜电池组件衰减率首年不高于5%,后续每年不高于0.4%,25年内不高于15%。

   2015年本

    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衰减率在1年内分别不高于2.5%和3%,25年内不高于20%;薄膜电池组件衰减率在1年内不高于5%,25年内不高于20%。

变化6:现有多晶硅项目电耗、电池项目电耗和水耗要求提高

    2018年本

   (二)光伏制造项目电耗应满足以下要求:

   1.现有多晶硅项目还原电耗小于60千瓦时/千克,综合电耗小于100千瓦时/千克;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还原电耗小于50千瓦时/千克,综合电耗小于80千瓦时/千克。

   5.电池项目平均综合电耗小于9万千瓦时/MWp。

   (三)光伏制造项目生产水耗应满足以下要求:

   3.电池项目水耗低于1500吨/MWp。

   2015年本

   (二)光伏制造项目能耗应满足以下要求:

   1.现有多晶硅项目还原电耗小于65千瓦时/千克,综合电耗小于120千瓦时/千克;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还原电耗小于55千瓦时/千克,综合电耗小于100千瓦时/千克;

   5.电池项目平均综合能耗小于 10 万千瓦时/MWp;

   (三)光伏制造项目生产水耗应满足以下要求:

   3.电池项目水耗低于1700吨/MWp

    变化7:环境保护要求提高

   2018年本

   四、环境保护

    (一)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形象评价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并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企业应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依规在规定时限内申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证排放污染物,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二)废气、废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大气及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恶臭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工业固体废物应依法分类贮存、转移、处置或综合利用,企业危险废物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59)相关要求,SiCl4等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有资质单位进行妥善利用或处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污染物产生应符合《光伏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I级基准值要求,现有项目应满足II级基准值要求。

   (三)鼓励企业通过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64温室气体核证、PAS2050/ISO/TS14067碳足迹认证。鼓励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废弃光伏产品回收与利用处理网络体系。

   (四)光伏制造企业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2015年本

   四、环境保护

   (一)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项目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应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企业应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二)废气、废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大气及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恶臭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工业固体废物应依法分类贮存、转移、处置或综合利用,企业危险废物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59)相关要求,SiCl 4 等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有资质单位进行妥善利用或处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三)鼓励企业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64温室气体核证、PAS2050/ISO/TS14067碳足迹认证。

   (四)光伏制造项目应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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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蒋桂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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