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2017年光伏发电政策:增加对2016—2018年建成项目进行奖补和资助(附政策及解读)

2017-12-21 16:02:53 来源:佛山发改委   点击量: 评论 (0)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建设,促进光伏发电应用形成规模效应,市人民政府同意将我市现行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扶持政策适用期限延长3年,对2016—2018年建成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建设,促进光伏发电应用形成规模效应,市人民政府同意将我市现行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扶持政策适用期限延长3年,对2016—2018年建成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进行奖励和补助,同时将奖励和补助适用范围扩展至全领域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和地面光伏电站
 
一、对2016—2018年建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的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业主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奖励范围。2016—2018年在我市利用工业、农业、商业、交通站场、学校、医院、居民社区、个人家庭等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建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的业主。
 
(二)奖励标准。工业、农业、商业、交通站场、学校、医院、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按2万元/兆瓦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40万元;个人家庭提供自有建筑和构筑物面积安装单个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规模达1000瓦及以上的,按1元/瓦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2万元。
 
二、对2016—2018年建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和地面光伏电站的各类投资者,连续3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补助。
 
(一)补助范围。在我市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和地面光伏电站的投资者。
 
(二)补助标准。对2016—2018年建成且符合补助范围的项目,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15元/千瓦时,自项目实现并网发电的次月起连续3年进行补助。
 
三、上述项目建成时间按供电部门出具的《竣工检验意见单》上并网验收时间为准,且项目在建设前必须在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项目自建成之日起三年内申请有效。
 
四、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和“光电建筑一体化”以及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不再进行奖励或补贴。各区可根据实际发展情况,增加区域内区级财政奖励补助范围或提高区域内区级财政奖励补助标准。
 
五、2016—2018年建成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除奖励补助范围和标准外,其他事项按《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4〕69号)执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做好我市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补助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日
 
解读: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建设,促进光伏发电应用形成规模效应,市人民政府同意将我市现行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扶持政策适用期限延长3年,对2016—2018年建成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进行奖励和补助,出台了《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6—2018年建成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进行奖励和补助的通知》(佛府办〔2016〕57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因2014-2015年建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仍按《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佛府办〔2014〕6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奖补至2018年结束,为便于市民理解和操作,故采取在维持《管理办法》不变的基础上,以通知的形式对2016-2018年建成项目奖补范围和标准进行补充。
 
二、《通知》主要内容说明:
 
(一)2014-2015年建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仍按《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佛府办〔2014〕69号)有关规定执行,不作改动。
 
(二)《通知》增加了对2016-2018年建成的光伏发电项目的奖励和补助。其中“补贴范围和标准”有所调整:
 
(1)对业主一次性奖励的适用范围扩展至全领域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其中新增了工业、农业和交通站场等范围;对投资者发电量补助的适用范围扩展至全领域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和地面光伏电站。
 
(2)个人家庭自有建筑单个项目奖励上限额由1万元增至2万元,除个人家庭自有建筑外的其他类型分布式光伏发电单个项目奖励上限额由20万元增至40万元。
 
(三)2016-2018年建成的项目除“补贴范围和标准”外其他事项按《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佛府办〔2014〕69号)有关规定执行。
 
原标题: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6—2018年建成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进行奖励和补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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