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答记者问】光伏发电“领跑者”计划背景、特点、效果、标准
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推进光伏发电领跑者计划实施和2017年领跑基地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7〕54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此,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负责同志就此接受了记者采访
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推进光伏发电“领跑者”计划实施和2017年领跑基地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7〕54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此,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负责同志就此接受了记者采访,回答了记者问题。
问:为什么要实施光伏发电“领跑者”计划和领跑基地建设,其背景是什么?
答: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有效应对气候变化,促进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已成为全球广泛共识,我国也明确提出了非化石能源发展的阶段性目标。我国太阳能资源丰富,分布广泛,具有大规模开发的资源条件和产业基础,发展光伏产业对调整能源结构、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在《可再生能源法》和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推动下,我国光伏产业快速发展,技术进步明显,应用规模迅速扩大,已建装机自2015年起已稳居世界第一,在我国能源转型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与化石能源相比,光伏发电仍存在建设成本高、市场竞争力不强、补贴需求不断扩大等问题,成为制约我国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针对以上问题,根据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精神,支持先进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2015年国家能源局联合有关部门提出了实施光伏发电“领跑者”计划和建设领跑基地,通过市场支持和试验示范,以点带面,加速技术成果向市场应用转化和推广,加快促进光伏发电技术进步、产业升级,推进光伏发电成本下降、电价降低、补贴减少,最终实现平价上网。
问:前两期领跑基地建设实施的情况和效果如何?
答:自国家能源局提出光伏发电“领跑者”计划以来,已组织开展了两期共9个领跑基地建设,总规模650万千瓦。包括2015年山西大同100万千瓦的首个领跑基地,以及2016年总规模为550万千瓦的第二期8个领跑基地。其中第二期基地全部采取竞争方式选择投资主体,并将上网电价作为主要竞争条件。
到目前为止,大同领跑基地已于2016年6月全部建成并网发电,并由地方政府完成验收,运行状况良好。第二期8个基地已全面完成竞争选择投资主体,其中新泰、芮城等基地建设进度较快,预计9月底可并网发电,其余正在抓紧实施。
总体上看,前两期领跑基地的建设已取得初步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技术方面。通过广泛采用先进光伏产品,引导光伏制造企业把提高技术水平放在首位,使PERC等先进制造技术在光伏制造企业中得到迅速推广,规模显著扩大,2015年“领跑者”计划设定的转换效率已成为目前电池组件转换效率的普遍水平。二是电价方面。各基地竞争产生的电价平均比国家规定的标杆电价降低0.2元/千瓦时,下降幅度超过20%。基地项目通过竞争性配置和建设发现的合理电价,已成为完善光伏发电价格政策的重要参考,在促进产业竞争力提升的同时,有效降低了光伏补贴。
问:此次启动实施的技术领跑基地建设是出于什么考虑?与应用领跑基地有何区别?
答:从已开展的工作看,领跑基地的实施明显加快了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带动了先进光伏产能市场拓展,大幅提高了高转换率光伏组件的市场比重,整体加快了光伏产品技术指标提升速度和产业升级步伐、成本下降速度,对于已经形成产能的先进技术,起到了关键性的引领和支撑作用。但从整个技术产业体系看,前两期领跑基地仅是对市场应用端的技术和产品提供了支持,对创新研发的前沿技术的应用转化还缺乏支持,也对市场先进技术的供给未形成后续储备和持续支撑。针对以上情况,本期我们启动了技术领跑基地建设。与应用领跑基地建设不同,技术领跑基地通过给光伏制造企业自主创新研发的可推广应用但尚未批量制造的前沿技术产品提供试验示范和依托工程,加速科技研发成果的应用转化,带动和引领光伏发电技术进步和市场应用。具体区别在于:从技术先进性看,应用领跑基地使用的是市场应用领域的领先技术产品,技术领跑基地使用的是自主研发、市场尚未应用的前沿技术或突破性技术产品;从产品制造看,技术领跑基地采用的是目前尚未建成生产线、形成产能的产品,对于已有生产线、形成产能的先进技术产品,不属于支持范围,不得申报和竞争入选技术领跑基地。
问:与前两期领跑基地相比,此次领跑基地的突出特点有哪些?
答:在总结前两期领跑基地建设管理经验的基础上,《通知》对领跑基地建设进行了部署和完善,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实施目标。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目前光伏发电建设成本高、竞争力缺乏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十三五”期间领跑基地建设的目标是推动技术进步,促进成本下降,减少补贴依赖,实现2020年用电侧平价上网,并在此大目标下,明确了两类领跑基地的实施目的和目标。
二是更加突出了目标导向。为使领跑基地名副其实并实现工作目标,我们在领跑基地技术标准和竞争优选标准等方面都做了进一步完善。如标准方面,区分了两类领跑基地技术标准的制定原则和应用方式,如明确每期应用领跑基地竞争优选发现的技术指标,作为间隔一期时光伏行业技术平均先进水平预期指标,并作为市场准入标准递进调整的参照;每期技术领跑基地技术指标原则上作为下期应用领跑基地的技术指标的重要参考,以实现领跑基地光伏产品技术指标和整个行业技术水平的循环递进。
三是更加突出了土地、环境、安全、电价的约束作用。总结吸取一些地区光伏电站因土地不落实难以建设,场址位于保护区被拆除,位于尾矿库、采煤沉陷区等区域安全风险大,以及以往个别领跑基地竞争确定电价较标杆电价基本未降难以达到领跑基地建设目的或电价过低难以实施等经验教训,设定了相关约束条件,把上网电价至少降低10%作为应用领跑基地的基本条件。
四是进一步完善了工作程序、监督管理、激励奖惩机制。明确地方政府自愿申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初审、领跑基地和企业竞争优选的工作程序。同时,鉴于企业承诺的设备技术指标不监测考核难以验证、申报电价过低难以实施以及地方承诺的相关政策和服务难以落实等风险,进一步完善了监测监督和激励奖惩机制。通过相关奖惩措施,力争达到“干一个、成一个”、领跑基地名副其实的目的,同时,领跑基地建设坚持“质量至上、效果第一”的原则,力争用合理规模达到预期目的。
五是完善了竞争优选标准和相关要求。对于基地竞争优选,在强调基地资源条件的基础上,更加突出了政策和服务的配套和落实。如对于用地的落实,将区分地方政府一揽子承诺、地方政府承诺和有相应权限主管部门提供明确意见相结合、土地权属人和实际经营使用权人出具明确意见、土地获得有相应权限主管部门预审通过,以及土地已依法办理手续等不同情形进行落实程度评定和优选,防止“空头”承诺。同时,强调已明确投资主体和设备制造企业的项目不得申报领跑基地,地方政府在企业竞争优选中不得预先指向、指定或变相指定投资主体和设备制造企业,须按照《通知》发布的优选标准和相关要求充分竞争优选,使光伏发电这一阳光下的产业成为“阳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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