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政策调整、电价上涨了!

2017-07-25 16:13:32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重要通知】光伏政策调整、电价上涨了!

 

近期,多地开启煤电上网电价上涨模式,具体都包括哪些省份,详情如何,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下相关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价格一发〔2017〕60号

各市物价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决定,以及省政府暂停征收中小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淘汰煤电落后产能的意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结合我省输配电价改革进程,决定调整销售电价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我省工商业销售电价

山东电网工商业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降低0.0219元(含税,下同)。其中,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累计降低0.0114元;大工业用电价格累计平均降低0.026元并实现全省大工业用电同网同价。具体调整时间、标准详见附件1。

二、调整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

我省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平均提高0.0188元。为进一步推进发电侧电价改革,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通过差别调整逐步向标杆上网电价归并,减少机组间电价差距。

(一)省内燃煤发电机组。执行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机组每千瓦时提高0.022元;其它非标杆电价机组上网电价实行差别调整。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调整为0.3949元。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和企业自备机组自用有余上网电价调整为0.3159元。

(二)“外电入鲁”发电机组。宁东“点对网”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078元,落地电价同步调整为0.3883元(含脱硝、除尘、超低电价)。

调整后1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机组、“外电入鲁”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详见附件2。10万千瓦以下公用机组上网电价另行公布。

三、其他事项

上述电价调整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其中,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自4月1日起执行,停征中小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自6月1日起执行,请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及时做好清算、退费工作。

附件:

1.山东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2.山东省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

                                                      山东省物价局

                                                      2017年6月30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年7月17日   渝价〔2017〕90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江电力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有关售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决定,结合输配电价改革,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

重庆市境内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提高0.0168元,由每千瓦时0.3796元调整为0.3964元(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

二、取消、降低部分政府基金及附加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0052元和0.0062元。

三、降低工商业销售电价

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平均降低每千瓦时0.0357元,其中:

(一)大工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586元;电解铝、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电石生产用电类别并入大工业用电类别。

(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275元。

(三)大工业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计收的每月每千伏安降低2元,按最大需量计收的每月每千瓦降低4元。

电价调整详见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附表1)、重庆市电网趸售电价表(附表2)。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华北电网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各区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决定,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决定调整我市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和附加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分别降低到每千瓦时0.52分和0.62分,腾出的电价空间,用于调整燃煤电厂标杆上网电价,缓解燃煤发电企业经营困难。

(二)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腾出的电价空间统筹用于降低工商业电价。

二、合理调整上网电价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市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和除尘)平均每千瓦时上调1.41分,调后标准为每千瓦时0.3655元。未执行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也同步调整。详见附件1。

(二)电网企业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电价标准,按照调整后的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三、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

(一)按照国家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市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降低2.99分,并全部实现工商用电同价。销售电价分类调整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三个类别。调整后的天津电网终端目录销售电价具体标准见附件2。

(二)天津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水平不作调整,但市场交易电量征收的基金及附加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相应取消和降低。

四、有关要求

(一)认真做好电价结算工作。电网企业应按照取消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全部用于降低工商业企业负担的原则,在7月份收取工商业用户的电费时,扣减4-6月份用户多缴纳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不得截留。

(二)各发电企业和电网公司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电价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确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201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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