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能监局:南方区域光伏电站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贵州能源监管办,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电网公司,广州、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有关单位:《南方区域发电厂...
(六)光伏电站应按继电保护管理要求及时上报设备基础数据。
1.光伏电站应在继电保护或安全自动装置缺陷或异常处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处理情况。未及时上报的,每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1.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2. 光伏电站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后,应立即按照规程进行故障分析和处理,并在故障发生1个工作日内上报故障情况。未及时报送的,每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1.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3. 光伏电站新投运的继电保护设备,应在投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设备台账上报工作,未及时、准确、完整报送的,每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1.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七)光伏电站应按规程、规定对所属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进行调试、巡视、定期校验和维护,使其满足装置原定的技术要求,装置定值符合整定要求,并保存完整的调试报告和记录。不满足要求的,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八)对光伏电站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运行指标进行考核,未达以下要求的,每项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1.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1. 继电保护主保护月投运率>99.5%。
继电保护主保护月投运率计算公式为:Y1=(T1/ T2)×100%
其中Y1为主保护月投运率; T1为主保护装置该月处于运行状态的时间;T2为主保护装置该月应运行时间。
2.安全自动装置月投运率>99.5%。
安全自动装置月投运率计算公式为:Y2=( T3/ T4) ×100%
其中Y2为安全自动装置月投运率;T3为安全自动装置该月处于运行状态时间;T4为安全自动装置该月应运行时间。
3.故障录波月完好率>99.5%。
故障录波月完好率计算公式为:W=( N1/ N2)×100%
其中W为故障录波月完好率;N1为该月故障录波完好次数;N2为该月故障录波应评价次数。
第二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光伏电站自动化设备(包括监控系统、PMU 装置、电量采集装置、时钟系统及监测装置、调度数据网、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设备、UPS电源等)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一)光伏电站自动化设备(包括监控系统、PMU装置、电量采集装置、时钟系统及监测装置、调度数据网、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设备、UPS电源等)应配备而未配备、或设备性能指标不满足要求、以及自动化设备供电系统不满足规范的,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每项按光伏电站当月全站额定容量×1.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多项自动化设备未配置的,或性能指标不满足要求或供电系统不满足规范的,按项数进行累加考核。
(二)光伏电站应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上传光伏发电单元运行信息,运行信息包括有功、无功、状态变量三个遥测(信)量,根据上传情况统计遥测(信)量的数据正确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正确率=[(1-M/(96×N×3))]×l00%
其中N为光伏电站光伏发电单元数量;M为异常数据点个数。遥测(信)量的正确率按日进行统计,按月求平均值进行考核。正确率达不到98%的,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1.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三)光伏电站远动信息(包括:事故总信息、开关分相信息等)、PMU信息、电能量信息、时钟监测信息、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设备信息、二次设备管理信息、报警信息等未按规范完整接入(或填报、分类)的,每类信息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1.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多类信息 (或填报、分类)不满足的,按类数进行累加。
(四)光伏电站应配合电力调度机构进行遥测、遥信新增加或修改等工作,在电力调度机构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如未按期完成的,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1.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五)对光伏电站自动化设备(包括监控系统远动工作站、PMU装置、电量采集装置、时钟系统及监测装置、调度数据网、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设备、 UPS电源等)月可用率进行考核。
可用率低于99.5%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不足1个百分点的按1个百分点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0.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多类设备不满足可用率要求的,按类数进行累加。
可用率=正常运行小时数/该月总小时数
(六)光伏电站自动化设备发生连续故障(导致数据中断)次数超过两次的,每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0.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如设备故障长期未处理解决,每超过8小时计为一次延时处理,每次延时处理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0.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自动化没备故障计算时间以电力调度机构发出故障通知时刻起至电力调度机构主站系统接收到正确信息时刻止。
(七)光伏电站发生设备跳闸事故时,遥信信号(开关变位信号、全站事故总信号、SOE信息等)拒动或未正确动作上送信号的,每个信号每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1.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多个遥信信号未正确上送,按个数进行累加。
(八)光伏电站在正常运行时,遥信信号每漏发或误发的,每个信号每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0.5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多个遥信信号未正确上送的,按个数进行累加。
(九)光伏电站遥测量(包含PMU量测)应及时、准确上送,要求数据实时刷新、无跳变点,误差率不超过1.5%(以调度机构主站系统状态估计计算结果为准)。发生遥测量(包含PMU量测)数据不刷新、超差(误差>1.5%)、跳变等异常的,每信号每次按当月额定容量×0.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如故障或超差超过8小时仍未处理解决的,每超过8小时计为一次延时处理,每次延时处理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0.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十)光伏电站统一对时设备运行故障、导致对时误差超差持续超过4小时10毫秒的,每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0.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故障时间超过8小时仍未及时排除故障的,每超过8小时计为一次延时处理,每次延时处理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1.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十一)光伏电站开展涉及调度自动化子站设备的工作,或对调度自动化信息有影响的检修、维护、消缺等工作,应按电力调度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工作前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每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0.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开工前或进行重要操作前以及完工后未通知电力调度机构自动化值班人员的,每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0.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因上述行为对电力调度机构自动化系统安全运行考核指标造成严重影响的,每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1.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十二)光伏电站自动化设备发生变动的,应及时上报相关设备台帐变更信息,自动化设备出现故障或缺陷后,应及时上报缺陷信息。自动化设备台帐(缺陷)信息上报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的,每类自动化设备(每次缺陷)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0.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多类自动化设备(多次缺陷)信息上报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的,按设备类数及缺陷次数进行累加。
第二十五条 光伏电站应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配备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防护设备,具备同电力调度机构协同防护、建立完备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的条件。
(一)光伏电站的电力监控系统应满足《网络安全法》、《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发改委2014年第14号令)以及《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国家能源局[2015]36号文)的要求。
(二)光伏电站并网前应将其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实施方案等有关资料报送电力调度机构审核备案,并完成其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设备与电力调度机构的联调。未按要求上报、未经批准擅自实施、未按时完成联调的,每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1.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三)光伏电站应根据国家能源局《电力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318号)文件要求,委托具备国家认证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电力监控系统等级保护测评,并将测评报告报电力调度机构备案,确保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未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的,每次按当月额定容量×2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四)在运行过程中,涉及电网的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设备的检修或技术变更应征得电力调度机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光伏电站二次系统违规外联或使用无线网络设备,每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1.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六)光伏电站二次设备配置、运行、管理不符合安全防护相关规定(包括硬件设备闲置端口未进行封闭处理、未采用正版安全操作系统、安全防护策略配置不合理、发生安全异常告警、使用弱口令等行为)的,每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1.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七)光伏电站应保证其涉网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设备连续运行。光伏电站设备原因导致其运行状态异常的,应在1小时内处理完毕。持续时间超过1小时的,每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光伏电站通信设备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一)光伏电站通信设备的配置应满足相关规程、规定要求,并与电网侧的技术参数相匹配,满足安全要求。不满足的,应限期整改(最迟不超过12个月)。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每月按考核当月额定容量×1.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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