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政策解读
一、哪些分布式光伏项目须依照《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东莞市辖...
一、哪些分布式光伏项目须依照《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东莞市辖区范围内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的分布式光伏项目。
二、居民分布式光伏项目和企业分布式光伏项目以什么作为项目认定依据?
以项目所在建筑物的土地性质作为区分居民和企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的认定依据,即在宅基地上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只能作为居民用电性质申请备案登记;在工业用地或建设用地上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只能作为工商业用电性质申请备案登记。
三、企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网上备案所需的项目依托建筑物及设施合法性证明材料有哪些?
根据国家能源局有关政策,备案须提供该企业分布式光伏项目依托建筑物的房产证,若该建筑物未办理房产证则须提供以下三项材料:(1)国有或集体土地证;(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主管部门出具符合城市规划证明材料,证明该建筑物和设施符合建设规划;(3)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安全评估报告,证明项目所依托建筑物及设施具备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安装条件。
四、企业光伏项目网站备案流程是什么?
企业自行登录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如下图(http://www.gdtz.gov.cn/index.action),点击“我要备案”按照网站流程填写项目内容即可生成账号,之后登录账户完成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其中项目行业代码为“4415太阳能发电”。
五、为什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要求在东莞的分布式光伏施工企业须在东莞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必要的运营场地?已在辖区内完成一定装机容量的施工?
分布式光伏项目安装在建筑物屋顶,设计可承受11级台风,设计使用寿命为25年,项目施工过程中也存在一定安全风险,所以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及技术力量。同时施工企业除了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施工安装服务之外,还须提供必要的售后维护和保养服务。为避免“皮包公司”、“游击队式施工”和“层层转包”等施工乱象的出现,保障我市居民和企业光伏业主的合法权益,《管理暂行办法》对在我市从事光伏项目施工的企业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六、《管理暂行办法》自2018年1月1日生效,那么在生效日期前已登记在建的项目按如何执行?
在2018年1月1日前在我市供电部门完成登记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按照《东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东发改〔2014〕178号)执行,2018年1月1日后在我市供电部门报装登记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按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政策解读之二
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印发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于2018年1日1月起实施。现就公众较为关注的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提出“分布式光伏项目施工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并向市发改局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资质等材料(一式二份):
(一)东莞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等内容;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或按汇率换算等额美元);
(三)在本市具有必要的运营场地(提供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四)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级或以上资质(授权方须提供包含安全管理条款的授权协议或关联证明);
(五)提供10人及以上的东莞市域范围内连续缴费社保证明(须有不少于5人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证),每年提供一次);
(六)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东莞市辖区内已完成施工装机容量超过1兆瓦的光伏项目或累计完成施工装机容量超过1.5兆瓦容量的光伏项目。(以承包合同、项目发票和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为准)
市发改局对施工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施工企业市发改局将及时向东莞供电局通报并向社会公开。施工企业名单采取动态管理,市发改局将根据企业诚信经营、施工质量等行为及时更新名单向东莞供电局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对上述内容,现就有关内容的具体实施说明如下:
(一)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级或以上资质(授权方须提供包含安全管理条款的授权协议或关联证明)。
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28号令)第四十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缴其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关于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问答手册明确了“子公司不能使用总公司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资质”,以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款第(一)点等有关要求,相关企业须为:在东莞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级或以上资质的企业。
在相关项目的实施企业主体不具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可委托具备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且须签订包含安全管理条款的施工协议及相关合约。委托方和受托方,不得虚构委托施工协议。我局将组织检查并请社会各界共同监督,对具备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协议后,仍交由不符合要求的施工企业施工的,我局将把双方企业纳入不诚信名单向全社会公布,两年内不再受理相关企业的光伏项目申报材料。
(二)提供10人及以上的东莞市域范围内连续缴费社保证明。即指,相关企业须提供其聘用的人员在本企业任职期间,在东莞市域范围内至少连续三个月(递交材料前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
(三)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东莞市辖区内已完成施工装机容量超过1兆瓦的光伏项目,或累计完成施工装机容量超过1.5兆瓦容量的光伏项目。即指,2018年1月1日前,在我市辖区内累计已完成1兆瓦容量的光伏项目施工;或在我市辖区内累计完成1.5兆瓦容量(含2018年1月1日前后)的光伏项目施工。相关证明材料,以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并网验收意见单和发票为准。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提出“分布式光伏项目施工企业要为所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购买不少于五年第三者责任保险(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保险须符合以下条件:1、保险期限涵盖项目施工期间;2、保单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不低于100万,每人责任限额不低于50万;3、保单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购买在东莞市注册登记的保险机构(含分/支公司),保险机构须具备国家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经营业务范围包含责任保险。”
分布式光伏项目的施工企业需为光伏项目购买不少于五年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保单的保险条款须满足如下条件:1、保险期限涵盖项目施工期间,即施工期间出现第三者责任事故,保险公司须承担赔付责任;2、第三者责任保险必须包含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缺一不可;3、保单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不低于100万,每人责任限额不低于50万,即第三者责任事故若造成一人身故则赔付额不低于50万,第三者责任事故若造成多人身故则赔付额不低于100万。
原标题:东莞《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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