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得来屋顶,收不来电费怎么办?直接看真实案例!!

2017-07-05 16:20:14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抢得来屋顶,收不来电费怎么办?直接看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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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还沉浸在喜忧参半的630中,那你就OUT了!


   因为,绝大多数人已经归位到“抢屋顶”大战喽!


   如果,抢到屋顶,收不回电价,你还能开心起来吗?



  在市场放开后,电费回收纠纷预计将有增无减。在分布式光伏电站方面,继“全国首例分布式光伏屋顶电费纠纷案”(浦江大唐恒信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瑞星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后,分布式屋顶电费纠纷屡现。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26日,海德公司(甲方))与亚纶公司(乙方)签订海德(亚纶)屋顶光伏电站屋顶使用及能源合同,约定:


  1.1乙方向甲方提供满足光伏系统荷载要求的屋顶,甲方在其上建设的屋顶光伏电站以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直接上网的形式接入;


  1.2甲方在乙方投资建设屋顶光伏电站,并负责该电站的运行、维护,电站所发的电能供乙方使用,甲方按照当时使用国家电网10千伏同时段分时电价与乙方结算;


  5.3乙方所用甲方电量(非上网电量)电费按月结算,甲乙双方指定专人对当月电量进行抄表签字确认,甲方在次月第一周内开具相应的峰、平、谷电量增值税发票,乙方应于次月15日前一次性向甲方付清;


  7.1违约责任;乙方应于次月15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电费,乙方延迟付款超过十五日以上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按应付款项的日千分之一计算至清偿时止;等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并未实际履行,2015年7月(原告自述),原、被告签订了与上述合同内容基本一致的海德(亚纶)屋顶光伏电站屋顶使用及能源管理协议一份,该协议无签订日期。协议签订后该项目于2015年10月正式并网发电,被告正式使用原告电站所发电能。


  2015年10月17日至2016年4月24日,原告对被告所使用的电量每月均进行了抄表,并形成南通海德(亚纶)总电量结算明细表7份,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电费分别为96043.25元、69140.69元、139419.68元、93451.26元、157322.50元、177557.73元、181975.04元,原告向被告开具了与上述电费数额一致的增值税发票7份。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用电使用费914910.16元(截止至2016年4月24日),滞纳金60589.47元(截止计算至2016年5月19日),共计975499.63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能源合同、能源管理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及协议均成立且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合同及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被告使用原告的电能,被告应当给付原告相应电费,逾期付款还应当按约定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即原告所诉滞纳金)。故判决:


  1、被告给付原告电费914910.15元。


  2、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60589.47元。 

光头君提示

光头君觉得,这个案件相对简单,主要围绕供用电合同和拖欠电费的纠纷。供能方毫无悬念的拿到胜诉判决,可是能否顺利执行回款,取决于用能方的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更重要的是,这仅是25年合同的履行第一年,剩下的24年怎么办?


  随着光伏项目的增多,这样的纠纷出现的概率也会逐渐增加。单从规避电费回收风险的角度,选择全额上网似乎是最简单的办法,但从分布式光伏发展来看,这种办法并不完全合理。自发自用,减少企业用电支出,无疑更符合国家节能减排的政策精神。


  新能源投资企业,一是要尽可能选择优质屋顶,综合分析屋顶资源所属企业的综合实力、经营状况,保障光伏项目的正常运转。二是在洽谈《能源管理合同》或《电能购售合同》时,最好能与资信欠佳的用能方谈妥电费担保措施,以把控和降低风险。三是最重要的,千万不要见了就抢,并不是所有拥有优质屋顶的都是优质客户,客户的良好信用比屋顶更重要!


附:光伏工程建设中容易出现法律纠纷的环节


  (该部分摘自阳光所高级合伙人、商事争议解决业务部负责人郝利公开演讲内容。)



  下面,针对这几大常见的争议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


   1.案件管辖问题


  比如,一个光伏业主和总承包商未经招投标签署了EPC合同,后来发生争议,业主准备将承包商起诉到法院。首先是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无效,合同约定的争议管辖的条款是否具有约束力。双方约定的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可不可以,还是说这个案子应当到项目所在地法院进行起诉。一准备打官司,我们马上就会面临非常多的法律问题,至少要先确定到哪个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施工合同纠纷作为不动产纠纷实行专属管辖,由项目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但问题是EPC不是简单的施工合同纠纷,光伏电站又是属于比较特殊的EPC,占比最高的是设备的供货而不是施工,因此EPC是否应该适用施工合同的这种专属管辖,在实践当中争议比较大。


  通过大数据的分析,结合我们办过的案件,我们基本上可以得出这样的裁判规则:地面光伏电站EPC总承包属于建设工程合同,适用专属管辖,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EPC总承包可以认定为承揽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如果想规避这个专属管辖,你也可以约定仲裁,比如你约定EPC总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后由某仲裁委员会处理,就可以突破专属管辖的问题。



  2.合同效力问题


  我们签署了一个EPC总包合同,签署了组件供货合同,这个合同是不是有效对我们来说至关重要。那么哪些情形会导致合同无效?我觉得要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光伏项目需要哪些审批手续?哪些手续缺失会导致合同无效?


  (2)民营投资的光伏项目设计、施工、采购是否必须招标,如果没有招标,是否会导致合同无效?


  (3)做光伏工程的EPC承包商需要什么资质,没有工程资质的组件供应商做EPC,签署的合同有效吗?


  (4)如果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一方能解除合同吗?该如何结算呢?


  光伏项目的审批流程分为三个阶段:备案阶段、施工阶段、并网阶段,哪些环节影响合同效力我们需要了解。比如备案阶段涉及到项目的选址和土地预审,在施工阶段涉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这些都会影响到合同效力,而施工许可手续缺失通常不会影响合同效力。



  对于很多组件供应商来说,一个更困惑的问题出现了,没有资质,又想做光伏EPC总包。怎么办呢?第一是找有资质的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承担EPC,当然业主要同意;第二如果有相应的项目管理的资质,你可以签署一个项目管理的合同加组件买卖的合同;第三是可以和业主之间签BT、BOT的合同,再以D-B方式发给承包商。这些都是破解的办法。



  3.结算问题


  很多光伏项目之所以打官司,都是因为价款结算谈不拢。大部分的项目都是竣工结算的时候打官司,或者是工程干到一半干不下去了,解除合同打官司。现在大家都在抢6.30,没空考虑打官司的事,抢完之后可能就要面临诉讼和仲裁问题。所以要提前有所准备。


  根据我们的经验,首先,工程价款结算往往和工期、质量问题纠缠在一起。承包商提起工程结算的诉讼时,业主会提出工期和质量的抗辩,也可能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提出反诉,或者另行起诉。工期问题在诉讼时各方都会比较关注。对业主来说,只要证明工期延误就可以了,但对于承包商来说,如果你主张工期延误的问题不是我的责任,你就要举证,证明业主存在施工图纸延迟、提供场地延迟或者付款延迟等问题。工期延误不仅涉及工期违约金,甚至还会涉及到补贴的问题、涉及电价的问题。因为工期延误,没有抢到6·30导致电价损失,该谁承担责任,如何赔偿,都是非常复杂的问题。质量问题就更普遍了。双方对于产品质量发生纠纷时,往往由于国家和行业标准不完善,买卖合同又没有规定,或者错过了质量异议期以及没有足够的证据等原因,受损失的一方无法获得赔偿。这些都对我们合同签订和履约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次,是无效合同该如何结算。根据司法解释,只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了,仍然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但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关于工期、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等等,这些都没有约束力了,所以合同无效仍然有非常严重的后果。


  再次,价款支付条件和违约金标准也是焦点。如何合理设定付款条件,履约过程如何管理,逾期付款违约金多少是合适的,超过多少是不能获得支持的,没开发票是否可以作为拒付货款的依据,这些都是很重要的法律问题。比如,在实践当中,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各地法院判决也不一样,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倍到4倍不等。对于我们来说,就是尽量能够在合同当中事先对违约金进行约定。



  4. 保全、执行问题


  在案件处理过程当中保全、执行非常关键,企业可以在起诉的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担保的数额一般来说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30%。可以保全的财产,包括银行账户,也包括其他的电费收益,电站、房产等等,对外投资的股权、债权。



  关于强制执行,最近最高法院出台了非常多的关于执行的规定,执行过程中可以采取措施冻结、变价、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还可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进行限制高消费,一旦被限制高消费,对于一个商人来说,就是一个非常大的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朋友要特别注意这个问题。



  在实践当中,还有很多其他的跟法律相关的问题,我就不一一赘述了,欢迎大家有什么法律问题欢迎随时跟我们沟通。(来源:电力法律观察)



来源:光伏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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