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指令!内蒙古自治区光伏发电站调度管理办法

2017-12-29 14:09:33 来源:内蒙古经信委   点击量: 评论 (0)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关于印发电力体

(二)光伏发电站应具备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上传光伏发电单元基础信息。基础信息包括有功、无功和状态变量三个遥测(信)量,根据上传情况统计遥测(信)量的数据正确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正确率=(1-M/(96×N×3))×100%
 
其中N为光伏发电站光伏发电单元台数;M为数据异常点的个数。
 
遥测(信)量的正确率按日进行统计,按月求平均值进行考核。指标每降低1%,考核光伏发电站当月上网电量0.1%,月度考核电量的最大值不超过该光伏发电站当月上网电量的3%。
 
(三)并网光伏发电站远动信息(包括:事故总信息、开关分相信息等)、PMU信息、电能量信息、时钟监测信息、二次安防设备信息、新能源综合通讯管理终端、二次设备管理信息、报警信息分类等未能按规范完整接入(或填报、分类),按每类信息考核并网光伏发电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5%,有多类信息未接入(或填报、分类),按类数进行累加。
 
(四)并网光伏发电站自动化设备(包括监控系统运动工作站、PMU装置、电量采集装置、时钟系统及监测装置、调度数据网、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设备、新能源综合通讯管理终端、UPS电源等自动化设备)月可用率(=正常运行小时数/该月总小时数)要求99.5%,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含不足一个百分点),每类自动化设备考核并网光伏发电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1%,有多类设备不满足可用率要求,按类数进行累加。
 
(五)并网光伏发电站自动化设备连续故障(导致数据中断)次数,每发生一次考核光伏发电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2%。如设备故障长期未处理解决,单个设备每超过8小时计为一次延时处理,每次延时处理考核光伏发电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1%。自动
 
化设备故障计算时间以电力调度机构发出故障通知时刻为起始时间,故障结束时间以电力调度机构主站系统接收到正确信息时刻为截止时间。
 
(六)并网光伏发电站发生设备跳闸事故时,遥信信号(开关变位信号、全站事故总信号、SOE信息等)每拒动或未正确动作上送信号1个/次,考核并网光伏发电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5%。
 
(七)并网光伏发电站在正常运行时,遥信信号每漏发或误发未正确上送1个/次,考核并网光伏发电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2%,有多个遥信信号未正确上送,按个数进行累加。
 
(八)并网光伏发电站在运行时,遥测量(包含PMU量测)应及时、准确上送,要求准确度数据实时刷新,误差率要求1.5%(以调度机构主站系统状态估计计算结果为准)无跳变点测准确,且数据质量位正常,每发生1个/次遥测量(包含PMU量测)数据不刷新、超差(误差>1.5%)、跳变或数据质量位异常,考核光伏发电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2%;如故障或超差上述故障时间超过8小时仍未处理解决,每超过8小时计为一次延时处理,每次延时处理考核光伏发电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1%。
 
(九)当并网光伏发电站接到电力调度机构通知需要新增加或修改遥测、遥信数量内容时,应在电力调度机构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如未按期完成,考核并网光伏发电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5%。
 
(十)并网光伏发电站全场统一对时设备运行故障、导致对时误差超差持续超过4小时10毫秒,考核并网光伏发电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2%;如故障时间超过8小时仍未处理解决未及时排除故障恢复正常的,每超过8小时计为一次延时处理,每次延时处理考核并网光伏发电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1%。
 
(十一)并网光伏发电站二次系统及设备的配置和运行应符合《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发改委2014年第14号令)等文件关于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相关规定。并网光伏发电站应在基建(改建、扩建)前按要求向电力调度机构上报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建设(完善)方案,经电力调度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未按要求上报或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的,每次考核并网光伏发电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5%;并网光伏发电站接入发电公司远程或异地集控系统,应按要求向电力调度机构上报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建设(完善)方案,经电力调度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未按要求上报或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的,每次考核并网光伏发电站当月上网电量的1%;并网光伏发电站二次系统非法外联或使用无线网络设备,每次考核并网光伏发电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5%;并网光伏发电站二次设备配置、运行、管理不符合安全防护相关规定的,包括硬件设备闲置端口未进行封闭处理、未采用国产正版安全操作系统、安全防护策略配置不合理、发生安全异常告警、使用弱口令等行为,每次考核并网光伏发电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2%。
 
(十二)并网光伏发电站开展对涉及调度自动化子站设备及信息有影响的检修、维护、消缺等工作,应遵守电力调度机构的相关规定。工作前未按要求在电力调度机构主站调度管理系统(OMS)中提报自动化设备检修工作票流程的,每次考核并网光伏发电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2%;工作开工前、进行重要操作前以及完工后未通知电力调度机构自动化值班人员的,每次考核并网光伏发电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1%;因上述行为对电力调度机构自动化系统安全运行考核指标造成严重影响的,每次考核并网光伏发电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5%。
 
(十三)并网光伏发电站自动化设备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在OMS自动化设备库中新增、修改、维护相关设备台账信息,自动化设备发生故障或缺陷后,应及时通过OMS自动化设备缺陷管理流程上报缺陷信息,自动化设备台账(缺陷)信息上报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的,按每类自动化设备(每次缺陷)考核并网光伏发电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1%,有多类自动化设备(多次缺陷)信息上报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的,按设备类数(缺陷次数)进行累加。
 
第十五条电力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光伏发电站通信设备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考核规则如下:
 
(一)光伏发电站通信设备的配置应满足相关规程、规定要求,不满足的光伏发电站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则每月按照全场当月上网电量的0.25%考核。
 
(二)当并网光伏发电站接到电力调度机构通知需要新增、变更通信运行方式时,应在电力调度机构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如未按期完成考核电量为并网光伏发电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1%。
 
(三)并网光伏发电站对接入电网通信系统的通信设施进行重要操作,必须按通信系统检修规定提前向电网通信主管部门申报,并得到许可。未经许可擅自操作的,每次考核当月上网电量0.5%。
 
(四)并网光伏发电站通信设备故障,造成电网事故处理时间延长、事故范围扩大,每次考核当月上网电量0.5%。
 
(五)因并网光伏发电站原因造成通信出现下列情形的,分别进行考核,若有重复,按最严重的一条进行考核。
 
1. 影响电网调度和发供电设备进行操作的,每次考核当月上网电量0.3%。
 
2. 造成任何一条调度电话通信通道连续停运时间4小时以上的,每次每条考核当月上网电量0.1%。
 
3. 造成任何一条继电保护或安稳装置通信通道连续停运时间4小时以上的,每次每条考核当月上网电量0.2%。
 
4. 造成任何一条远动信息通信通道连续停运时间4小时以上的,每次每条考核当月上网电量0.1%。
 
5. 由于光缆、设备、电源等原因造成并网光伏发电站与电力调度机构通信电路全部中断的,每次考核当月上网电量0.5%。
 
6.并网光伏发电站在具备两个及以上独立的通信传输通道时,任一条通信光缆引入缆连续故障时间超过24小时的,每天考核当月上网电量0.2%。
 
7. 并网光伏发电站任一通信设备故障停运,时间超过24小时,每天考核当月上网电量0.2%。
 
8.并网光伏发电站内录音设备失灵,影响电网事故分析的,每次考核当月上网电量0.2%。
 
9.并网光伏发电站任一通信设备发生故障或缺陷,超过1个月不处理的,每次考核当月上网电量0.2%。
 
第十六条电力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光伏发电站信息报送工作进行管理。考核规则如下:
 
(一)并网光伏发电站启动后应于次日10时前上报光伏发电站运行数据日报,未及时报送和误报,每次考核电量为全场当月上网电量的0.5‰。
 
(二)并网光伏发电站启动后应于每月1日18点前上报光伏发电站运行数据月报,未及时报送、误报、漏报,每次考核电量为全场当月上网电量的0.25%。
 
(三)并网光伏发电站开展涉网试验后应在试验结束3日内上报测试结果确认单,应在检测机构出具正式试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试验报告,未及时报送,每次考核电量为全场当月上网电量的1%。
 
第四章 计量与结算
 
第十七条光伏发电站各项考核费用为其单相考核电量乘以与电网公司结算的标杆电价。光伏发电站月度总考核费用等于本场各项考核费用的累计。光伏月度总考核费用为所有光伏发电站考核费用之和。
 
第十八条因技术支持系统主站原因造成光伏发电站无法上报数据或误考核可申请免考。同一事件适用于不同条款的考核取考核电量最大的一款执行。
 
第十九条 风电月度总考核费用按所有风电场上网电费比例进行返还。
 
第i个风电场能够得到的返还费用计算公式为:
 
 
式中,R总分摊等于辅助服务所产生的有偿调峰服务补偿费用;Fi为第i个电厂(光伏发电站)月度上网电费;N为当月上网新能源发电厂(含光伏发电站)的总数。
 
第二十二条电网外送联络线考核电费由产生考核电费的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光伏发电站参与本管理办法所产生的费用采用电费结算方式,与下一个月电费结算同步完成。光伏发电站在该月电费总额基础上加(减)应获得(支付)的参与本管理办法所产生费用额度,按照结算关系向相应网、省电网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与该月电费一并结算。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电力调控中心应建立相关技术支持系统。
 
第二十五条每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电力调控中心将上月统计结果在其“三公”门户网站上披露。
 
第二十六条光伏发电站对统计结果有疑议,应在每月15日前向相关电力调控中心提出复核。电力调控中心在接到问询的3个工作日内,应进行核查并予以答复。光伏发电站经与电力调控中心协商后仍有争议,可以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申诉。
 
第二十七条每月20日前,电力调控中心将上月运行情况清单以文件形式报送相关能源监管局和内蒙古经信委。每月25日前,电力调控中心在门户网站上发布上月运行结果。
 
第二十八条光伏发电站与电力调控中心之间存在争议的,由相关能源监管局和内蒙古经信委依法调解或裁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将根据电网实际运行情况及时修订。华北能源监管局、东北能源监管局会同内蒙古经信委根据实际运行结果,对标准进行修改。
 
第三十条本管理办法由华北能源监管局、东北能源监管局会同内蒙古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华北能源监管局、东北能源监管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改革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12月14日印发
 
原标题: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光伏发电站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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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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