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全面推进光伏扶贫工作 今后3年重点建设50-300KW村级光伏电站

2017-12-18 11:06:01 来源:湖北省政府   点击量: 评论 (0)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系列重要讲话要求,有序推进全省光伏扶贫工作,促进贫困

(七)制定光伏扶贫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由县(市、区)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制定光伏扶贫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光伏扶贫对象要与光伏扶贫项目精准对接,并实行动态管理。贫困户屋顶及房屋周边安装的户用光伏发电系统产权归贫困户所有,收益全部归贫困户;财政资金为主建设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产权归村集体所有,项目收益分配由村集体研究确定,按照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乡镇审核、县级扶贫部门审定、村级公示的程序确定,其收益主要用于设置公益岗位、开展小型公益事业、设立小微奖励补助等;县级政府投融资主体要将所占股份折股量化给贫困村、贫困户,贫困村、贫困户持股分红。
 
(八)明确运维管理主体和方式。县(市、区)人民政府可通过招标或其他竞争性比选方式,公开选择光伏扶贫电站项目的运维管理主体和方式,切实做好光伏扶贫电站项目的运维管理和服务工作。鼓励光伏企业参与光伏扶贫项目的运维服务,并按照保本原则从光伏发电收益中提取合理的运维服务费。鼓励光伏扶贫项目购买保险,避免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电站损坏而影响贫困户的长期稳定收益。
 
三、政策支持
 
(一)做好光伏扶贫项目备案和电网接入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光伏扶贫项目建设“绿色通道”,简化项目审批程序,缩短办事流程,积极支持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对于完成项目选址“四同时”的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要及时做好项目备案服务。省电力公司要制定统一的光伏扶贫项目接入、电费结算明白卡和流程图,确保项目及时完成电力接入和电费结算。各地电网企业从正式受理接入申请开始,0.4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的光伏扶贫电站在3个月内完成并网工作,1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光伏扶贫电站在6个月内完成并网工作。
 
(二)争取国家光伏扶贫项目规模指标。户用光伏扶贫项目不受年度规模指标限制。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扶贫办要积极争取将符合条件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和多村联建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纳入国家光伏扶贫项目建设规模。对于9个深度贫困县和国家级、省级贫困县所需光伏扶贫指标予以倾斜支持。
 
(三)实行省级电价补贴政策。省物价局会同省能源局研究出台光伏扶贫项目发电补贴支持政策,对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光伏扶贫项目给予每千瓦时0.1元补贴,补贴年限暂按5年执行。
 
(四)保障光伏扶贫项目发电收益及时足额到位。按照“一月一结算”(合同约定结算周期的按约定结算周期执行)的要求,省电力公司要及时将光伏扶贫项目上网电量按照国家制定的燃煤标杆上网电价进行结算,并按有关规定将上网电量省级补贴资金结算到县(市、区)电力公司。建立国家补贴资金垫付机制,按照“一季一结算”的要求,在国家补贴资金到位前,依据能源、扶贫等部门核算的数据,对符合条件的光伏扶贫项目的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由县(市、区)财政先行垫付,由县(市、区)电力公司随燃煤标杆上网电价部分电费一并结算到位。国家补贴资金到位后,县(市、区)电力公司及时将垫付资金归还。
 
(五)加大项目资金支持力度。列入2017-2019年建设规模指标的光伏扶贫项目,省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对光伏扶贫工作进展快、成效好的地方,建立提前下达、预拨清算、按工作进度同比例下达等机制,促进项目加快建设,尽早见效。奖补资金切块下达,由县(市、区)统筹使用。实行差异化的奖补政策,对于深度贫困县、贫困县和非贫困县,分别按照项目总投资20%、10%、5%的比例安排以奖代补资金。省财政按照地方政府债券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各地政府债务限额内,根据需求和申报情况对深度贫困县、贫困县给予倾斜支持。
 
(六)多渠道低成本融资,切实降低项目建设成本。支持县(市、区)光伏扶贫投融资主体向金融机构申请优惠贷款。国开行湖北省分行、农发行湖北省分行要切实发挥政策性银行作用,为光伏扶贫项目提供优惠贷款利率。鼓励其他银行以及社保、保险、基金等资金在获得合理回报的前提下,为光伏扶贫项目提供低成本融资。鼓励采取众筹等方式融资支持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对于企业自愿捐资建设的光伏扶贫项目,享受国家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七)完善土地、林地等支持政策。省国土资源厅要对深度贫困村建设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所需土地予以重点保障,对其他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所需土地予以倾斜支持。省林业厅要加强对光伏项目选址指导,对符合用地条件的光伏扶贫项目,开辟审核审批快速通道,调剂林地定额专项用于光伏扶贫项目。
 
(八)落实光伏扶贫项目税收政策。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要落实国家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电力公司、国开行湖北省分行、农发行湖北省分行等单位建立省光伏扶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扶贫办、省电力公司等单位明确专人参与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光伏扶贫规划编制、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等工作。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光伏扶贫项目的综合协调服务、电力接入、督促项目建设等方面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本地区光伏扶贫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挂帅的工作专班,切实抓好光伏扶贫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明确部门职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协调解决光伏扶贫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争取国家光伏扶贫建设规模指标,协调并网运行,会同省扶贫办组织编制全省光伏扶贫规划等。省扶贫办负责确定纳入光伏扶贫范围的贫困村和贫困户,建立光伏扶贫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指导制定光伏扶贫项目收入分配管理办法,对多村联建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予以支持,配合编制全省光伏扶贫规划等。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申报工作;安排、拨付省级光伏扶贫奖补资金,指导县(市、区)统筹使用财政资金支持光伏扶贫项目建设;指导县(市、区)财政在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资金到位之前先行垫付资金。省物价局负责督导省电力公司及时将省级补贴发放到各地,负责国家电价政策和省电价补贴政策的宣传落实。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负责落实光伏扶贫项目所需土地、林地指标等工作。省农业厅、省水利厅负责光伏扶贫项目涉农、涉水环节审批手续的办理。省质监局负责加强光伏扶贫工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检测服务,确保所选用的光伏扶贫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落实国家对光伏扶贫项目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省电力公司负责做好光伏扶贫项目电网接入、电费结算和省级电价补贴资金发放及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转付等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工程质量、资金管理、竣工验收、收益分配等的监督检查。省能源局、省扶贫办要定期开展考评通报。各地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公布邮箱等方式,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新闻媒体、基层群众的监督。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加强对光伏扶贫项目的监督检查,对光伏扶贫项目实施中的各类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坚决从严查处并追究责任。
 
(四)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光伏扶贫政策、项目建设动态、实施效果、典型案例的宣传推广,引导广大贫困户和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并参与光伏扶贫工作,营造共同推进光伏扶贫工作的良好氛围,切实把这件民生工程、阳光工程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原标题: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有序推进全省光伏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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