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2017年重点光伏政策及解读

2017-10-31 16:09:12 OFweek太阳能光伏   点击量: 评论 (0)
根据中电联最新公布的数据,2017年1-9月份我国太阳能发电新投产装机为4231万千瓦,比上年同期增加1977万千瓦。2017年前三季度的光伏新增装机容量已经远超去年全年的新增装机容量,由此可见光伏行业在今年依然保持
 
    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
 
  2017年7月,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与此意见一同下发的还有具体到各省的十三五期间的光伏电站计划指标。
 
  根据上述指导意见汇总的数据,从2017年至2020年,光伏电站的新增计划装机规模为5450万千万,领跑技术基地新增规模为3200万千万,两者合计的年均新增装机规模将超过21GW。
 
  就指导意见来看,上述新增规模对应的仅是地面电站的计划指标,并不包括不限建设规模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村级扶贫电站以及跨省跨区输电通道配套建设的光伏电站。
 
  北京、天津、上海、福建、重庆、西藏、海南等7个省(区、市),可以自行管理本区域“十三五”时期光伏电站建设规模,根据本地区能源规划、市场消纳等条件有序建设,也并不受上述规划规模限制。
 
  解读:尽管每年可用建设规模高达21GW,但无论是对于各省还是各个光伏企业而言,在补贴以及限电两大瓶颈制约下,能否按规划行事,一切都是未知数。通过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所传递的信息,不难发现,对于今后地面电站指标的分配,主要有两大主导原则:一是电力消纳;二是补贴。对于前者,电力系统消纳能力将作为年度规模确定及分配项目的依据和前提;对于后者,则主要通过项目竞标的方式来体现。另外,指标的分配也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分布式光伏以及光伏扶扶贫的发展,
 
  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17年7月,财政部对外公布了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措施,以解决政府采购项目中质次价高、恶性竞争、效率低下等饱受社会诟病的问题。
 
  87号令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下一步,财政部将抓紧出台配套政策制度。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包括政府采购工作规程、代理机构管理、评审专家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等一系列配套的制度办法。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一些“乱象”,既有政府采购制度本身设计不够科学合理、执行不规范和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也有外部市场环境不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的问题,还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解决。
 
  解读:众所周知,“最低价中标”影响正当竞争、降低产品质量,已经成为振兴实体经济的障碍。87号令的提出,从制度设计和执行机制上规定了相关解决措施,强化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减少违规操作空间、保障采购质量,将有效遏制塑胶跑道最低价中标问题。在光伏行业,2016年下半年出现的“低价拼杀”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行业的健康发展,最新出炉的领跑者计划也有防止“低价竞争”的相关规定。
 
  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十三五”光伏扶贫计划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年8月1日,为加快推进光伏扶贫工程,保障光伏扶贫项目的扶贫效果,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发布关于“十三五”光伏扶贫计划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指出应精准识别扶贫对象,合理选择建设规模,对于村级电站,国家能源局和国务院扶贫办根据各省(区、市)光伏扶贫的需求,确定脱贫攻坚期间各省(区、市)村级电站建设规模,并于2017年一次性下达。对于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分年度分批下达规模,并纳入各省(区、市)光伏发电年度总规模统筹考虑。请各省(区、市)根据自身扶贫任务、电网接入条件、政府筹资条件确定光伏扶贫建设类型和规模,作为本地区光伏扶贫年度计划报送国家能源局。
 
  解读:作为光伏发电的一种特殊的发展形式,光伏扶贫在行业中一直有特殊的发展地位。光伏扶贫的发展打出了光伏发电的清洁、公益的形象,对我国光伏发电在农村市场的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分布式的崛起与光伏扶贫这些年来在我国广大农村取得的成功息息相关。而此份通知更是直接体现了国家对光伏扶贫的重视,今后光伏扶贫将一直作为行业的一个特殊发展形式而继续存在,并不断为整个光伏行业带来新的市场突破。
 
  国家能源局、工信部以及国家认监委《关于提高主要光伏产品技术指标并加强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7年8月,国家能源局、工信部以及国家认监委联合下发《关于提高主要光伏产品技术指标并加强监管工作的通知》。
 
  《通知》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新投产并网运行的光伏发电项目的光伏产品供应商应满足《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要求。其中,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市场准入门槛分别提高至16%和16.8%。2017年国家能源局指导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市县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先进光伏发电技术应用基地采用的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光电转换效率“领跑者”技术指标分别提高至17%和17.8%。
 
  《通知》要求多晶组件一年内衰减率不高于2.5%,后续年内衰减率不高于0.7%;单晶组件一年内衰减率不高于3%,后续年内衰减率不高于0.7%。国家能源局、工信部及国家认监委等部门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对光伏发电项目采用光伏组件关键技术性能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对光伏产品关键技术性能未达到市场准入标准的投资开发企业和制造企业予以公告;对国家能源局指导实施先进光伏发电技术应用基地项目,委托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进行全过程技术监测评价,在工程竣工验收时重点检查光伏组件关键技术性能是否达到相应标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布。
 
  解读:对于光伏行业来说,由于补贴的存在,整个产业发展缺少市场优胜劣汰的过程。光伏产品技术指标提高后,技术实力落后的企业将更难达到准入门槛,而对于技术实力更加先进的企业来说却是一个彰显自己竞争力的机会。这对于光伏市场的良好发展具有推进作用,使得光伏产业在补贴下调、领跑者计划等政策的引领之下,在降本增效的同时淘汰落后产能,增强光伏发电整体的竞争力
 
  国家能源局《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涉企税费负担的通知》
 
  为切实减轻可再生能源企业增值税税负,《通知》强调,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从2018年12月31日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通知》明确,各地方政府一律不得向可再生能源投资企业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资源出让费等费用,不得将应由各级政府承担投资责任的社会公益事业投资转嫁给可再生能源投资企业或向其分摊,不应强行要求可再生能源投资企业提取收益扶贫。已经向风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开发投资项目收取资源出让费(或有偿配置项目)的地方政府,应在通知发布一年内完成清退。
 
  针对光伏企业,《通知》规定:1、光伏发电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从2018年12月31日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2、光伏发电项目占用耕地,对光伏阵列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部分,免征征地占用税;
 
  3、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定起征标准,未达建制镇规模以及不在建制镇规划内的土地上建设的,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达到城镇土地使用税起征标准的,对光伏阵列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部分,不计入占用土地面积,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4、各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外部配套及输配电工程,全部由所在地电网企业投资建设,以往相关电网工程由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单位投资建设的,电网企业按协议或经第三方评估在两年内完成回购。电网企业配套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接网及输配电工程全部计入所在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的成本范围。
 
  5、各地要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降低贷款利率,对达到优质信贷等级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企业,鼓励按基准利率下浮10%左右的利率予以支持,并可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并给予还贷灵活性。
 
  解读:经过近年突飞猛进的发展,光伏行业离平价上网的目标已经越来越近。但是要实现平价上网的目标却并没有那么轻松,需要的是光伏发电成本的进一步降低。但是目前光伏行业各产业链的工艺都已经十分成熟,难以在某一个环节实现成本的突破。在此情况之下,降低土地、税务等非光伏成本成为了当务之急。延长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免征征地占用税、制止地方政府乱收费行为,这些利好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光伏发电的成本,为光伏行业实现平价上网的目标铺平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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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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