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排查工作的通知

2018-07-03 15:28:48 北极星电力网  点击量: 评论 (0)
近日,江苏发改委、水利厅印发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排查工作的通知,通知如下:附: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排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

近日,江苏发改委、水利厅印发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排查工作的通知,通知如下:

附:

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排查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能源〔2018〕606号

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局)、能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对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无序开发影响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批示,加强小水电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决定对长江经济带小水电开展一次排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目的。近期有关部门调查发现,长江经济带部分地区存在小水电开发管理不规范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此次排查拟进一步梳理小水电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针对性政策措施,督促相关省份完善小水电管理制度,对发现的造成严重生态环境问题予以严肃处理。

二、排查内容。长江经济带各省(市)小水电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情况,重点包括:(1)已建在建小水电项目核准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有规划依据,是否完成了规划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2)是否存在已建、在建的项目涉及生态红线的问题,以及对生态环境损害问题;(3)小水电建设及运行过程中有关环境保护措施是否监督落实到位;(4)其他突出问题和处理意见;(5)进一步加强小水电管理的政策措施等。

三、排查方式。各省(市)全面自查和现场联合调研相结合。各省(市)对本地区小水电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报告,于2018年6月20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将组成联合调研组选择部分重点省(市)开展实地调研。

四、问题处理。对于未按照规划核准建设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整改、关停或者拆除等措施;对于建设中违反建设管理规定的,要求其进行整改或者其他处理措施;对于符合相关程序但仍然存在问题,短时间内确实难以处理的,要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案,限时整改。有关情况纳入自查报告一并上报。

五、有关要求。各省(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局)、能源局要高度重视部分地区小水电无序开发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深刻认识此次排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排查工作。自查过程中要系统梳理小水电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情况,认真填写有关统计表格,深入分析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层层压实责任抓好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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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仁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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