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与教育关系新论
一、教育的本质与功能社会意识是和社会存在相对应的基本范畴。是对社会精神生活过程的总概括,是人们对一切社会生活的过程和条件在观念上的反映。从与社会经济基础的关系上来看,社会意识又可区分为两种:属于社
一、教育的本质与功能
社会意识是和社会存在相对应的基本范畴。是对社会精神生活过程的总概括,是人们对一切社会生活的过程和条件在观念上的反映。从与社会经济基础的关系上来看,社会意识又可区分为两种: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社会意识形式和不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社会意识形式。前者是对一定的经济基础以及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政治制度的反映,是社会意识诸形式中构成思想上层建筑的部分,其中包括政治法律思想、哲学、道德、宗教、艺术和大部分社会科学。这些思想上层建筑和政治上层建筑一起构成了全部上层建筑体系,并服务于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意识形式也称社会意识形态,在阶级社会里具有阶级性。而不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社会意识形式主要是指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一部分社会科学、思维科学,如某些管理学、语言学和形式逻辑等。这部分社会意识形式反映了自然现象和不属于经济基础的某些社会现象,它们同生产力联系密切,而同经济基础联系要经过生产力的“折光”才能发生,不具有阶级属性 ,因而不是属于上层建筑的社会意识形态,只是社会意识形式中的非意识形态部分。
教育的本质是影响人个体意识以及群体意识的活动(曹殿波,2014)。这些意识以外的内容,都不是教育直接产生的影响。在区分了社会意识的前提下,我们重新反思教育的个体与社会功能。教育之于个体意识,它的目的是点燃激情,唤醒理智。教育之于社会意识,表现在上层建筑的社会意识形态上,它的目的是协调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矛盾。表现在非意识形态部分,它的目的是文化的传承。
教育对个体意识和社会意识的影响是相对独立的。即教育影响了个体意识的时候未必就影响了社会意识,反之亦真。但是他们之间是可以相辅相成甚至是相得益彰的。如果在教育发挥了个体意识功能的同时,积极引导发挥其社会功能是最佳境界。这种状态中的受教育者才可以真正的达到“自我实现”的终极目标。
二、信息技术的本质
人们对信息技术的定义,因其使用的目的、范围、层次不同而有如下不同的表述:
凡是能扩展人的信息功能的技术,都可以称作信息技术。
“包含通信、计算机与计算机语言、计算机游戏、电子技术、光纤技术等”。
“以计算机技术、微电子技术和通信技术为特征”。 (现代信息技术)
指在计算机和通信技术支持下用以获取、加工、存储、变换、显示和传输文字、数值、图像以及声音信息,包括提供设备和提供信息服务两大方面的方法与设备的总称。
是人类在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中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过程中所积累起来的获取信息,传递信息,存储信息,处理信息以及使信息标准化的经验、知识、技能和体现这些经验、知识、技能的劳动资料有目的的结合过程。
是管理、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的有关方法、手段与操作程序的总称。
是指能够扩展人类信息器官功能的一类技术的总称。
指“应用在信息加工和处理中的科学,技术与工程的训练方法和管理技巧;上述方法和技巧的应用;计算机及其与人、机的相互作用,与人相应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等诸种事物。”
包括信息传递过程中的各个方面,即信息的产生、收集、交换、存储、传输、显示、识别、提取、控制、加工和利用等技术。
如上所述,信息技术可以理解为狭义的现代信息技术产品与手段,可以理解为人类历史上产生的一切信息技术产品手段,还可以理解为扩展人类信息器官功能的一类技术的总称。因此,在使用信息技术这个概念的时候是需要考究其“所指”的。我们不能说哪种说法是错的,因为“信息技术”作为概念的表示符号,本来就可以代表任意内容。我认为信息技术不能简单理解为是人造的技术手段,起码在教育领域中,这种理解会把信息技术的教育功用引向歧途。所谓的信息技术就是认识的技术。它的本质不是技术产品,也不能简单的理解为扩展人类信息器官功能的一类技术,而是认识的途径与手段(曹殿波,2014)。换句话说,人类的认识过程就是信息的流通过程、重组过程。这其中所有的途径与手段都是信息技术。
三、信息技术与教育
基于上述对教育与信息技术的理解,我们再来考察信息技术与教育的关系。我们就会清楚的发现,我们以往所理解的信息技术,它对于人类认识过程的功用仅仅是拓展了人类认识的途径与手段。而它对教育的功用则更为有限。对于个体,我们利用信息技术更多的时候不是为了点燃,也不是为了唤醒,而是为了传递客观的知识。这些客观知识往往是受上层建筑的社会意识所影响。其最大的功用就是促进上层建筑的社会意识。也就是说它的个体功用甚微,而群体功用突出。这就得出了第一个重要的认识,我们的信息技术应当大力发挥其对个体意识的功能。比如信息技术与人体的非智力因素就应当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如上所述,人类的认识过程就是信息的流通过程、重组过程。这其中所有的途径与手段都是信息技术。从这个论断中我们会清晰的把握信息技术(传统认识中的信息技术)在人类认识过程中的价值与作用。只有那些有利于信息流通与重组的信息技术才是有价值的信息技术,才是没有被异化的信息技术。只有这样考察,信息技术对于社会意识的作用才会被充分的发掘出来。
(本文系延安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曹殿波老师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转载请标明出处。)
社会意识是和社会存在相对应的基本范畴。是对社会精神生活过程的总概括,是人们对一切社会生活的过程和条件在观念上的反映。从与社会经济基础的关系上来看,社会意识又可区分为两种: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社会意识形式和不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社会意识形式。前者是对一定的经济基础以及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政治制度的反映,是社会意识诸形式中构成思想上层建筑的部分,其中包括政治法律思想、哲学、道德、宗教、艺术和大部分社会科学。这些思想上层建筑和政治上层建筑一起构成了全部上层建筑体系,并服务于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意识形式也称社会意识形态,在阶级社会里具有阶级性。而不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社会意识形式主要是指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一部分社会科学、思维科学,如某些管理学、语言学和形式逻辑等。这部分社会意识形式反映了自然现象和不属于经济基础的某些社会现象,它们同生产力联系密切,而同经济基础联系要经过生产力的“折光”才能发生,不具有阶级属性 ,因而不是属于上层建筑的社会意识形态,只是社会意识形式中的非意识形态部分。
教育的本质是影响人个体意识以及群体意识的活动(曹殿波,2014)。这些意识以外的内容,都不是教育直接产生的影响。在区分了社会意识的前提下,我们重新反思教育的个体与社会功能。教育之于个体意识,它的目的是点燃激情,唤醒理智。教育之于社会意识,表现在上层建筑的社会意识形态上,它的目的是协调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矛盾。表现在非意识形态部分,它的目的是文化的传承。
教育对个体意识和社会意识的影响是相对独立的。即教育影响了个体意识的时候未必就影响了社会意识,反之亦真。但是他们之间是可以相辅相成甚至是相得益彰的。如果在教育发挥了个体意识功能的同时,积极引导发挥其社会功能是最佳境界。这种状态中的受教育者才可以真正的达到“自我实现”的终极目标。
二、信息技术的本质
人们对信息技术的定义,因其使用的目的、范围、层次不同而有如下不同的表述:
凡是能扩展人的信息功能的技术,都可以称作信息技术。
“包含通信、计算机与计算机语言、计算机游戏、电子技术、光纤技术等”。
“以计算机技术、微电子技术和通信技术为特征”。 (现代信息技术)
指在计算机和通信技术支持下用以获取、加工、存储、变换、显示和传输文字、数值、图像以及声音信息,包括提供设备和提供信息服务两大方面的方法与设备的总称。
是人类在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中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过程中所积累起来的获取信息,传递信息,存储信息,处理信息以及使信息标准化的经验、知识、技能和体现这些经验、知识、技能的劳动资料有目的的结合过程。
是管理、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的有关方法、手段与操作程序的总称。
是指能够扩展人类信息器官功能的一类技术的总称。
指“应用在信息加工和处理中的科学,技术与工程的训练方法和管理技巧;上述方法和技巧的应用;计算机及其与人、机的相互作用,与人相应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等诸种事物。”
包括信息传递过程中的各个方面,即信息的产生、收集、交换、存储、传输、显示、识别、提取、控制、加工和利用等技术。
如上所述,信息技术可以理解为狭义的现代信息技术产品与手段,可以理解为人类历史上产生的一切信息技术产品手段,还可以理解为扩展人类信息器官功能的一类技术的总称。因此,在使用信息技术这个概念的时候是需要考究其“所指”的。我们不能说哪种说法是错的,因为“信息技术”作为概念的表示符号,本来就可以代表任意内容。我认为信息技术不能简单理解为是人造的技术手段,起码在教育领域中,这种理解会把信息技术的教育功用引向歧途。所谓的信息技术就是认识的技术。它的本质不是技术产品,也不能简单的理解为扩展人类信息器官功能的一类技术,而是认识的途径与手段(曹殿波,2014)。换句话说,人类的认识过程就是信息的流通过程、重组过程。这其中所有的途径与手段都是信息技术。
三、信息技术与教育
基于上述对教育与信息技术的理解,我们再来考察信息技术与教育的关系。我们就会清楚的发现,我们以往所理解的信息技术,它对于人类认识过程的功用仅仅是拓展了人类认识的途径与手段。而它对教育的功用则更为有限。对于个体,我们利用信息技术更多的时候不是为了点燃,也不是为了唤醒,而是为了传递客观的知识。这些客观知识往往是受上层建筑的社会意识所影响。其最大的功用就是促进上层建筑的社会意识。也就是说它的个体功用甚微,而群体功用突出。这就得出了第一个重要的认识,我们的信息技术应当大力发挥其对个体意识的功能。比如信息技术与人体的非智力因素就应当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如上所述,人类的认识过程就是信息的流通过程、重组过程。这其中所有的途径与手段都是信息技术。从这个论断中我们会清晰的把握信息技术(传统认识中的信息技术)在人类认识过程中的价值与作用。只有那些有利于信息流通与重组的信息技术才是有价值的信息技术,才是没有被异化的信息技术。只有这样考察,信息技术对于社会意识的作用才会被充分的发掘出来。
(本文系延安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曹殿波老师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转载请标明出处。)
责任编辑:叶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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