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资源条例》发布 禁止新建、扩建以发电为主的水电站项目

2017-08-30 11:23:38 E小水电   点击量: 评论 (0)
日前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福建省水资源条例》,这意味着我省将建立和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除了建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纳污控制等三条红线管理制度外
日前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福建省水资源条例》,这意味着我省将建立和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除了建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纳污控制等“三条红线”管理制度外,条例在防治建设项目污染流域水环境和减少水电开发建设对水环境的影响方面做出的规定尤其引人注目。
 
防治建设项目对流域水环境的污染,对于保护水资源十分重要。为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条例》根据近年来我省制定出台的一系列有关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文件要求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要求,对建设项目实行禁止或者严格控制等差别化环境准入”。
 
考虑到如果对禁止或者严格控制的具体项目直接作出规定可能导致法规前瞻性不足,实施几年就出现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问题,《条例》对重点流域禁止和严格控制的具体项目以及相应的流域范围仅作原则性表述:“闽江、九龙江等重点流域禁止新建对流域水质、水生态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已建项目应当逐步退出;严格控制污染型和资源消耗型项目”,并规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水电站建设也是我省水资源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我省现有水电站6575座,水电站在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对河流及其生态系统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如影响河流水质安全,造成水电站下游河流生态流量减少,影响动植物生存环境等。
 
《条例》在贯彻生态省战略、推动福建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背景下,总结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对水电站新建、技术改造和退出做了明确规定:
 
一是禁止新建、扩建以发电为主的水电站项目;
 
二是严格控制水电站技术改造。水电站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大坝高度不改变、水库库区淹没不增加、水库主要特征不改变、污染物排放不增加等条件,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对运行时间已达设计年限,未经生态影响综合论证的,不得批准其进行技术改造;
 
三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建的水电站开展综合论证,建立安全隐患重、生态影响大的水电站逐步退出机制。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水电站,应当停止使用,并依法组织拆除。水电站综合论证和退出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2017年7月2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水资源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7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7月25日
大云网官方微信售电那点事儿

责任编辑:lixin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我要收藏
个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