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小水电建设大事记(1950—2017)
1950年8月,原燃料工业部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水力发电工程会议,提出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我国水电事业的方针任务。
1951年3月,新中国成立后第一座新建的水电站——福建古田溪一级水电站开工。
1953年,水利部设置了小水电的专管机构。
1956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和最高国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中明确提出:“凡是有水源可以利用的地方,基本上做到每个乡或几个乡建设一个水力发电站,结合国家大型的水利建设和电力工程建设,逐步实现农村电气化。”
1958年8月,全国第一次农村小水电会议在天津召开,提出“以小型为主,生产为主,社办为主”的建设方针,并倡议一个省先抓5个县和100个乡的农村初步电气化。
1969年10月,在福建永春县召开全国小水电现场会,小水电开发被正式列入国家计划。
1975年,水电部(75)水电生字第27号文中明确提出:“在电网供电区和电网邻近地方的小水电,在符合经济、安全运行的条件下,在自发自用的基础上联入电网,实行余缺调剂。”
1980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在成都共同召开了全国小水电现场会议,提出:“应继续执行对小水电‘谁建、谁管、谁有、谁受益”的政策,在体制上实行‘建设和管理统一,发电和供电统一’的原则。”
1983年12月,国务院批转水电部《关于积极发展小水电建设中国式农村电气化试点县的报告》,除明确了100个试点县名单外,还对发展小水电的有关政策和管理体制等方面工作进一步明确。
1991年3月,国务院批准水利部《关于建设第二批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的请示》,对第二批选定建设的200个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要求有关部门在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给予资助和指导,到1995年10月,第二批208个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胜利建成。
2005年7月,《国务院2005年工作要点》(国发[2005]8号)指出:“完善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机制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加快发展小水电代燃料及农村沼气。”
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在保护生态和农民利益前提下,加快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大力发展小水电,完善小水电增值税政策。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快实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开展农村“低电压”综合治理,发展绿色小水电。
2017年6月,水利部印发了《水利部关于开展绿色小水电站创建工作的通知》(水电〔2017〕220号),决定在全国开展绿色小水电站创建工作。
2017年8月5日,《绿色小水电评价标准》正式实施。
2017年12月,水利部公示了“2017年度绿色小水电站”名单,共有44座水电站入选,这是全国公示的第一批“绿色小水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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