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水电站的指导意见》(全文)

2015-01-16 15:04:00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水电站的指导意见》:规范完善水电投资环境 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
 
三、确立企业在投资中的主体地位
 
(一)发挥政府引导投资作用。要适应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准确把握政府在水电行业投资管理中的职责定位,改进和创新政府投资管理。政府要牢固树立市场观念和服务意识,集中精力做好政策完善、规则制定、市场监管等工作,营造良好投资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水电站,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二)落实政府承担责任义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政府既是管理者、服务者,也是市场行为的契约一方,对于通过招标等市场方式配置资源、开发水电,应按照权责明确、规范高效的原则订立项目合同,依法承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根据水电特点,负责招标的省级政府(或其授权的地方政府)应承担以下基本责任义务。
 
1.保证项目无开发权争议。
 
2.保障无重大制约因素影响项目实施。
 
3.明确项目基本建设条件和投资回报机制,其中招标约定的价格机制应符合国家价格政策。
 
4.在项目业主依法保障和拨付移民资金、配合相应工作和履行合同约定相关义务的情况下,负责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落实,切实保障移民合法权益,确保满足项目建设和投产需要。
 
5.提供应尽的项目风险提示。
 
(三)发挥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各类投资主体均享有依法依规参与水电开发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移民安置和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水电项目业主可自主开展项目实施的各项活动。项目业主应充分认识水电特点,谨慎预判和防范项目风险,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工程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四)依法开展社会投资活动。政府和企业均应依法开展社会资本投资水电站的各项活动,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契约意识和信用意识。业主招标完成、项目合同一经签署必须严格执行,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为维护水电市场公平和开发秩序,禁止招标暗箱操作和违法违规倒卖资源。对于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本着平等协商、依法合规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对于重大分歧和影响履约的重大问题,由相关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四、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
 
(一)强化规划指导。政府及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制修订河流水电开发规划、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和发展规划,以及相关规划,明确开发重点、建设布局以及综合利用、流域调度等有关要求。强化规划对水电站建设的指导作用,社会资本投资和开发建设水电站,应符合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国家能源局定期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并依法实施监管。
 
(二)发挥政策引导。明确水电开发政策和保障措施,继续实行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前提下积极发展水电的方针,统筹流域上下游、干支流、大中小型电站开发,坚持水电建设市场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对于重要流域,在继续推行以流域公司开发为主的流域开发政策的同时,积极推进开发主体多元股份制结构和混合所有制形式。通过建立完备的水电开发管理、财税价格、投资回报等政策体系,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水电站。
 
(三)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对竞争环境、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强化对政府责任主体进行业主招标等水电开发活动的行政监督,建立健全法规制度,依法严格责任追究。国家能源局依法依规对地方政府招标规则、依法履职等进行监督评估,适时制定发布统一规范的水电领域业主招标指南和示范文本。加快水电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水电企业和投资方失信的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增强各方的守信自律、诚信经营意识,提高违法违约成本。通过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公平,以及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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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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