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水电站的指导意见》(全文)
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水电站的指导意见》:规范完善水电投资环境 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
二、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一)实行资源配置市场化。鼓励通过市场方式配置水电资源和确定项目开发主体。中小河流上新建的水电站和中小型水电站,未依法依规明确开发主体的,一律通过市场方式选择投资者;对于重要河流,除国家已明确开发主体或前期工作主体,以及特殊的战略性重大工程外,原则上均应通过市场方式选择投资者。未明确开发主体的抽水蓄能电站,可通过市场方式选择投资者。统筹流域梯级开发,根据河流、河段实际情况,实行流域或梯级捆绑,实现资源综合有效利用。
(二)实行统一市场准入。通过采取业主招标等方式,创造平等投资机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金实力、融资能力、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投资者作为项目业主。制定符合水电特点、宽严适度的准入门槛,严禁随意抬高准入门槛以及制定针对特定投资者的歧视性或指向性条件,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投资环境。其中涉及外商投资的项目,应符合我国外商投资相关产业政策。
(三)建立公平市场规则。规范市场配置资源方式和工作流程,从项目选择、方案审查、业主确定、退出机制等方面完善制度设计,确保项目实施决策科学、程序规范、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水电项目实施业主招标,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和要求。
1.项目选择:应选择水电规划已经审批、无建设重大制约因素、有预期收益且条件成熟的项目。
2.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包含项目概况、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投标人资格要求、评标办法、主要合同条款(含项目经营年限、退出机制、合同各方的责、权、利)等内容。招标方案应事先采取合适方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确保方案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现实可行、风险可控。
3.评标原则:应根据建设方案、生态环保、移民安置及长远发展、工程安全、运行技术要求、建设运营风险、合理投资回报和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标。对于具有较好投资效益的项目,在招标约定价格机制等条件下,应将不同投标人项目收益等利益分享承诺作为主要评标因素;对于需要政府投资补贴等政策支持的项目,应将对支持政策的需求要价作为主要评标因素。
(四)构建风险共担机制。水电是社会性的系统工程,具有投资大、建设条件复杂、技术和管理要求高、投资回收周期长等特点,特别是大型水电项目,面临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移民稳定、建设运营等诸多风险。应合理界定水电开发中的政府责任和企业行为,评估项目风险,建立有效的风险共担机制。原则上,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行、经营风险由企业(项目法人)承担;法律、政策调整,移民搬迁安置(企业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和依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义务除外),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建设条件重大变化等风险由政府(招标人)承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
(五)明确实施主体责任。根据国发[2014]60号文件要求和部门职责分工,以及水电开发实际,建立以业主招标为主要形式的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常规水电站和抽水蓄能电站的工作机制,国家能源局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明确水电领域鼓励社会投资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以及业主招标的市场规则和有关要求;省级政府(或其授权的地方政府)负责组织水电项目业主招标工作,依法制订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并承担实施主体责任。
责任编辑: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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