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抽水蓄能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全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近日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7年本)》。水电站:在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
湖北省人民政府近日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7年本)》。
水电站:在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在跨省(区、市)、跨市(州)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详情如下:
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7年本)的通知
鄂政发【2017】2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有关意见,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精神,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相关领域省级专项规划,为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三、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20号)要求,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对于煤矿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钢铁和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6〕72号)要求,从2017年起2年内停止核准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
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传统燃油汽车生产企业。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具有动力系统等关键技术和整车研发能力,符合《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
四、项目核准机关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依托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认真履行核准和项目管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管理。
五、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明确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审批、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等阶段的监管责任。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核准负责,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分别对项目规划、土地、环评、安评等负监管责任,行业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设过程负监管责任,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运营的全过程负责。项目核准、备案权限下放后,监管责任要同步下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
六、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扩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武汉市所辖各区,享受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在市(州)范围内,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对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对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等方面的把关,行业管理部门与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约束。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九、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5年本)》即行废止。各市(州)人民政府在本目录出台60个工作日内,确定本目录第九项中“其他城建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7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利工程: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和涉及跨市(州)河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水利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在跨省(区、市)、跨市(州)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燃煤燃气火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生物质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余热余压余气发电、垃圾发电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单机规模10万千瓦以上燃气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划核准;背压式燃煤热电、单机规模10万千瓦及以下燃气热电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省级相关规划核准;生物质热电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3万千瓦及以上风电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责任编辑:电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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