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祁连山自然保护区水电站关停退出整治方案发布
甘肃省政府日前印发了《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电站关停退出整治方案》,明确对甘肃省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42座水电站采取差别化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电站关停退出整治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7〕20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电站关停退出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水电站关停退出整治方案
为全面加强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妥善解决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水电站历史遗留问题,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共有水电站42座,总装机容量113.94万千瓦,涉及武威、金昌、张掖3市的天祝、凉州、永昌、山丹、肃南和甘州6县区。其中,寺大隆二级水电站位于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其余41座位于实验区。按流域分,黄河(大通河、金强河)流域4座,装机容量6万千瓦;石羊河流域21座,装机容量19.87万千瓦;黑河流域17座,装机容量88.07万千瓦。按建设性质分,33座已建成,9座正在建设。按开发方式分,龙首一级、皇城水库、西营水库银溪、马场一号等4座为坝后式水电站,宝瓶河、龙首二级、小孤山、冰沟一级、讨赖河三道湾等5座为混合式水电站,其余33座为引水式水电站(引大小水池、引大菜子沟、马场二号3座为渠道电站)。按核准情况分,除20世纪50-70年代建成的金强河、龙沟2座水电站无审批或核准手续外,其余40座水电站均有发展改革等部门的核准、审批手续。水电站的开发建设使祁连山范围内的大通河、金强河、黑河、讨赖河、隆畅河、寺大隆河、东大河、西大河、西营河、杂木河、龙沟河形成了0.29—21.04公里不等的减水河段。经排查,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水电项目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个别水电站违规建设。
寺大隆二级水电站位于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二条“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的规定。大孤山、二龙山、宝瓶河、神树、白泉门一级、白泉门二级等6座水电站在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前开工建设,存在未批先建的问题。马场二号水电站建成于1976年,2010年未经审批增加1台1250千瓦机组。
(二)部分水电站审批手续不全。
7座水电站审批手续不全。其中,金强河、龙沟、马场一号、马场二号和皇城水库等5座水电站建设于20世纪50-80年代,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出台;2000年以后建成的皇城大干沟、东水峡2座水电站无取水许可证。
(三)个别水电站设计引水流量偏大。
寺大隆一级水电站设计引水流量为5.5m3/s,河道年平均流量仅为0.78m3/s,引水比为7.05;寺大隆二级水电站设计引水流量为7.68m3/s,河道年平均流量仅为0.79m3/s,引水比为9.72,均大于1.5—2.5的比值范围。
(四)部分水电站建设超设计工期。
寺大隆二级、讨赖河三道湾、白泉门一级、白泉门二级、西营河一级、西营河二级、西营河三级、西大河二级、神树等9座水电站于2007—2013年期间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至今尚未建成,严重超过2—4年的合理设计工期,加重了生态环境的负担。
(五)部分水电站未按规定下泄流量。
已建成的水电站,不同程度存在未按规定下泄生态流量的问题。除小孤山、杂木寺、神树3座水电站建有永久性泄流设施外,其余均未设置永久性泄流设施,未安装流量计量和监控设备。经前期督促整改,建成运行水电站现已全部落实最小下泄流量。
(六)部分水电站未竣工验收。
18座水电站未进行竣工验收,其中金强河、龙沟、马场一号、马场二号等4座水电站建设于20世纪50—80年代,双窑湾一号、西营五沟湾一级等14座水电站2000年以后建成。
二、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做好祁连山自然保护区水电站关停退出整治工作,确保祁连山自然保护区水电站生态环境问题得到全面整改,真正筑牢西部生态安全屏障,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三、基本原则
(一)生态优先,保护第一。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和“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理念,减少水电建设对祁连山自然生态系统的扰动和破坏,避免水电站关停退出对生态环境造成二次破坏。
(二)一站一策,分类处置。
按照“共性问题统一尺度、个性问题一站一策”的思路,科学合理确定水电站分类处置办法。
(三)科学论证,合理补偿。
对关停退出水电站,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论证评估,平衡批复投资和实际支出,合理确定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保障水电站业主合法权益。
(四)依法依规,追偿追责。
对违规建设、违规运行的水电站,该追责的坚决追责,该追偿的坚决追偿,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五)防范风险,维护稳定。
注重防范和化解水电站关停退出过程中可能引发的风险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差别化处置意见
(一)关停退出。
1.在建的寺大隆二级、讨赖河三道湾、白泉门一级、白泉门二级、西营河一级、西营河二级、西营河三级、西大河二级、神树等9座水电站已停建。寺大隆二级、白泉门一级、白泉门二级、西营河一级、西营河二级、西营河三级、西大河二级等7座水电站关停退出。经组织专家评估论证,由于神树水电站枢纽和毛藏寺水库大坝合并建设,且工程建设已基本完成,具备投产运行条件,工程继续建设利大于弊,对生态环境的进一步影响十分有限,可继续建设,但须尽快处理好多处扰动地表的植被恢复问题。鉴于讨赖河三道湾水电站项目主体开挖工程已基本完成,继续建设对生态环境的进一步影响十分有限,且工程位于荒漠草原地带,植被稀少,无珍贵野生动物分布,对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的结构功能和保护对象影响较小,继续建设利大于弊,可继续建设,但在复工以前须妥善处理好河道堆渣、渣场防护等生态环境问题。
2.建成运行的金强河、龙沟等2座水电站,装机容量小,水能资源利用率低,所处河流断面多年平均来水量小,予以关停退出。寺大隆一级水电站设计引水流量和装机规模严重偏大,电站业主已向张掖市肃南县提出申请,予以关停退出。马场二号水电站无审批手续的机组停止运行,其余3台机组正常运行。
(二)处理处罚。
1.未批先建的大孤山、二龙山、宝瓶河、神树等4座水电站,由核准部门参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和《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7〕123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无取水许可证的皇城大干沟、东水峡等2座水电站,由水利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未按期竣工验收的龙汇、冰沟一级、东水峡、白银一级、白银二级、西营河四级、双窑湾一号、西营五沟湾一级、西营河三沟一级、三沟二级、三沟三级、西营水库银溪、引大小水池等13座水电站,由核准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甘肃省政府令第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据《水电工程验收规程》(NB—T35048—2015)和《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2012)组织验收。2016年4月投产运行的引大菜子沟水电站,由相关部门组织单项验收,核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三)评估论证。
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落实水电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通知》(环发〔2014〕65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37号)要求,由环保部门组织对保留运行水电站逐站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根据评价结论提出分类处置和监管意见。
(四)运行监管。
保留运行水电站全部设置闸门限位桩、泄水底管、虹吸管等生态流量永久性、无障碍泄放设施,严格按照省水利厅、省环保厅《关于严格落实祁连山自然保护区水电站最小下泄流量的通知》(甘水农电发〔2017〕211号)要求下泄生态流量,并安装引水泄水计量监控设备,流量数据实时传输至监控平台,实现在线监控和预警管理,严格落实环保、水保治理措施,维护河流生命健康。
五、治理恢复措施
(一)关停退出水电站设施设备处置意见。
1.机电设备、闸门。
机电设备、闸门予以拆除。
2.引水枢纽。
为避免建筑物拆除产生二次环境破坏,保留引水枢纽和大坝,制定河道安全行洪、防洪应急预案,并安排管护人员定期维护观测。
3.地下工程、引水隧洞及渠道。
引水隧洞进出口封堵;引水渠道进口封堵,保持出口畅通。对未完成衬砌的引水隧洞和地下工程进行评估,对确有危险的地下建筑物进行加固,避免引发次生地质灾害。
4.地面厂房、升压站、管理房等。
发电厂房及升压站、上网线路等予以拆除,对设施功能齐全的管理房予以保留,用于后期巡查。
(二)生态恢复治理措施。
1.关停退出水电站上游来水经引水枢纽全部下泄,保持河流天然流量。
2.关停退出水电站的拆除场地进行平整覆土,确保无残渣和垃圾堆放、水体及环境无污染。
3.关停退出水电站设施拆除后,按照“一站一方案”制定生态恢复实施方案,在林业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生态恢复,并按照《甘肃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验收办法(试行)》进行验收。
4.已建成运行水电站,可根据实际采取建设生态小机组、修建微小型堰坝等工程措施,解决减脱水河段问题,恢复河流生态。
5.根据水电站地理位置和周边植被类型,按照因地制宜、自然修复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加快林草植被恢复,加强后期管护,确保生态恢复效果。
六、补偿办法
(一)补偿原则。
对已取得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手续的关停退出水电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予以补偿。在建水电站按实际投入资金进行补偿。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水电站不予补偿,已建成运行水电站补偿费用应扣除运行期发电利润。各级财政补助建设的水电站按实际投资与财政补助资金的差额进行补偿。
(二)补偿费用匡算。
水电站关停退出整治补偿费用包括建设成本、拆除及生态恢复治理费用。水电站建设成本按照第三方评估结论确定,水电站拆除及生态恢复治理费用按现行概算标准计算。水电站关停退出整治补偿费用由各级政府承担,省级有关部门积极筹措资金,并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的沟通衔接,争取支持。
(三)补偿程序。
1.坚持自愿协商、约定优先的原则,由县级政府与水电站业主进行协商,确定关停退出补偿费用,签订补偿协议。
2.协商达不成一致的,由县级政府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水电站建设成本。拆除及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费用,由市县政府依据实际投入予以核定。水电站业主自行恢复治理的,其费用纳入水电站补偿费用范围。根据核定的水电站建设成本、拆除及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费用,确定关停退出补偿费用,由县级政府与水电站业主签订退出补偿协议。
(四)法律责任。
1.水电站业主通过虚报工作量、虚增投入资金等手段骗取补偿资金的,收缴骗取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第三方会计核算和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帮助水电站业主骗取补偿资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有关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履职尽责不到位的,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涉嫌受贿、徇私舞弊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有关市县政府要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和整改时限,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建立风险防范应对处置预案,定期不定期进行现场督查,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工作情况。省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督导检查,督促市县和水电站业主落实整改措施,形成工作合力。水电站业主要履行整改主体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建立整改档案,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二)全面落实整改方案。
有关市县政府要结合实际,在对水电站评估的基础上细化工作方案,编制水电站关停退出风险评估方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按照水电站没有关停退出不放过、设施没有拆除清理不放过、现场没有治理恢复不放过、主管部门没有验收不放过、监管机制没有建立不放过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和督导巡查。对整改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形成强大震慑,倒逼责任落实。
(三)严格关停退出程序。
有关市县政府要委托具有相应资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协商达不成一致的水电站开发成本、电站收益、资产及相关负债进行评估,作为补偿费用确定的主要依据。要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对水电站基本情况、处置方式、停建或退出后相关事宜等进行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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