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此管理办法与电力项目核准等息息相关。详情如下: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粤发改规征〔2018〕22号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全省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省发展改革工作实际,我们起草了《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积极献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8月28日至2018年9月17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传真或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
信函请寄至: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投资与重点项目处),邮编510031。
传真请发至:(020)83138625。
电子邮件请发至:fgw_tzyzdxmc@gd.gov.cn
附件: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8年8月28日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
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省发展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
(一)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
(二)企业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三)企业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政府以资金、土地等形式进行投入且政府投入额低于法定资本金50%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
(管理职责) 全省发展改革部门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适应本办法。
第四条
(核准、备案范围和权限)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实行核准制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本省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另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实行核准制管理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项目备案按照属地原则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跨行政区域项目由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
第五条
(核准备案机关) 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核准或者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六条
(委托下放核准权限) 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省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将部分项目核准事项下放或委托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实施。
承接下放或委托事项的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再行下放或转委托实施。
第七条
(在线平台办理原则规定)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在线平台)办理。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信息公开)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公开与项目有关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公开项目核准、备案等事项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将核准、备案结果予以公开,不得违法违规公开重大工程的关键信息。
第二章项目统一代码制度
第九条
(项目代码制度) 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制度。项目代码是投资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一项一码。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各级有关部门必须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各地各部门在接收申报材料时,应当要求项目单位提供项目代码;对未申请项目代码的,应当引导项目单位登录在线平台获取代码并校核验证。各级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相关文件应当标注项目代码,项目相关审批、监管(处罚)、建设实施进展等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交换至在线平台,实现项目信息互联互通、共享互认。
第十条
(代码申请) 项目单位首次办理投资相关审批事项时,应当通过在线平台登记项目信息,获取项目代码。其中,属于中央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领码;属于广东省内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统一通过省在线平台申请领码。
第十一条
(项目赋码) 省发展改革部门依托省在线平台,牵头负责全省投资项目赋码工作,为项目单位提供申请领码有关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引导项目单位合理申报,并组织做好项目代码管理、监测和检查工作。
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项目,由备案机关办理项目赋码服务工作。项目单位在线申请项目代码时一并申请办理项目备案的,备案机关应当一并办理,提高效率。
设立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实体专窗或提供“即来即办”服务的地市,可探索建立“代办人”制度,为项目单位提供领码引导、赋码(由省在线平台开放操作权限)、核验及咨询等服务。
第十二条
(规范项目代码运用) 投资项目批准文件变更、延期,项目代码保持不变。投资项目需要重新审批、核准、备案的,应当重新赋码。
第三章项目核准
第十三条
(核准申请)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法律法规规定的核准前置手续证明文件,并提供项目代码以供核验。项目申报资料过大或网上察看困难的,项目单位在网上提交材料的同时,可以邮寄纸质材料到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并达到国家制定的通用文本或行业示范文本的要求。项目申请报告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项目核准应当提交以下前置手续证明文件:
(一)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报告以及依法应当提交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责任编辑:售电小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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