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关于开展火电、水泥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保事中事后监管专项检查的通知

2018-04-02 15:36:21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各市环境保护局:为贯彻《建设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

各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建设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效能,我厅决定在2018年上半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火电、水泥、钢铁等环境监管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保事中事后监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落实《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要求,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掌握建设单位自行开展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情况,检查地方环保部门履行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情况,建立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掌握项目社会及环境风险情况,完善企业环境监管的诚信体制。

二、检查内容

各市级环保部门辖区内已经完成环评批复全部建设项目的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和对建设项目的查处情况,重点对火电、水泥、钢铁、石化化工、冶金、风电、交通、造纸、矿山开采和油气管道等环境影响较重、群众投诉较多、环境风险较高的行业。重点行业还包括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08号)《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通知》(辽环发〔2017〕47号),地方环保部门对进行备案的违规建设项目及明确下放到地方环保部门开展环保“三同时”管理和验收项目。

(一)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二)建设单位自行开展项目环保验收存在的问题。

(三)违规建设项目现状评估备案后环境管理情况。

(四)建设项目后评价开展情况。

(五)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与排污许可实施的衔接情况。

(六)企业是否存在环境信访事件及处理情况。

(七)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情况。

(八)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的做法经验、存在问题及建议,制定关于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的文件。

三、组织形式

专项检查由省环保厅统筹指导,市级环保部门组织实施。

(一)市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专项检查工作,制定专项专项检查方案,对本级进行自查的同时,指导督促县(区)级环保部门开展专项检查,调度进展情况,抽查县(区),对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向省厅报送专项检查报告。

(二)县(区)级环保部门按照市级环保部门的统一安排,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方案,全面细致对开展检查工作,针对发现问题,制定整改方案。

(三)省厅根据各市环保部门报送的专项检查报告,组织进行抽查。

四、时间安排

(一)2018年3月10日至5月10日,市级环保部门自查和市内检查,5月20日前正式报送专项检查报告。

(二)2018年5月25日,省厅将对全省进行抽查,赴现场检查。

(三)2018年6月30日,通报各市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责任意识。此次专项检查是落实新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重要工作内容,各级环保部门应充分认识当前在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加强服务方面的重要举措,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管属地化后,切实接得住,管得好,强化环境保护工作由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意识的转变。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级环保部门要求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及任务分工,确保达到专项检查的预期效果和目的,县(区)级在市级领导下,积极做好专项检查工作。

(三)充分利用成果。各市在专项检查中,要注重相关数据等信息的收集和存贮,通过检查,充分掌握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为建设项目事后监管做好信息积累工作。

联系人: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环评协调服务处刘世民刘航

电话:024—62788556

传真:024—62788560

邮箱:hpxtfwc@163.com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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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仁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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