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优先保障清洁能源项目发电上网 鼓励热电联产
推进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扩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服务范围,建立区域医疗废物协同与应急处置机制,因地制宜推进农村、乡镇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实施医疗废物焚烧设施提标改造工程。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严厉打击医疗废物非法买卖等行为,建立医疗废物特许经营退出机制,严格落实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政策。(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参与)
第四节 夯实化学品风险防控基础
评估现有化学品环境和健康风险。开展一批现有化学品危害初步筛查和风险评估,评估化学品在环境中的积累和风险情况。2017年底前,公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严格限制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口,并逐步淘汰替代。加强有毒有害化学品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能力建设。(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安监局参与)
削减淘汰公约管制化学品。到2020年,基本淘汰林丹、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硫丹等一批《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管制的化学品。强化对拟限制或禁止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替代品、最佳可行技术以及相关监测检测设备的研发。(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参与)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行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水利厅、省农委参与)
第五节 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管理
“十三五”期间,要强化核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建设,加快推进核安全法治进程,落实核安全规划,依法从严监管,严防发生放射性污染环境的核事故。
提高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水平。实施加强放射源安全行动计划。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设。强化全省核事故应急物资储备和能力建设,完善全省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加强省、地级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加快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进一步提升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能力,落实废物最小化政策。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推进铀矿冶设施退役治理和环境恢复。(省环保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
第五章 加大保护力度,强化生态修复
贯彻“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推进重点区域和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全面提升各类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第一节 维护生态安全
系统维护生态安全。识别事关全省生态安全的重要区域,以生态安全屏障以及重要水系为骨架,以重点生态功能区为支撑,以禁止开发区域为节点,以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为脉络,优先加强生态保护,维护全省生态安全。(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参与)
建设生态安全屏障。建设辽西北防沙带生态安全屏障,重点加强防护林建设、草原保护和防风固沙,对暂不具备治理条件的沙化土地实行封禁保护,保障地区生态安全。(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委参与)
第二节 管护重点生态区域
深化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和管理。制定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定区域限制和禁止发展的产业目录。优化转移支付政策,强化对区域生态功能稳定性和提供生态产品能力的评价和考核。加快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与建设项目实施,加强对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监管,保护区域内重点野生动植物资源,明显提升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参与)
优先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优化自然保护区布局,将重要河湖、海洋、草原生态系统及水生生物、自然遗迹、极小种群野生植物和极度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空缺作为新建自然保护区重点,建设自然保护区群和保护小区,全面提高自然保护区管理系统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建立自然保护区“天地一体化”动态监测体系,利用遥感等手段开展监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每年监测两次,省级自然保护区每年监测一次。定期组织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活动,加强问责监督。加强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基础调查和管理评估。积极推进全省自然保护区范围界限核准和勘界立标工作,开展自然保护区土地确权和用途管制,有步骤地对居住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居民实施生态移民。到2020年,全省陆域自然保护区占陆域面积达8.0%,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类和典型生态系统类型得到保护的占95%。(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海洋渔业厅参与)
整合设立一批国家公园。开展国家公园试点建设,合理界定国家公园范围,整合完善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更好地保护自然生态和自然文化遗产原真性、完整性。加强风景名胜区、自然文化遗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地质公园等各类保护地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统筹协调,提高保护管理效能。(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旅游发展委、省气象局、省文化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政府法制办参与)
第三节 保护重要生态系统
保护森林生态系统。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强化天然林保护和抚育,健全和落实天然林管护体系,加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实现管护区域全覆盖,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继续实施森林管护和培育、公益林建设补助政策。严格保护林地资源,分级分类进行林地用途管制。到2020年,林地保有量达到716.73万公顷。(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参与)
推进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质量优先,坚持封山育林、人工造林并举,宜封则封、宜造则造,宜林则林、宜灌则灌、宜草则草,强化森林经营,大力培育混交林,推进退化林修复,优化森林组成、结构和功能。到2020年,单位面积森林蓄积量达到68立方米/公顷,森林植被碳储量达到2.5亿吨。(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参与)
保护草原生态系统。稳定和完善草原确权、承包经营制度,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落实草畜平衡、禁牧休牧和划区轮牧等制度。严格草原用途管制,加强草原管护员队伍建设,严厉打击非法征占用草原、开垦草原、乱采滥挖草原野生植物等破坏草原的违法犯罪行为。开展草原资源调查和统计,建立草原生产、生态监测预警系统。加强“三化”草原治理,防治鼠虫草害。(省农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参与)
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在国际和国家重要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实施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扩大湿地面积。提升湿地保护与管理能力。(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海洋渔业厅参与)
第四节 提升生态系统功能
大规模绿化国土。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加强农田林网建设,建设配置合理、结构稳定、功能完善的城乡绿地,形成沿海、沿江、沿线、沿边、沿湖(库)、沿岛的国土绿化网格,促进山脉、平原、河湖、城市、乡村绿化协同。(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参与)
继续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和退牧还草。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范围和规模,在具备条件的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和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不得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和坡改梯耕地纳入退耕范围。实施国家退牧还草工程建设规划,争取国家退牧还草工程项目,转变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建设草原保护基础设施,保护和改善天然草原生态。(省林业厅、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参与)
建设防护林体系。加强辽西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实施乔灌草相结合,突出重点、规模治理、整体推进。沿海地区推进海岸基干林带和纵深防护林建设,修复退化林,完善沿海防护林体系和防灾减灾体系。在粮食主产区营造农田林网,加强村镇绿化,提高平原农区防护林体系综合功能。(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农委参与)
建设储备林。在全省符合国家储备林建设条件地区,采取集约人工栽培、现有林改培、中幼林抚育等措施,营造和发展短周期原料林、大径级用材林和珍贵树种用材林,形成树种搭配基本合理、结构相对优化的后备资源体系。到2020年,建设储备林11.65万公顷,每年平均蓄积量净增158万立方米。(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培育国土绿化新机制。继续坚持全省动员、全民动手、全社会搞绿化的指导方针,鼓励家庭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开展专业化规模化造林绿化。发挥国有林场在绿化国土中的带动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场外合作造林和森林保育经营,鼓励国有林场担负区域国土绿化和生态修复主体任务。创新产权模式,鼓励地方探索在重要生态区域通过赎买、置换等方式调整商品林为公益林的政策。(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第五节 修复生态退化地区
综合治理水土流失。加强黑土区域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推进黑土区侵蚀沟治理,积极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林业厅参与)
责任编辑:售电小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