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优先保障清洁能源项目发电上网 鼓励热电联产
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推动低碳循环、治污减排、监测监控等核心环保技术工艺、成套产品、装备设备、材料药剂研发与产业化,尽快形成一批具有竞争力的主导技术和产品。鼓励发展节能环保技术咨询、系统设计、设备制造、工程施工、运营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大力发展环境服务业,推进形成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第三方监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及环境保护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服务市场,开展小城镇、园区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规范环境绩效合同管理,逐步建立环境服务绩效评价考核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环保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与环保品牌。鼓励生态环保领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充分发挥环保行业组织、科技社团在环保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的作用。完善行业监管制度,开展环保产业常规调查统计工作,建立环境服务企业诚信档案,发布环境服务业发展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保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参与)
第三节 强化绿色科技创新引领
推进绿色化与创新驱动深度融合。把绿色化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基点,推进绿色化与各领域新兴技术深度融合发展。发展智能绿色制造技术,推动制造业向价值链高端攀升。发展生态绿色、高效安全的现代农业技术,深入开展节水农业、循环农业、有机农业、现代林业和生物肥料等技术研发,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和可持续发展。发展安全、清洁、高效的现代能源技术,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发展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的关键技术,建立城镇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技术体系。重点针对大气、水、土壤等问题,形成源头预防、末端治理和生态环境修复的成套技术。(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环保厅、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林业厅参与)
加强生态环保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瞄准世界生态环境科技发展前沿,立足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的战略要求,突出自主创新、综合集成创新,加快构建层次清晰、分工明确、运行高效、支撑有力的生态环保科技创新体系。重点建立以科学研究为先导的生态环保科技创新理论体系,以应用示范为支撑的生态环保技术研发体系,以人体健康为目标的环境基准和环境标准体系,以提升竞争力为核心的环保产业培育体系,以服务保障为基础的环保科技管理体系。实施环境科研领军人才工程,加强环保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培养,重点建设一批创新人才培养基地,打造一批高水平创新团队。支持相关院校开展环保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研究。建立健全环保职业荣誉制度。(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牵头,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林业厅参与)
建设生态环保科技创新平台。统筹科技资源,深化生态环保科技体制改革。加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科学观测研究站、环保智库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强技术研发推广,提高管理科学化水平。积极引导企业与科研机构加强合作,强化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推动环保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依托有条件的科技产业园区,集中打造环保科技创新试验区、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区、环保综合治理技术服务区、国际环保技术合作区、环保高水平人才培养教育区,建立一批国家级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牵头,省海洋渔业厅参与)
实施重点生态环保科技专项。继续实施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典型脆弱生态修复与保护研究、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新型节能技术研发、农业面源和重金属污染农田综合防治与修复技术研发、海洋环境安全保障等重点研发计划专项。在全省开展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技术应用试点示范,提出生态环境治理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支持生态、土壤、大气、温室气体等环境监测预警网络系统及关键技术装备研发,支持生态环境突发事故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技术、遥感监测技术、数据分析与服务产品、高端环境监测仪器等研发。开展重点行业危险废物污染特性与环境效应、危险废物溯源及快速识别、全过程风险防控、信息化管理技术等领域研究,加快建立危险废物技术规范体系。建立化学品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方法、程序和技术规范体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决策支撑科学研究,开展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生态环境系统模拟、污染源解析、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网格化管理、绿色国内生产总值核算等技术方法研究应用。(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监局参与)
完善环境标准和技术政策体系。研究制定环境基准,修订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体系,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完善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健全钢铁、水泥、化工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无害化管理标准和技术体系。(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科技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海洋渔业厅、辽宁海事局参与)
第四节 推动区域绿色协调发展
促进区域绿色协调发展。加强辽东山区森林生态系统保护和辽西北防沙带建设,强化辽河平原湿地和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推动老工业基地振兴。(省林业厅、省农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参与)
推进“一带一路”绿色化建设。开展环保产业技术合作园区及示范基地建设,推动环保产业走出去,重点参与服务“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生态环保建设。推进全省产业结构升级与创新升级,推动绿色产业链延伸;开展重点战略和关键项目环境评估,提高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与应对能力。编制实施省内“一带一路”沿线区域生态环保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外办、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质监局、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参与)
第二章 深化质量管理,打响三大污染防治攻坚战
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推进联防联控和流域共治,打响大气、水、土三大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区域、流域和类型差异分区施策,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提高治理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行环境质量底线管理,努力实现分阶段达到环境质量标准、治理责任清单式落地,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
第一节 分区施策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实施大气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和限期达标规划。全省要对照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开展形势分析,定期考核并公布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强化目标和任务的过程管理,深入推进钢铁、水泥等重污染行业过剩产能退出,大力推进清洁能源使用,加强油品等能源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城市扬尘和小微企业分散源、生活源污染整治力度。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大幅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排放量,全面启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开展大气氨排放控制试点,实现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浓度全部达标,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明显下降,二氧化氮浓度继续下降,臭氧浓度保持稳定、力争改善。实施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已经达标的城市,应当加强保护并持续改善;未达标的城市,应确定达标期限,向社会公布,并制定实施限期达标规划,明确达标时间表、路线图和重点任务。(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参与)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强化各级空气质量预报中心运行管理,提高预报准确性,及时发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实现预报信息全国共享、联网发布。完善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的区域联合预警机制,加强东北区域大气环境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评估技术规程,加强对预案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及时修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开展重污染天气成因分析和污染物来源解析,科学制定针对性减排措施。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措施,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的有效性。强化监管和督察,对应对不及时、措施不力的地方政府,视情况予以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省环保厅、省气象局牵头)
深化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对重点行业、领域制定实施统一的环保标准、排污收费政策、能源消费政策。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强移动源污染治理,通过市场化方式促进老旧车辆、船舶加速淘汰以及防污设施设备改造,强化在用车、新生产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监管。开展清洁柴油机行动,加强高排放工程机械、重型柴油车、农业机械等管理,重点区域开展柴油车注册登记环保查验,对货运车、客运车、公交车等开展入户环保检查。提高公共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具备条件的城市在2017年底前基本实现公交新能源化。落实环渤海(辽宁海域)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政策,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建设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遥感监测和油品质量监测网点,开展船舶排放控制区内船舶排放监测和联合监管,构建机动车船和油品环保达标监管体系。强化城市道路、施工等扬尘监管和城市管理。(省环保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辽宁海事局参与)
第二节 精准发力提升水环境质量
实施以控制单元为基础的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和行政区划,划定陆域控制单元,建立流域、水生态控制区、水环境控制单元三级分区体系。实施以控制单元为空间基础、以断面水质为管理目标、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流域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优化控制单元水质断面监测网络,建立控制单元产排污与断面水质响应反馈机制,明确划分控制单元水环境质量责任,从严控制污染物排放量。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严格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控制单元治污责任,完成目标任务。固定污染源排放为主的控制单元,要确定区域、流域重点水污染物和主要超标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实施基于改善水质要求的排污许可,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控制单元内的各排污单位(含污水处理厂、设有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单位)。面源(分散源)污染为主或严重缺水的控制单元,要采用政策激励、加强监管以及确保生态基流等措施改善水生态环境。(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参与)
实施流域污染综合治理。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辽河流域大幅降低石化、造纸、化工、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持续改善大凌河、浑河、太子河、辽河等水质,显著恢复水生态系统,全面恢复湿地生态系统。(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参与)
优先保护良好水体。实施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持续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地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月、县级人民政府按季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2018年底前完成地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勘界、立标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勘界、立标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乡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到2020年,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高于96%。对江河源头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辽河流域制定实施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采纳水源处意见)(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参与)
推进地下水污染综合防治。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加强重点工业行业地下水环境监管,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有效降低地下水污染风险。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加油站地下油罐为双层罐或设置防渗池。公布地下水污染地块清单,管控风险,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到2020年,全省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质量极差的地下水比例控制在30.8%左右。(采纳辽河办意见)(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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