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优先保障清洁能源项目发电上网 鼓励热电联产
增加清洁能源供给和使用。优先保障水电和国家“十三五”能源发展相关规划内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项目发电上网,落实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装机比重达到34%。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降至58.6%以下。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提高城市燃气化率,地级及以上城市供热供气管网覆盖的地区禁止使用散煤,重点城市实施“煤改气”工程,推进农村散煤替代。加快城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政府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带头配套建设,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
日前,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发布了关于再次征求《辽宁省实施“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工作方案》及部门任务分工意见的函,文件指出要
大力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限制开发和销售高硫、高灰等煤炭资源,发展煤炭洗选加工,到2020年,煤炭入洗率提高到80%以上。大力推进以电代煤和以其他清洁能源代煤,对暂不具备煤炭改清洁燃料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洁净煤替代。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建立以县(区)为单位的全密闭配煤中心以及覆盖所有乡镇、村的洁净煤供应网络。加快纯凝(只发电不供热)发电机组供热改造,鼓励热电联产机组替代燃煤小锅炉,推进城市集中供热。到2017年,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具体内容如下:
各有关单位: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已由国务院以国发〔2016〕65号文件印发。按照原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环规财〔2017〕164号)要求,我厅组织起草了《辽宁省实施“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并进行了任务分解。4月下旬至5月,书面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根据各部门的反馈意见,我厅组织对规划实施方案进行了修改。同时,鉴于我省将对应党中央、国务院机构改革的相关要求,部分省(中)直单位的职能分工还将有较大的调整,因此,《辽宁省实施“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工作方案》中不再附细化的分工表;本方案实施后,部门职能调整后,相应工作任务由职能调入部门继续组织实施。
现再次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请于8月25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我厅;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意见。修改意见请同时发送电子版。
附件:1.辽宁省实施“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工作方案(再次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辽宁省实施“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工作方案
(再次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完成国务院《“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及重点任务,加快推进全省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步伐,为全省人民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本工作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绿色发展、标本兼治,坚持质量核心、系统施治,坚持空间管控、分类防治,坚持改革创新、强化法治,坚持履职尽责、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坚持部门联动,扎实打好大气、水、土壤三大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严密防控生态环境风险,加快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管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
第一章 强化源头防控,夯实绿色发展基础
绿色发展是从源头破解资源环境约束瓶颈、提高发展质量的关键。要创新调控方式,强化源头管理,以生态空间管控引导构建绿色发展格局,以生态环境保护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绿色科技创新引领生态环境治理,促进重点区域绿色、协调发展,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布局、产业结构和生产生活方式,从源头保护生态环境。
第一节 强化生态空间管控
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强化主体功能区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中的基础作用,推动形成主体功能区布局。依据不同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制定差异化的生态环境目标、治理保护措施和考核评价要求。禁止开发区域实施强制性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自然文化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引导人口逐步有序转移。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强度得到有效控制,形成环境友好型的产业结构,保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增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着力保护耕地土壤环境,确保农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重点开发区域加强环境管理与治理,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减少工业化、城镇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改善人居环境,努力提高环境质量。优化开发区域引导城市集约紧凑、绿色低碳发展,扩大绿色生态空间,优化生态系统格局。(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文化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参与)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底前,全省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20年底前,落实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措施,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定期发布生态保护红线保护状况信息。建立监控体系与评价考核制度,对全省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进行评价考核。全面保障全省生态安全,保护和提升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湿地、海洋等生态系统功能,提高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参与)
推动“多规合一”。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规范完善生态环境空间管控、生态环境承载力调控、环境质量底线控制、战略环评与规划环评刚性约束等环境引导和管控要求,制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技术规范,强化“多规合一”的生态环境支持。以市县级行政区为单元,建立由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差异化绩效考核等构成的空间治理体系。积极推动建立全省空间规划体系,统筹各类空间规划,推进“多规合一”。研究制定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多规合一”的指导意见。自2018年起,启动全省、各市、城市群生态环境保护空间规划研究。(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海洋渔业厅参与)
第二节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强化环境硬约束推动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建立重污染产能淘汰机制,对长期超标排放的企业、无治理能力且无治理意愿的企业、达标无望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淘汰。修订完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推动淘汰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工艺、设备与产品。鼓励各地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依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确定造纸、制革、印染、焦化、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行业规模限值。实行新(改、扩)建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煤炭、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严格环保能耗要求促进企业加快升级改造。实施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全面推进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严格新建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加强工业节能监察,强化全过程节能监管。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轻工、纺织等传统制造业全面实施电机、变压器等能效提升、清洁生产、节水治污、循环利用等专项技术改造,实施系统能效提升、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绿色照明、余热暖民等节能重点工程。支持企业增强绿色精益制造能力,推动工业园区和企业应用分布式能源。(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参与)
促进绿色制造和绿色产品生产供给。从设计、原料、生产、采购、物流、回收等全流程强化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支持企业推行绿色设计,开发绿色产品,完善绿色包装标准体系,推动包装减量化、无害化和材料回收利用。建设绿色工厂,发展绿色工业园区,打造绿色供应链,开展绿色评价和绿色制造工艺推广行动,全面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增强绿色供给能力,依据国家整合的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产品认证,适时推出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加快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和产业发展,增加有机产品供给。(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推动循环发展。实施循环发展引领计划,推进城市低值废弃物集中处置,开展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基地和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积极推动循环经济领域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和循环经济示范市县。实施高端再制造、智能再制造和在役再制造示范工程。深化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试点,建设产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资源再生利用示范工程。依托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培育一批回收和综合利用骨干企业、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基地和园区。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规范完善废钢铁、废旧轮胎、废旧纺织品与服装、废塑料、废旧动力电池等综合利用行业管理。尝试建立逆向回收渠道,推广“互联网+回收”、智能回收等新型回收方式,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到2020年,全省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60%。实现化肥农药零增长,实施循环农业示范工程,推进秸秆高值化和产业化利用。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和粮食主产县基本实现农业资源循环利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水利厅、省农委参与)
责任编辑:售电小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