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2018-2019年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督查方案
(十一)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期间,是否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启动应急预案;各城市是否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各企业(单位)是否按照预案要求落实减排措施。
(十二)群众投诉的突出环境问题办理情况
生态环境部适时将“12369”电话、微信举报、来信来访投诉等案件,作为督办问题交相关地方政府办理,并对办理结果进行核查,督促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
(十三)其他督查事项
根据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要求,将视情况调整督查内容,并督促落实相关任务措施。
三、督查范围
(一)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含辛集)、唐山、保定(含定州)、廊坊、沧州、衡水、邯郸、邢台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聊城、德州、滨州、济宁、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含巩义)、新乡(含长垣)、鹤壁、安阳(含滑县)、焦作(含济源)、濮阳、开封市(含兰考)(以下简称“2+26”城市)。
(二)汾渭平原11城市包括山西省吕梁、晋中、临汾、运城市,河南省洛阳、三门峡市,陕西省西安、咸阳、宝鸡、铜川、渭南市以及杨凌示范区。
(三)长三角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
四、督查时间
第一阶段(2018年6月11日至2018年8月5日),共4个轮次。对“2+26”城市“散乱污”企业整治、燃煤锅炉淘汰、部督办问题整改以及《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规定的其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梳理热点网格、群众投诉举报,重点发现新的涉气问题。
第二阶段(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11月11日),共6个轮次。对“2+26”城市、汾渭平原11城市开展全面督查,排查工业炉窑、矿山治理、小火电淘汰、“公转铁”落实、扬尘治理及秸杆焚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问题为导向督促各项任务及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阶段(2018年11月12日至2019年4月28日),共11个轮次。重点督促“2+26”城市、汾渭平原11城市、长三角地区落实秋冬季减排措施,排查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各项应对措施落实情况。
每个督查组现场督查2周,共安排21轮次督查。
五、督查工作方式
(一)统一调度指挥
生态环境部专项督查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统一负责指挥、调度、协调强化督查工作。专项办建立组长工作微信群及地方联络群,通过微信群实时调度有关工作。每月根据阶段性工作重点明确、细化督查内容,按照“条块结合”原则制定督查任务计划表,实现任务精准安排,确保督查取得实效。
(二)开展精细排查
督查组根据任务计划表、各类清单台账、热点网格信息及工商、电力数据等,对企业(单位)涉气环境问题整治情况进行精细化排查,并将每日检查情况通过环境执法平台督查APP(以下简称督查APP)报送专项办。对督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及时针对具体任务固定证据,保存相关资料,必要时可现场制作询问及勘验笔录,形成完整证据链。
(三)及时交办问题
专项办每日对报送的检查情况进行复审,第一时间通过督办问题清单(电子版)交办地方政府。每轮次督查结束后,汇总印发正式督办函,送各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抄送各相关省份人民政府办公厅及环保厅(局),要求限期整改。相关城市人民政府需对交办问题建立台账,跟进整改落实情况。
(四)核查整改情况
每两轮督查结束后,安排一周时间,由督查组对之前交办问题进行核查,确保按期整改到位。
(五)实施公开约谈
根据督查情况,对工业企业环境违法问题集中、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整体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且大气污染问题十分突出的城市,进行挂牌督办或公开约谈。
(六)严肃量化问责
针对大气污染严重、重污染天气频发、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时序进度甚至恶化的城市,适时开展中央环保专项督察。第二阶段起,生态环境部将就污染防治攻坚战各专项行动,统筹制定量化问责办法,并完善细则,严格实施。
六、建档立卡完善台账
各地应按照督查内容及蓝天保卫战的工作要求,对“散乱污”企业、燃煤锅炉、工业炉窑、小火电、散煤替代等重点任务实行清单化、台账式管理。尽快完成排查、制定任务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做到应查尽查,无死角、无遗漏。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要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完善,查漏补缺,汾渭平原地区要加快补充建立上述清单台账,做到底数清、任务清、责任清。
七、人员安排
(一)人员构成及分组
由生态环境部统一组织部署,从有关省(区、市)环保厅(局)推荐的人员中抽调(暂不从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西藏、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抽调人员),与生态环境部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业务骨干组成督查组。每个督查组由3人组成,从地方环保系统抽调2或3人,并视情况加入1名部派出机构或直属单位人员。同一省份或城市派出的督查人员,尽量安排在一个被督查城市、同一个督查组。同时,在每个城市设置一个督查组作为中心组,除对分配的县(市、区)开展正常督查外,负责该市所辖县(市、区)各督查组的统筹、协调事项,协调涉及地市级人民政府有关督查事宜,各中心组增加1名处级及以上干部担任组长。
“2+26”城市总体安排200个左右的督查组,汾渭平原11个城市总体安排90个左右的督查组,长三角地区以安排特别行动组为主,开展不定期督查。
根据督查任务安排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将适时派出特别行动组,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时段开展专项督查,人员从近两年强化督查工作表现突出的督查组中选取。
(二)组长负责制
每个督查组设组长1名,由现场执法经验丰富、统筹协调能力强的地方抽调人员担任,负责本组督查组织、指挥、协调工作。组内其他人员应服从组长工作安排,共同做好督查工作。
(三)人员确定
各派员省份环境保护厅(局)应提前安排抽调人员,组织培训学习,指导抽调人员提前熟悉检查地区情况,做好检查行程安排。每月15日前,将下月抽调参加督查人员的相关信息报送专项办。
(四)轮换方式
督查组每两周轮换,前后轮次人员共同工作一天。以后一轮次第一个星期一作为工作交接日,后一轮次人员应在工作交接日前一天(即星期日)到达督查地点,前一轮次人员应在工作交接日后一天(即星期二)离开。前后轮次6名督查人员共同工作一天,其中4人共同开展日常督查,现场进行“传、帮、带”;另外2人在驻地负责督查材料和保障物资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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