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2018年关停92.5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
(四)加强工业源治理。
15.开展城市工业烟囱综合整治行动。
各地级以上市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用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高污染高排放行业和企业淘汰、“散乱污”企业整治、燃煤锅炉治理、VOCs排放企业综合整治等工作,集中开展锅炉、窑炉及其他排烟设施的烟囱清查整治行动。按照“关停拆除一批、整治改造一批、洁净美化一批”的原则,对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锅炉、窑炉,依法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限期取缔,对不符合规范烟囱进行升级改造,对影响城市景观的闲(废)置烟囱进行清拆,并加强对在产企业废气治理设施的监管。重点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以及高速公路、国道、铁路两侧可视范围开展“消灭黑烟囱”清查整治。组织开展高架源烟囱(烟囱高度45米以上)消除白烟治理行动。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质监局、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监管局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6.实施重点行业提标改造。
省环境保护厅要制订执行石化、钢铁、水泥行业和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并按程序分别于2018年6月底前、2018年年底前报省政府。
实施钢铁烧结机(球团)工序脱硝,珠海、韶关、湛江、阳江、揭阳等市要组织钢铁企业制定烧结机(球团)工序脱硝改造计划,并督促钢铁企业于2018年年底前启动实质性改造。各地级以上市要在2018年5月底前制定日用玻璃熔炉脱硝改造、改用电熔炉或者纯氧燃烧计划,2018年年底前完成改造任务。2018年重点行业提标改造计划见附件4。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7.深化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全面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工信部联节〔2016〕217号),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生产工艺和设备水性化改造,加大水性涂料、粉末涂料等绿色、低挥发性涂料产品使用,加快涂料水性化进程,从生产源头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各地级以上市要将VOCs重点行业企业纳入2018年全省万企清洁生产审核行动工作重点。
省环境保护厅于2018年5月底前出台《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各地级以上市按照省固定污染源VOCs监管系统要求全面开展排放调查,建立工业企业VOCs排放登记制度,建立并完善市级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启动重点监管企业VOCs在线监控系统安装工作;完成重点行业VOCs综合排放标准编制工作,开展火焰离子化监测(FID)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前期研究。完成典型行业VOCs最佳可行技术案例筛选,设立治理示范项目,推广最佳可行控制技术。实施VOCs总量控制,推动实施原辅材料替代工程,全面完成省级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策”综合整治并开展抽查评估;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专项检查,加强对重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管。重点行业VOCs治理计划见附件5。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科技厅、质监局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8.深化电厂污染减排。
珠三角地区禁止新、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和企业自备电站。2020年年底前全省公用煤电机组(含循环流化床和W型火焰锅炉发电机组)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合理安排电厂年度生产和检修计划,最大限度减少秋冬季电力行业污染物排放。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在保电网安全、保电力供应的前提下,安排污染区域内燃煤机组按照最小运行方式运行、错峰生产,优先安排区域外电厂顶峰生产。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牵头,南方电网公司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9.深化工业锅炉治理。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18年起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城市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全省禁止新建10蒸吨及以下燃煤等高污染燃料锅炉。推进珠三角10—35蒸吨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2018年6月底前,广州、佛山、东莞、中山市制定实施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退出计划。2018年9月底完成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发布工作,逐步推进3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含企业自备电站)超低排放改造,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3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含企业自备电站)超低排放改造。3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整治计划见附件6。
2018年开展生物质锅炉专项整治行动,淘汰注销不符合特种设备管理要求的生物质锅炉,保留的生物质锅炉必须配备高效除尘设施和视频监控,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或优于现行天然气锅炉对应的排放标准,2018年年底前要完成50%的工作任务,2019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生物质锅炉整治计划见附件7。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质监局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0.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
2018年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要按照国家要求完成钢铁、石化、有色金属、陶瓷、砖瓦等5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并开展钢铁、水泥、石化、平板玻璃等15个行业执法检查,督促企业依法持证、按证排污,强化排污者责任。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控清单的排污单位,应在其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应急期间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商局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加强移动源治理。
21.开展柴油车污染治理。推动柴油车加装车载诊断系统(OBD)诊断仪,实时读取车辆排放数据,实现对柴油车尾气排放实时在线监控。提升运输行业车辆排放水平,2018年10月1日起,新增的重型柴油车(用于环卫、邮政、物流等用途)优先选用安装颗粒捕捉器(DPF)排气后处理装置的车型。各地级以上市要组织开展重型柴油车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加大对夜间进城时段、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车辆(集中)停放地等区域以及公交、环卫、客运、物流等“用车大户”重型柴油车的监管执法力度,并综合运用遥感监测、黑烟车抓拍等技术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加强对假国III、假国IV等套改车辆的打击,规范车用尿素加注。建立机动车排放违法联合处罚机制,有条件的市可探索制定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对机动车排放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排放仍无法达标的车辆必须依法进行强制报废。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2.开展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省、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督促新车生产和进口企业全面实现车辆环保信息公开及达标管理。各地级以上市要组织对生产、销售环节新车环保达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超标机动车的行为。2018年,广州、深圳市要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对生产、销售环节新车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污染控制装置是否符合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和是否达到排放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其他地级市要对销售环节的新车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工商局牵头,省公安厅、质监局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3.完善机动车排放检测制度。
建设省机动车遥感监测管理系统,推动各地级以上市采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要于2018年9月底前完成遥感监测系统建设并与省平台联网。2019年9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要根据本地机动车监管重点,布局遥感监测网络,重点加强重要物流运输通道的网络建设。
各地级以上市要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环保检验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加强对高排放车辆、高使用强度车辆的监管,依法查处超标车辆上路行驶行为。强化机动车报废企业监管,确保报废车辆彻底拆解。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质监局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4.力争提前实施机动车国VI排放标准。
2018年6月底前制定《广东省提前执行机动车国VI排放标准实施方案》并报省政府;加快推动车用成品油品质升级,推进国VI车用汽、柴油的提前供应工作,车用汽油蒸汽压全年不得超过60千帕。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工商局、质监局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5.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2018年9月底前,制定实施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政策文件。2018年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要划定低排放控制区(包括但不限于地级以上市城市建成区),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工商局、质监局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6.落实珠三角船舶排放控制区要求。
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市要于2018年5月底前发布排放控制区实施公告,明确港口实施进度和要求。2019年年底前,结合国家组织开展的船舶排放控制实施效果评估情况,进一步明确我省下一阶段控制方向。
加强排放控制区内船舶管理,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含硫量质量比≤0.5%(≤0.5%m/m)的燃油,内河及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含硫量≤10百万分比浓度(10ppm)的普通柴油,依法对违规船舶实施处罚。海事部门每年应保持排放控制区内的单船抽检率达到2%以上,并进一步加强对内河、江海直达船舶的监管,禁止使用船用残渣油。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广东海事局、省工商局牵头,省环境保护厅、质监局等配合,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7.强化车用、船用燃料质量监管。
加强车用成品油市场管理,开展打击成品油违法经营专项行动,确保成品油质量达标。组织开展加油站、储油库车用汽柴油抽查,2018年抽检覆盖率达到50%,2020年达到80%。做好符合标准的船用低硫燃油和普通柴油的保障供应工作,加强对水上加油站和船用燃油生产、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工、运输、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船用油品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质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海事局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8.加强靠港船舶使用岸电项目建设和应用。
落实全国《港口岸电布局方案》,大力推进港口岸电建设和使用。进一步加快全省内河港口岸电建设步伐,各市要确定年度建设目标,全面推行内河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到2020年全省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靠泊使用岸电,50%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广东海事局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加强面源治理。
29.加强工地扬尘污染控制。
各地级以上市要加强对《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工地严格落实车行道硬底化和连续喷水保湿、裸露土地全部铺盖防尘网、出口安装车辆自动冲洗装置(或按规定设置洗车槽,配备高压冲洗设施并安排专人对出入车辆冲洗)、安装连续密闭施工围档、采取喷雾喷淋或者洒水压尘等要求,城市建成区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保证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车辆车牌号码。渣土运输车作业时应当确保车辆封闭严密,不得超载、超宽、或者撒漏,且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要求,清运到制定场所处理。加强工地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建筑面积5万平米以上工地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联网。要加大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单位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广东)公示违法企业违法失信信息,并定期进行曝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指导督促各地级以上市建立施工扬尘项目清单,汇总形成全省清单,并定期组织进行现场抽查督导。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0.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控制。
实行环卫作业全覆盖、垃圾收运密闭化、深化环卫市场化运行机制。采取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强化市政道路机械化高压冲洗,推进环保高效道路抑尘剂的应用,加大道路冲洗、洒水、清扫频次,有效清除道路路面和立面泥沙、灰尘、车辆轮胎橡胶粉尘等污染物,降低和控制路面扬尘。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1.加强运输扬尘污染控制。
建筑垃圾和粉状物料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运输车辆”)要配备卫星定位装置并推行全封闭运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尽快研究制定车辆密闭技术规范。2018年年底前,深圳、珠海、佛山市要全面实现运输车辆全封闭运输,珠三角其他市30%以上运输车辆要实现全封闭运输;2020年年底前,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要全面实现运输车辆全密闭运输,粤东西北各地级以上市80%以上运输车辆要实现全封闭运输。未实现全密闭运输的车辆不再进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外省在粤运营的运输车辆,必须符合我省全密闭要求方可进入我省工地开展装卸工作。组织开展运输车辆专项整治行动,规范运输路线和时间,规范和优化车辆运输过程、装卸流程中的扬尘控制要求。各地级以上市要加大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运输单位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2.全面加强工业企业堆场及矿山扬尘污染控制。
大力推广使用粉尘抑制剂,加强对工业企业和矿山的监管,确保煤堆、渣堆、料堆、灰堆等的扬尘控制措施取得实效。易产生粉尘污染的物料应实施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分类存放,临时性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出厂,长期性废弃物堆场应当设置高于废弃物堆的围墙或防尘网。依法推进城市建成区外围5公里范围和规划区域内的露天开采矿山及碎石场(厂)关闭,并进行复耕复绿。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安全监管局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3.全面加强码头扬尘污染治理。
实施干散货码头粉尘专项治理,1000吨级以下(不含)码头采用干雾抑尘、喷淋除尘等技术降低粉尘飘散率,条件成熟的码头实施防风抑尘网建设和密闭运输系统改造,推进煤炭、矿石码头实现封闭存储和装卸、装运。建立港口管理和环境保护部门联合巡检、行政处罚和信息通报制度。2018年年底前完成对广州新沙港码头和东莞海昌码头的综合整治。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广东海事局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4.加强其他面源污染防治。
推进农业面源综合整治。积极推进秸秆、树枝(叶)等生物质综合利用,开展秸秆还田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和能源化利用,力争2018年秸秆综合利用率不低于85%。(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各地级以上市要将露天焚烧监管工作与消防安全等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市、县、镇三级政府以及村民自治组织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依法查处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农业厅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饮食油烟治理。各地级以上市要加强对饮食行业油烟治理的执法,督促餐饮企业严格落实治理要求,确保治理设施和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5.加强恶臭污染防治。
2018年6月底前,制定实施省恶臭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通过源头控制、清洁生产、加强监管等措施严格控制恶臭气体排放,减少恶臭污染影响。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责任编辑:售电小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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