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日前,山东省印发《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对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重新分类,二增加了全省大气污染物分区排放控制要求,三调整了标准的执行时段(关于标准执行时段的相关要求和执行时段调整方案),四调整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五提出了氨逃逸控制要求。具体执行要求如下:
2016年9月19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煤锅炉,2016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油、燃气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及其他燃料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不分控制区执行表1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2016年9月20日起至本标准实施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燃煤锅炉建设项目,2017年1月1日起至本标准实施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燃油、燃气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及其他燃料锅炉建设项目,以及新建火力发电锅炉或燃气轮机组项目,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所在控制区执行表2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2020年1月1日起,所有火力发电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按所在控制区执行表2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前言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7年,2013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此次修订主要内容:
——对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进行重新分类;
——增加了分区排放控制要求;
——调整了标准的执行时段;
——增加了氨逃逸厂界浓度的控制要求;
——加严了燃油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及其他燃料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3)及其修改单废止。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水煤浆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执行燃用天然气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上述现有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上述新建、改建、扩建火电厂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533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4环境空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43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917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汞的测定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DB37/T2704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吸收法
DB37/T2705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紫外吸收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火电厂thermalpowerplants
燃烧固体、液体、气体燃料的发电厂。
3.2现有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existingplant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3.3新建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newplant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3.4燃煤锅炉coalfiredplant
使用煤块、碎煤、煤粉、型煤、煤泥、水煤浆等为燃料的锅炉。
3.5燃油锅炉及燃气轮机组oilfiredplant
使用汽油、柴油、煤油、重油、渣油等为燃料的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3.6燃气锅炉及燃气轮机组gasfiredplant
使用天然气、煤制气、油制气、高炉煤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等气体物质为燃料的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3.7其他燃料锅炉otherfuelplant
除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外,使用煤矸石、油页岩、生物质等其他燃料的锅炉。
3.8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9氧含量oxygen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10W型火焰炉膛archfiredfurnace
燃烧器置于炉膛前后墙拱顶,燃料和空气向下喷射,燃烧产物转折180°后从前后拱中间向上排出而形成W型火焰的燃烧空间。
3.11核心控制区corecontrolregion
生态环境敏感度高的区域,包括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3.12重点控制区keycontrolregion
人口密度大、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敏感度较高的区域。
3.13一般控制区keycontrolregion
人口密度低、环境容量相对较大、生态环境敏感度相对较低的区域,即除核心控制区和重点控制区之外的其他区域。
3.14传输通道城市cityintransportchannel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为切实改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物治理力度,被纳入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的城市。国家和省对传输通道城市具体范围名单进行调整的,按照新调整后的范围执行。
3.15重点控制区城市cityinkeycontrolregion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依据地理特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大气污染程度、城市空间分布以及大气污染物在区域内的输送规律划定的,需实施更严格的环境准入条件、执行重点行业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采取更有力的污染治理措施的城市。国家和省对重点控制区城市具体范围名单进行调整的,按照新调整后的范围执行。
4技术内容
4.1排放控制区划分
依据生态环境敏感程度、人口密度、环境承载能力三个因素,将全省区域划分三类控制区,即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一般控制区,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定,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其中,在核心控制区内建设锅炉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等的要求。
4.2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2016年9月19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煤锅炉,2016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油、燃气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及其他燃料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不分控制区执行表1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4.2.22016年9月20日起至本标准实施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燃煤锅炉建设项目,2017年1月1日起至本标准实施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燃油、燃气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及其他燃料锅炉建设项目,以及新建火力发电锅炉或燃气轮机组项目,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所在控制区执行表2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4.2.32020年1月1日起,所有火力发电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按所在控制区执行表2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4.2.4传输通道城市和重点控制区城市内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除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外,还应执行国家及省发布的公告、方案及规划中关于特别排放限值等的相关要求。
4.2.5氨逃逸控制要求
采用氨法脱硫或使用尿素、液氨或氨水作为还原剂脱硝的企业,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3规定。
4.2.6两台及以上锅炉或燃气轮机组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浓度,按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中最严的排放浓度限值执行。
4.2.7在现有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运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及其投产后的运行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火电厂,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
4.2.8火电厂的煤场及渣土场,必须实施封闭管理。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2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展开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应符合HJ819的要求。
5.1.3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方面的要求,应按DB37/T2537、GB/T16157和HJ/T397的规定执行。
5.1.4新建和现有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需要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应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通过验收并正常运行的,应按HJ75和HJ76的规定,定期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监督考核。
5.1.5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应按HJ/T373的规定执行。
5.1.6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
5.2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火电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必须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锅炉或燃气轮机组的基准氧含量按表5的规定执行。
6实施与监督
6.1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将现场即时采样和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
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2本标准实施后,新制(修)订的国家或省排放标准、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中相应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按相应的排放标准限值或要求执行。
责任编辑:仁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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