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电和新能源如何实现实质性联营?

2023-05-05 10:06:05 电联新媒作者:张龙  点击量: 评论 (0)
在实际推进中,联营工作也面临着困难与挑战。一是因主业受限,清洁能源企业 难以在公司内部开展联营。二是联营电源配比及组建方式有 待研...

在实际推进中,联营工作也面临着困难与挑战。一是因主业受限,清洁能源企业 难以在公司内部开展联营。二是联营电源配比及组建方式有 待研究。三是联营电价的定价机制尚需进 一步明确。四是联营体运行调度模式及其关 键技术有待研究。

2022年5月,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鼓励煤电企业与新能源企业开展一体化、实质性联营。本文旨在解读联营模式的内涵意义、协同作用及实现路径,总结联营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联营政策的内涵和意义

煤电与新能源联营,旨在通过各方优势互补与相互带动,充分发挥煤电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的支撑调节作用,促进多元化产业有机融合,推动我国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基于煤电在我国电能系统中“压舱石”的支撑调节作用以及我国以煤为主的基本国情,煤电在较长时期内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为保障能源行业可持续发展、满足能源保供要求,煤电与新能源联营是能源转型最有效的治本策略之一。

煤电与新能源联营一方面将有效疏解多能源品类利用矛盾,另一方面将有效改善煤电企业经营亏损状况。

推动实质性联营是充分发挥联营政策效果的重要原则。一是要求整体策划,增量与存量并行发展。增量煤电与增量新能源联营要求制订整体联营实施方案,确保联营效果;存量项目鼓励企业创新探索以资产整合、兼并重组等方式推动多层次、多维度联营;二是要求联营工作原则上形成同一核算的独立法人或建立同一主体合并核算机制。联营体由同一主体统筹实施或建立同一企业内部合并核算机制,是联营政策实施的基本保障措施,也是实现实质性联营的重要标志;三是企业主责、政府推动,鼓励多元融合协调发展。企业是联营的责任主体,利用央企与国企实现带头联营,鼓励以混改模式实现联营,支持上市公司重组联营;国家与地方政府基于能源分布与流向,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机制,推动实现跨地区、跨企业联营。

联营模式下煤电与

新能源的互惠互利

巩固煤电对联营系统的保障调节作用。当前,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滞后于电源装机规模发展,一体化联营利用煤电建设技术成熟、燃料易得、发电受外部影响小等优势,在为联营系统提供多能互补支撑保障与系统调节的作用下,将系统维稳与调峰在同一个企业内解决,灵活提升系统内新能源消纳利用水平,有效缓解能源系统压力。

强化新能源对联营系统的利润支撑作用。当前,燃煤发电效益受到较大冲击。通过开展新能源与煤电联营,在联营企业内部建立煤电与新能源的利益共享机制,利用新能源发电的部分利润支撑联营系统中煤电的压舱石作用,更好推动煤电与新能源优化组合,共促我国能源转型。

实现新能源对联营系统碳排放的置换作用。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是我国“十四五”乃至“十五五”期间保障新能源装机持续高速增长的重要战略。利用大型新能源基地与煤电联营,将充分利用新能源的绿色低碳及环境友好性,置换“三地一区”长久以来以煤电为主体电源的碳排放,为当地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提供有力支撑。

煤电与新能源联营的

主要实现路径

煤电与新能源联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多主体间因利益不一致所产生的较高交易成本,使潜在的外部矛盾得到内部化解。在这一理念下,实质性联营的实现主要依赖于企业建立能同时有效控制煤电、新能源的治理结构,联营双方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命运共同体”。

目前,煤电与新能源联营尚在起步阶段。在广义联营的多种形式中,煤电与新能源联营可能会形成其中四种模式:一是合约联营模式,该模式下煤电与新能源企业通过长协的方式来保障煤电对新能源发电的支撑调节以及煤电企业的可持续经营,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形成共赢的利益共享机制,可作为逐步实现实质性联营的起点;二是一体化联营模式,该模式下煤电项目与新能源项目由同一法人主体进行开发运营,建立统一核算的经营主体,不但能够更紧密地将联营各方利益联系在一起,而且能够更有力地实现对不同电源的控制与协调;三是专业子公司联营模式,该模式下煤电企业或新能源发电企业通过设立相关专业化子公司,实现煤电项目与新能源项目由同一法人主体控股开发、同一企业内部合并核算;四是资产联营模式,该模式下煤电与新能源发电企业通过资本注入、股权置换等方式实现资产联营,联营双方可互相参与经营管理,同享企业经营效益。

当前面临的问题、

解决办法和建议

在实际推进中,联营工作也面临着困难与挑战。

一是因主业受限,清洁能源企业难以在公司内部开展联营。以新能源为主责主业的企业难以大范围布局煤电业务,对在企业内部实现多区域、多项目的煤电与新能源一体化开发、深度参与规模化联营形成政策制约。

二是联营电源配比及组建方式有待研究。联营电源配比对联营组建方式有着重要影响,在煤电项目与新能源项目由不同法人主体开发的模式下,为保障联营体各项目公司的合理收益、体现不同主体的功能价值,需要进一步研究具体电源配比、联营组建方式。

三是联营电价的定价机制尚需进一步明确。联营电价可以利用分类定价或一体化定价两种不同的结算方式参与电力交易。分类制定上网电价虽按不同电源类型以收益最大化的方式参与电力交易,但难以发挥联营的本质作用;一体化制定上网电价利用煤电与新能源在效益保障方面的相互调剂,将实现利益共赢,但仍须合理研究制定多电源品类的一体化联营定价机制。

四是联营体运行调度模式及其关键技术有待研究。联营体参与电力系统运行调度可分为统一调度与分散调度两种形式。相比分散调度,统一调度模式将最大程度发挥联营优势,实现系统最优调控,但仍须进一步研究解决联营体各电源品种合理运行调度的关键问题。

针对煤电与新能源联营面临的以上问题,未来还需从政策支持力度、电价形成机制、技术手段与调度机制等方面持续发力,从而更好发挥煤电支撑调节作用,加强新能源消纳能力,推动我国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一是倡导适度调整清洁能源企业主营业务范围,允许清洁能源企业适度投资开发建设同新能源配套建设的、主要用于系统支撑调节以及促进新能源更高水平消纳利用的煤电项目。

二是建议以保障能源稳定供应和提升新能源利用率为导向,综合考虑煤电机组调节能力、地区资源禀赋特征、新能源出力特性、企业合理投资收益等因素,科学制定联营系统下各类电源的最低配比标准;同时,建议根据具体配比要求,在新能源建设指标、煤电容量补偿机制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激励联营体建设发展。

三是建议进一步完善电价形成机制,综合考虑新能源与煤电投资运行成本,整体核算联营体的“上网电价”;同时,随着未来容量市场等辅助服务机制不断完善成熟,建议进一步明确联营体在电力市场中的参与形式与角色定位,推动联营模式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四是建议发挥联营系统一体化调度的独特优势,充分利用联营体各电源品类差异化特点,探索利用基于多能互补的技术手段与调度机制,实现联营体能源稳定供应以及可调节水平的实时测控,促使联营体制在电力保供、系统调节与绿电替代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本文系《中国电力企业管理》独家稿件,作者系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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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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