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自备电厂正当时—— 规范管理

2018-10-18 17:00:27 《南方能源观察》本刊记者 姜黎  点击量: 评论 (0)
正是在自备电厂大发展的时期,经国务院批准,2004年6月,国家发改委出台了相关价格、收费政策。9月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4]159号)。

 规范管理:理据和决心缺一不可

正是在自备电厂大发展的时期,经国务院批准,2004年6月,国家发改委出台了相关价格、收费政策。9月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4]159号)时明确:

向除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煤矸石发电等)、热电联产自备电厂之外的自备电厂征和收基金及附加。基金仅限于三峡基金、农网还贷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农网还贷基金征收标准统一为每千瓦时0.02元。与电网连接的所有自备电厂均应向接网的电网公司支付系统备用费。
 字里行间透露着理解。

200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07号),具体内容基本沿用了(2004)159号文的相关规定。
 与电厂规范监管的相关措施不同,对自备电厂的收费问题是随工业用户差别电价政策一起提出的。国家发改委在稍后举行的答记者问中解释:
 从电网购电的企业与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是不平等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没有承担政府性基金,是部分应当淘汰的企业没有及时淘汰的原因之一。另外,淘汰类、限制类高耗能企业从公用电网购电要执行差别电价,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则可以逃避差别电价的惩罚。
 不难看出,处理自备问题首先是站在用户角度考虑的直到一年后,国务院批转发改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 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12号),才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其小火电机组的“电厂身份”。比如首次提出“改进并加强对企业自备电厂的管理”,以及自发自用电量要开始分担可再生能源补贴任务。
 除了能源主管部门之外,财政部作为国家基金征收管理的责任部委,2007年、2009年也分别发布财综[2010]97号文、财综〔2011]115号文进一步强调,所有企业燃煤自备电厂都必须征收基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范围的销售电量包括自发自用电量。
 梳理近十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印发的文件不难发现,规定看上去越发严格,也一直在强调该收的费用必须收,却缺乏新意和细节。

曾有业内人士在《财政监督》杂志上撰文指出,企业自备电厂的收费项目可以概括为两个,一是系统备用费,二是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从执行情况看,对前者基本达成共识,但对自发自用电量缴纳基金及附加始终存在些不同意见。后来,政策性交叉补贴也是关注重点。
 高耗能工业集中地区对向自备电厂收费一事始终“态度暧昧”,甚至将有自备电厂作为工业园区招商的重要砝码。“纳税大户”和低廉的电力成本,为短期的经济发展作出明显贡献,要扭转现状等于要先“自损”。
 反对“一刀切”征收自备电厂相关费用的业内人士认为“附加费”有其历史渊源,是计划经济时代将电力作为“第二税收”来调节经济的手段,但它始终是“非税收入”,进入市场经济时代后,税外加费的做法是否合适需要重新考量。
 一位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的官员曾向eo记者坦言,具体执行中不能忽视个体差异,一些自备电厂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甚至承担了周边居民的供电,哪些附加补贴该交,该交多少都需要从长计议.

当然也有官员认为,看似低廉的能源价格将加剧工业结构的扭曲程度,长远来看会给当地经济转型带来更多困难。
 相持不下的收费问题充分暴露了尚未理顺的电价结构。而2017年到2018年间电力行业的数个重磅政策给打破“死循环”提供了历年来最有利的环境。
 2017年,财政部连续发文,先是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基金,后又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2018年,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再统一降低25%。
 eo记者曾了解,随着清理非税收入电价附加不断深入,最终可能只会保留可再生能源附加,以此作为还原电力商品属性的重要举措之此外,为达到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目标,国家发改委还相继出台了多项降价措施。
 在降成本的总目标下,拥有自备电厂和没有自备的用户电价差距缩小是趋势,前者的成本优势会越来越小。
 另一方面,燃煤自备电厂可谓旧恨未了又添新仇除了以往与燃煤公用电厂的矛盾之外,政府对日益扩大的可再生能源补蛄缺口感到头疼,部分新能源企业对补贴拖欠叫苦不迭,越来越无法忽视燃煤自备对新能源的“挤压”。
 无论是降电价,还是清洁能源发展的压力,对地方政府来说都已“迫在眉睫”,自备电厂再难独善其身。一是要公平负担相关费用,为多年承受较高交叉补贴的一般工商业电价下降腾出空间,二是要减少发电,为消纳清洁能源让路。

这样的政策环境是规范管理自备电厂的好时机。但这次如果仍然停留在“要交”“不得免征”等命令层面,收效恐怕依然难达预期。
 既然再次提及自备电厂,各地应当对其要承担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可再生能源附加等费用制定细则标准,并公开相关测算依据;同时明确日常监管涉及的合理收益和运行标准,比如环保电价、供电质量、调峰义务与补偿机制等,真正将其纳入电力行业的监管范围,这才不至于让燃煤自备电厂“声讨”未曾获得公平补贴权利,却要公平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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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蒋桂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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