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优先保障清洁能源项目发电上网 鼓励热电联产
推进荒漠化和沙化土地治理。加快落实全国防沙治沙规划,开展固沙治沙,加大对主要风沙源区、风沙口、沙尘路径区、沙化扩展活跃区等治理力度,加强“一带一路”沿线防沙治沙,推进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农委参与)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严格实施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绿色矿山。加大矿山植被恢复和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开展病危险尾矿库和“头顶库”(1公里内有居民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专项整治,强化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推广实施尾矿库充填开采等技术,建设一批“无尾矿山”(通过有效手段实现无尾矿或仅有少量尾矿占地堆存的矿山),推进工矿废弃地修复利用。(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林业厅参与)
第六节 扩大生态产品供给
推进绿色产业建设。加强林业资源基地建设,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高端化、品牌化、特色化、定制化,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绿色产品的需求。建设一批具有影响力的花卉苗木示范基地,发展一批增收带动能力强的木本粮油、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林业生物产业、沙产业、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利用示范基地。加快发展和提升森林旅游休闲康养、湿地生态旅游、沙漠探秘、野生动物观赏等产业,加快林产工业、林业装备制造业技术改造和创新,打造一批竞争力强、特色鲜明的产业集群和示范园区,建立绿色产业和全国重点林产品市场监测预警体系。(省林业厅牵头,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旅游发展委参与)
构建生态公共服务网络。加大自然保护地、生态体验地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开发和提供优质的生态教育、游憩休闲、健康养生养老等生态服务产品。加快建设生态标志系统、绿道网络、环卫、安全等公共服务设施,精心设计打造以森林、湿地、沙漠、花卉苗木为景观依托的生态体验精品旅游线路,集中建设一批公共营地、生态驿站,提高生态体验产品档次和服务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牵头,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环保厅、省旅游发展委参与)
加强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保护与管理。认真贯彻落实《风景名胜区条例》,强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职能,推进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严格依据规划实施建设、管理,加大保护投入,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设施建设,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加强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培育。稳步做好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培育与申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省文化厅参与)
维护修复城市自然生态系统。提高城市生物多样性,加强城市绿地保护,完善城市绿线管理。优化城市绿地布局,建设绿道绿廊,使城市森林、绿地、水系、河湖、耕地形成完整的生态网络。扩大绿地、水域等生态空间,合理规划建设各类城市绿地,推广立体绿化、屋顶绿化。开展城市山体、水体、废弃地、绿地修复,通过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措施,实施城市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加强城市周边和城市群绿化,实施“退工还林”,成片建设城市森林。大力提高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加快老旧公园改造,提升公园绿地服务功能。推行生态绿化方式,广植当地树种,乔灌草合理搭配、自然生长。加强古树名木保护,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发展森林城市、园林城市、森林小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第七节 保护生物多样性
开展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和观测。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为重点,开展生态系统、物种、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调查与评估,建立全省生物多样性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到2020年,基本摸清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本底状况。完善生物多样性观测体系,开展生物多样性综合观测站和观测样区建设。对重要生物类群和生态系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及其栖息地开展常态化观测、监测、评价和预警。(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农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海洋渔业厅参与)
实施濒危野生动植物抢救性保护。保护、修复和扩大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原生境保护区(点),优先实施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极小种群野生植物保护工程,开发濒危物种繁育、恢复和保护技术,加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和野化放归,开展重点流域人工种群野化放归试点示范,科学进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再引入。优化全省野生动物救护网络,完善布局并建设一批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建设东北红豆杉等珍稀濒危植物的人工繁育中心。强化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利用监管,开展野生动植物繁育利用及其制品的认证标识。(省林业厅、省农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海洋渔业厅参与)
加强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建立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规范生物遗传资源采集、保存、交换、合作研究和开发利用活动,加强与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保护。开展生物遗传资源价值评估,加强对生物资源的发掘、整理、检测、培育和性状评价,筛选优良生物遗传基因。强化野生动植物基因保护,建设野生动植物人工种群保育基地和基因库。建设药用植物资源、农作物种质资源、野生花卉种质资源、林木种质资源中长期保存库(圃),合理规划和建设植物园、动物园。(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海洋渔业厅参与)
强化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加强生物遗传资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建立部门信息共享、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进出口电子信息网络系统。严厉打击象牙等野生动植物制品非法交易,构建情报信息分析研究和共享平台,组建打击非法交易犯罪合作机制,严控特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质资源流失。(省林业厅、省农委、省公安厅、沈阳海关、大连海关、省质监局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防范生物安全风险。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疫病的防护。建立健全全省生态安全动态监测预警体系,定期对生态风险开展全面调查评估。加强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监管。建设国门生物安全保护网,完善国门生物安全查验机制,严格外来物种引入管理。严防严控外来有害生物物种入侵,开展外来入侵物种普查、监测与生态影响评价,对造成重大生态危害的外来入侵物种开展治理和清除。(省环保厅、省农委牵头,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参与)
第六章 加快制度创新,积极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设,以环保督察巡视、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落实地方环境保护责任,以环境司法、排污许可、损害赔偿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信息公开,推进公益诉讼,强化绿色金融等市场激励机制,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治理体系。
第一节 健全法治体系
完善法律法规。积极推进资源环境类法规制修订。适时完善水污染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补偿、自然保护区等相关制度。(省环保厅牵头,省政府法制办参与)
严格环境执法监督。完善环境执法监督机制,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强化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推动环境执法力量向基层延伸。(省环保厅牵头)
推进环境司法。健全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的衔接机制,加强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健全环境案件审理制度。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做好相关司法解释的制修订工作。(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牵头)
第二节 完善市场机制
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按照国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建立健全排污权初始分配和交易制度落实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加强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鼓励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指标通过交易方式取得,且不得增加本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推行用能预算管理制度,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发挥财政税收政策引导作用。开征环境保护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范畴。落实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新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制定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预提政策。(省财政厅牵头,省环保厅、辽宁省税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参与)
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等因素。落实调整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政策,提高垃圾处理费收缴率,完善再生水价格机制。落实国家完善燃煤电厂环保电价相关政策,加大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差别化电价水价等政策实施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海洋渔业厅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加快环境治理市场主体培育。探索环境治理项目与经营开发项目组合开发模式,健全社会资本投资环境治理回报机制。深化环境服务试点,创新区域环境治理一体化、环保“互联网+”、环保物联网等污染治理与管理模式,鼓励各类投资进入环保市场。废止各类妨碍形成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制度规定,加强环境治理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环境。鼓励推行环境治理依效付费与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参与)
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建立绿色评级体系以及公益性的环境成本核算和影响评估体系,明确贷款人尽职免责要求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发放力度。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鼓励银行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对绿色信贷资产实行证券化。加大风险补偿力度,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购买服务协议抵押等担保贷款业务。支持设立市场化运作的各类绿色发展基金。(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保厅、省林业厅、辽宁保监局、辽宁证监局、辽宁银监局、省海洋渔业厅参与)
加快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合理提高补偿标准,向生态敏感和脆弱地区、流域倾斜,推进有关转移支付分配与生态保护成效挂钩,探索资金、政策、产业及技术等多元互补方式。完善补偿范围,逐步实现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河流、海洋和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全覆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参与)
第三节 落实地方责任
落实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建立健全职责明晰、分工合理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加强监督检查,推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省人民政府对全省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对区域流域生态环保负相应责任,统筹推进区域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市级人民政府强化统筹和综合管理职责,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执行落实。(省环保厅牵头)
责任编辑:售电小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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