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2018-08-31 14:59:29 北极星电力网  点击量: 评论 (0)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受理程序) 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条件成熟时,也可以通过在线平台出具。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项目代码,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代码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

第十五条

(核准审查)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审查内容对项目进行审查。

需要评估的,应在受理后的4 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明确评估重点和评估时限。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 个工作日。项目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 个工作日。委托的评估机构,不得与申请项目核准的企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同一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评估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项目评估报告与核准文件一并存档备查。

项目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职责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在7 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项目建设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核准机关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相关部门对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用地(用海)、环境影响、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等事项已经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出具了相关审批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不再就相关内容重复征求公众意见。

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除项目情况特别复杂外,专家评议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 个工作日。

项目核准机关可以根据评估意见、部门意见和公众意见等,要求项目单位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或者对有关情况和文件做进一步澄清、补充。

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不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以不经过委托评估、征求意见等程序,直接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

(核准时限)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原则上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应当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时限,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4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

项目核准机关需要委托评估或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咨询评估或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项目单位。

第十七条(核准形式) 项目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对项目予以核准并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项目不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水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统计等相关部门和下级机关。

项目核准文件和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的格式文本,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参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制定的格式文本制定。

第十八条

(核准变更) 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原则上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应当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变化幅度在20%及以上或者项目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项目法人发生变更或股东方、股权结构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五)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项目建设地点发生重大变更,与作出原核准决定时所依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用海)预审确定的范围不一致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变更或重新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项目名称和主要建设内容,不得同时变更。项目变更不得超过2 次,项目变更2 次后拟再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项目核准手续。

经核准的项目,申请变更时已委托或下放下级核准机关办理的,仍由原项目核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核准文件的效力期限) 项目自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2 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 年期限届满的30 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并出具相应文件。开工建设只能延期1 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 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2 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项目申请变更或延期时,原作出核准决定时所依据的前置手续证明文件已经失效、被撤销的,企业应当完善相关手续后再行申请变更或延期。

第四章项目备案

第二十条

(备案程序)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项目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主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登陆在线平台。项目单位登陆在线平台,仔细阅读企业投资项目准入政策等相关管理规定,自行确认拟备案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属于禁止准入和核准准入类项目。

(二)提交承诺声明。项目单位根据在线平台指引,网上承诺拟备案项目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符合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属于禁止准入和核准准入项目,声明对其填报内容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填报项目信息。项目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等。项目备案信息填报后,在线平台实时生成备案表,项目单位下载打印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上传备案材料。将加盖印章后的备案表、统一信用代码或其他有效机构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扫描上传在线平台。外商投资项目还需要提供中外投资各方企业注册证明材料、投资意向书及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其他相关材料。

(五)提交备案信息。通过在线平台,将项目相关信息提交到项目所在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跨区域项目提交到项目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完成项目备案。

第二十一条

(信息核查) 备案机关应当在项目备案后的3 个工作日内核查项目相关信息。发现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应当通过在线平台或其他适当方式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发现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应当撤销备案并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备案变更) 已完成备案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修改相关信息,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一)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变化幅度在20%及以上的;

(三)项目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项目调整计划开工时间的;

(五)项目法人发生变更或股东方、股权结构发生较大变化的;

(六)需要对项目备案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第二十三条

(备案延期) 项目单位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或者要求备案机关出具。备案证有效期2年,自项目完成网上备案时起计算。项目自备案后2 年内开工建设的,备案证继续有效。

项目自备案后2 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在2 年期届满前30 日内,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办理延期手续,每次延期不得超过1 年,在期限届满前30 日内办理。其中,项目自第1 次延期后1 年内仍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备案证自动失效。

前款项目既未办理延期手续,也未撤回备案信息的,备案机关应当在2 年期届满前30 日内,通过在线平台提醒1 次,要求项目单位在2 年期届满前作出处理。经提醒后仍未作出相应处理的,备案机关应当移除已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项目单位获取的备案证自动失效。

第五章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四条

(监管职责及分工) 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内容进行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应当与规划、环保、国土、建设、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加强协调配合。

第二十五条

(分级监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对已经取得核准批复文件的项目,由核准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已经备案的项目,由备案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项目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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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售电小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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