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2020年全省所有燃煤电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完善煤改电供暖政策

2018-08-14 09:45:45 辽宁日报  点击量: 评论 (0)
日前,据辽宁日报报道,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详情如下:为深入学习贯彻

十、加快生态保护与修复

坚持自然恢复为主,统筹开展全省生态保护与修复,全面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一)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应保尽保、应划尽划的原则,将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以及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纳入红线管控范围。2020年全面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全省“一张图”,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制定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办法,依托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加强监测数据集成分析和综合运用。

(二)坚决查处生态破坏行为。2018年年底前,县级及以上政府全面排查违法违规挤占生态空间、破坏自然遗迹等行为,制定治理和修复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开展病危险尾矿库和“头顶库”专项整治。认真落实国家开展自然保护区“绿盾”监督检查专项行动部署,持续开展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限期进行整治修复。

(三)推动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探索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摸清各类自然保护地底数和管理薄弱环节,全面系统排查和预防整治自然保护地内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违规情况,保障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对生态严重退化地区依法实行封禁管理,稳步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扩大轮作休耕试点,全面推行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依法解决自然保护地内的矿业权合理退出问题。全面保护天然林,森林植被碳储量达到2.47亿吨。推进荒漠化、沙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加强休渔禁渔管理,依法推进渤海(辽宁段)等重点水域禁捕限捕,加强海洋牧场建设,加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推进海防林建设,推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海洋休养生息。

十一、有效防控环境风险

(一)加强环境污染隐患问题排查。自2018年起,各市每年排查一次环境污染问题和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建立台账,滚动更新,明确治理时限和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开。

(二)完善环境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全省统一的环境应急预案电子备案系统。2018年年底前,全面调查评估辽河流域沿线企业、工业园区、重点保护区域生态环境风险,建立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运输车船环境安全管理体系和流域突发环境事件监控预警与应急平台。到2020年,实现重点行业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全覆盖。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省和各市政府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企业环境应急装备和储备物资纳入储备体系。

(三)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摸清红沿河核电厂放射性废物底数,协助推进中低放固体废物处置场建设,促进辽宁核电健康发展。推进放射源监管大数据系统、高危险移动放射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实现放射源精细化管理。坚持“防、控、惩”三位一体风险防范体系,安全收贮废旧放射源,不断提升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坚决守牢辐射环境安全底线。推动核安全文化由点向面延伸,有效化解核与辐射“邻避效应”。

十二、改革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全面调动党委、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加快构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完善保障措施,增强系统性和完整性,大幅提升治理能力。

(一)完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要求,整合分散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物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和管理体制、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体系、政府企业公众共治体系。全面完成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独立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构建全省和区域环境质量预报预警和质控系统,协助做好国家地表水和土壤环境监测事权上收工作。制定并认真落实《辽宁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加快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作为综合决策的前提条件。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调整。统筹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统筹陆海空生态环境保护,统筹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生态环境统一监管。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环境治理体制。自2018年起,在全省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20年形成比较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动生态文明示范创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活动。严格生态环境质量管理。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生态环境质量达标地区要保持稳定,并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的市、县(市、区)政府,2018年年底前制定实施限期达标规划,向上一级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质量连续两年恶化的市、县(市、区),取消省级授予的卫生城市、生态县(市、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等相关荣誉称号。加快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依法按行业、区域、时限核发排污许可证,全面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强化证后监管和处罚,2020年把排污许可制度建设成为固定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实现“一证式”管理。完善环境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监督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等市场主体全面、及时、准确地披露环境信息。建立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完善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对核安全工作的统筹。

(二)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政策体系。坚持资金投入与生态环境保护攻坚重点任务相匹配,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整合和统筹使用现有省以上环境污染防治相关专项资金,对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成绩突出地区给予奖补,资金分配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成效挂钩。支持绿色信贷,增强对环保项目的担保服务力度。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从事污染防治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出台的“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认真落实环境高风险领域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研究出台有利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在生态环保咨询、制造、工程等产业落实绿色税收优惠政策。采用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运营补贴等方式,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提高补偿标准。增加省级财政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转移支付,提高省级基建投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的份额。各地区要合理提高补偿标准,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补偿力度力争达到本地区人均财政收入水平。

(三)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依靠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增强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规制度和政策导向。加快制定水污染防治条例、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鼓励各市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先于省和国家进行立法。强化环境监管执法,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织密织牢捍卫绿水青山的天网。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和案件双向咨询制度,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加大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惩处力度,该判刑的判刑,该赔偿的赔偿,该破产的破产,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推进生态环境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理。整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

(四)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能力保障体系。加快构建绿色产业支撑体系,强化科研平台和基础能力建设,开展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土壤污染防治、有毒有害污染物防治、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生态修复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外来入侵生物防治、生态环境遥感监测、环境基准等领域科技攻关,促进成果转化与应用。推进区域性、流域性生态环境问题研究,开展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实施沈阳经济区环境综合治理重大项目,推进国家核安全与核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军民融合工程。开展重点区域、流域、行业环境与健康调查,建立风险监测网络及风险评估体系。建立全省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环境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全省统一的环境应急预案电子备案系统。建设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的生态环境保护人才队伍,按省市县乡不同层级工作职责配备相应工作力量,保障履职需要,确保与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相协调。通过社会购买服务方式,增加人员和力量。加强国际交流与履约能力建设,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国际技术交流与务实合作,推动国家核安全监管与核电建设项目走出去,积极推动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和绿色“一带一路”建设。

(五)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行动体系。健全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构建生态环境保护新媒体传播矩阵。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特色,注重加强新媒体宣传,及时报道生态环境保护成效做法、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省级依托一报(党报)一台(电视台)一网(政府官方网站),曝光突出问题,报道整改进展情况。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及时主动公开。强化排污者主体责任,企业应严格守法,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资金投入、物资保障、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应急处置主体责任。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组织工业污染源全面排查,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2018年年底前,重点排污单位、高架源全部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依法公开排污信息。2020年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符合条件的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等向社会开放,接受公众参观。推动环保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规范健康发展,拓展参与渠道,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引导环保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设立省生态环境保护荣誉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表彰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设立有奖举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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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售电小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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