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耗煤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印发(全文)

2018-06-28 11:25:25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日前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山东省耗煤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鼓励的单机 60 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

第二章 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

第十条 拟建耗煤项目单位应当编制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替代方案可以委托专业中介机构编制,也可以自行编制。

第十一条 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简介;

(三)工艺和设备情况;

(四)项目能源及煤炭消费情况,包括所使用的煤炭种类、数量、各项参数指标;

(五)煤炭替代源、年度替代量及落实措施;

(六)煤炭替代量测算方法和相关证明材料;

(七)结论建议;

(八)煤炭替代源汇总表。

第十二条 煤炭替代源形成的煤炭消费压减量,应根据不同的替代途径科学测算。

(一)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或其他原因造成整体关停退出的企业,形成的煤炭消费压减量按照企业关停前 3 年实际煤炭消费量平均值测算。

(二)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或其他原因造成部分耗煤设备设施关停拆除的企业,形成的煤炭消费压减量应根据企业能源统计数据,核定设备设施关停前 3 年煤炭消费量,按平均值进行测算。

(三)企业进行节能技术改造,提高煤炭能源利用效率形成的煤炭消费压减量,按照改造前后煤炭消费量的差额测算。

(四)淘汰燃煤锅炉、实施“煤改气”“煤改电”形成的煤炭消费压减量,按照其关停前 3 年实际煤炭消费量平均值进行测算,对确无计量装置、无耗煤量记录的燃煤锅炉,可以按以下经验公式进行估算:

年煤炭消费压减量=蒸吨总量÷煤汽比×运行时间×负荷率

(五)工业窑炉等耗煤设备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等形成的煤炭消费压减量,应根据有关部门统计数据或企业统计报表及能源消费情况,核定其改造前 3 年实际煤炭消费量,按平均值进行测算。

(六)城乡居民“煤改电”“煤改气”等形成的煤炭消费压减量,按每户不高于耗煤 2 吨并与生活消费耗煤统计数据比对后核算。

第十三条 拟建耗煤项目的新增煤炭消费量和煤炭替代量均按实物量计算,耗煤项目所耗煤炭种类及发热值应与该行业或耗煤设备耗煤要求一致,替代煤炭种类及发热值应按实际测定值,无实际测定值的替代项目按行业或耗煤设备耗煤要求估算。上述方法均无法确定的,可按折标系数 0.7143kgce/kg 计算。

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十四条 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的审查,按照项目立项权限实行分级负责。

呈报国家审批、核准的耗煤项目以及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耗煤项目,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由市县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耗煤项目,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的审查,由各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主管部门自主决定。

第十五条 对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审查:

(一)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的系统性与完整性;

(二)耗煤项目新增耗煤量测算的科学性、准确性;

(三)煤炭替代源的可行性、真实性和替代量计算的科学性、准确性;

(四)煤炭替代量达到标准要求及满足当地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要求;

(五)相关证明材料齐备。

第十六条 申请省级出具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审查意见的,由项目单位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单位申请,向项目所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主管部门进行函询,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拟建耗煤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进行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逐项核实替代源,并形成专家评审核查意见,作为审查依据。项目所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主管部门要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项目替代源进行核实确认,出具所有替代源真实有效且无重复替代的承诺、所有替代源同意用于该项目建设的支持性意见以及项目建成后煤炭消费纳入当地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的承诺。

第十七条 拟建耗煤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审查工作,须在项目节能审查前完成。对于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耗煤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审查工作须在项目立项前完成。

第十八条 因项目建设内容调整造成煤炭消费量增加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投产前,按本办法要求落实煤炭替代新增消费量,并编制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补充方案,报原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审查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耗煤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后 15 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其中委托评审和现场核查以及相关部门出具支持性意见和承诺的时间不计算在内。拟建耗煤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 2 年内有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县投资主管部门应加强各类投资项目审核把关和监督管理,对未实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的耗煤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县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各耗煤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管,确保各项替代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各市耗煤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耗煤项目建设单位以重复替代、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查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主管部门应撤销原审查意见,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纳入失信记录,并按规定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原则,认真开展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编制、评审、核查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负责耗煤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审查、监管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导致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 2018 年 7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1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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